罐区检查表及重要检查内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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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消防道路宽度不足
GB50183-2004第5.3.3条:
一级站场内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若为单车道时,应有往返车辆错车通行的措施。
GB50183-2004第6.5.15条:
油罐组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车道。
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两个罐组防火堤外侧坡脚线之间应留有不小于7m的空地。
消防道路净空高度不足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消防道路转弯半径不足
一、二、三级油气站场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消防道路高出附近地面2.5m,未设防护设施
GB50183-2004第5.3.4条:
当道路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消防水系统
未设消防水系统
GB50183-2004第8.4.1条: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油罐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
GB50183-2004第8.4.11条:
总容量不大于200m3、且单罐容量不大于100m3的立式油罐区可不设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
GB50183-2004第8.4.10条:
偏远缺水处总容量不大于4000m3、且储罐直径不大于12m的原油罐区(凝析油罐区除外),可设置烟雾灭火系统,且可不设消防冷却水系统。
应设固定式冷却水系统而未设
GB50183-2004第8.4.5条:
单罐容量不小于1×
104m3的固定顶油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
104m3的浮顶油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注:
钢制单盘式和双盘式内浮顶油罐的消防设施应按浮顶油罐确定,浅盘式内浮顶和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消防设施应按固定顶油罐确定。
未设半固定式冷却水系统,而是采用移动式冷却水系统
单罐容量小于1×
104m3、大于500m3的固定顶油罐与单罐容量小于5×
104m3的浮顶油罐,可设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罐区消防水管网有缺陷(如缩颈、泄漏、消防栓泄漏等)
GB50183-2004第8.3.3条:
储罐区的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并应采用易识别启闭状态的阀将管网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从消防泵房至环状管网的供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
寒冷地区的消火栓井、阀井和管道等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管道材质不符合
GB50183-2004第8.1.5条:
油罐防火堤内冷却水管道宜采用热镀锌钢管。
消防冷却水供水范围不足或部分喷头损坏导致罐壁面有冷却盲区
GB50183-2004第8.4.6条:
油罐区消防水冷却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着火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及距着火油罐罐壁1.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地上油罐,应同时冷却;
当相邻地上油罐超过3座时,可按3座较大的相邻油罐计算消防冷却水用量。
2.着火的浮顶罐应冷却,其相邻油罐可不冷却。
消防冷却水供水强度不足
GB50183-2004第8.4.7条:
油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立式油罐消防冷却水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GB50183-2004表8.4.7的规定。
2.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相邻罐的冷却面积可按实际需要冷却部位的面积计算,但不得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
油罐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根据设计所选的设备进行校核。
灭火系统
未设灭火系统
偏远缺水处总容量不大于4000m3、且储罐直径不大于12m的原油罐区,可设置烟雾灭火系统,且可不设消防冷却水系统。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油罐应设灭火系统,且灭火系统宜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应设而未设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GB50183-2004第8.4.2条:
104m3的固定顶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
104m3的浮顶罐、机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保护或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储罐区,应设置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浮顶及内浮顶储罐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大于规范要求
GB50151-2010第4.3.2条:
泡沫喷射口设置于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一次密封为机械密封且堰板高度小于0.6m时最大保护周长为12m,其他为24m;
泡沫喷射口设置于金属挡雨板下部,且堰板高度小于0.6m时最大保护周长为18m,其他为24m。
GB50151-2010第4.4.2条:
内浮顶储罐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泡沫混合液供应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足
应满足GB50151-2010第4.2.2条、4.3.2条及4.4.2条相关要求。
油罐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管道宜采用热镀锌钢管。
GB50151-2010第3.7.3条: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水与泡沫混合液及泡沫管道应采用钢管,且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
消防动力源
大型浮顶原油储罐消防泵未采用柴油泵
《中国石化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规定》第5.4.2条、5.4.3条、5.4.4条: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
104m3的大型浮顶原油储罐,其消防给水泵、泡沫消防给水泵及泡沫液泵均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均应采用柴油泵。
且消防给水泵、泡沫消防给水泵应考虑100%流量备用。
防火堤
未设防火堤或防护墙
GB50183-2004第6.5.8条:
地上立式油罐组应设防火堤,位于丘陵地区的油罐组,当有可利用地形条件设置导油沟和事故存油池时可不设防火堤。
GB50183-2004第6.5.14条:
五级站内,小于等于500m3的丙类油罐,可不设防火堤,但应设高度不低于1.0m的防护墙。
防火堤高度不足或过高
GB50351-2014第3.2.6条:
地上储罐组的防火堤实高应高于计算高度0.2m。
油罐组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1.0m,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车道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2m。
防火堤或防护墙材料不满足
GB50351-2014第3.1.2条:
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GB50351-2014第4.1.1条:
防火堤宜选用土筑防火堤,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防火堤、砌体防火堤、夹芯式防火堤,不宜采用浆砌毛石防火堤;
在用地紧张和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宜选用钢筋混凝土防火堤。
GB50351-2014第4.1.2条:
防护墙宜采用砌体结构。
防火堤不密封或不闭合
防火堤、防护墙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
GB50351-2014第3.1.4条:
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
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或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
应急广播
未设置应急广播
GB17681-1999第6.3.4条:
易燃易爆罐区应配备灾害事故广播设施。
火灾报警
未设置火灾报警按钮
GB17681-1999第6.2.5条:
易燃易爆罐区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火灾报警按钮位置设置不当
手动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GB50183-2004第8.4.3条:
浮顶油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
104m3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探测器选型不当
GB50116-2013第12.2.1条:
外浮顶油罐宜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且每只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只能保护一个油罐。
GB50116-2013第12.2.2条:
除浮顶和卧式油罐外的其他油罐宜采用火焰探测器。
火灾报警与视频监控不联动
GB50116-2013第12.2.5条:
火灾报警信号宜联动报警区域内的工业视频装置确认火灾。
视频监控系统
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AQ3036-2010第10.1.1条:
罐区应设置音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监视突发的危险因素或初期的火灾报警等情况。
摄像头数量或位置不合理
AQ3036-2010第10.1.2条:
摄像头的设置个数和位置,应根据罐区现场的实际情况而定,既要覆盖全面,也要重点考虑危险性较大的区域。
摄像头安装高度不合理
AQ3036-2010第10.1.5条:
摄像头的安装高度应确保可以有效监控到储罐顶部。
摄像头不防爆
AQ3036-2010第10.1.4条:
有防爆要求的应使用防爆摄像机或采取防爆措施。
摄像头不能与危险参数监控报警联动
AQ3036-2010第10.1.3条:
摄像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应可实现与危险参数监控报警的联动。
设备设施类
基础沉降
储罐基础发生平面倾斜、非平面倾斜或锥面沉降过大
按照Q/SH0566.2-2014、SY/T5921-2011、SHS01012-2004进行修复处理,如处理后仍达不到效果,则对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后,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地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不均匀沉降量不应大于GB50473-2008表6.1.3的规定,且沉降稳定后锥面坡度不应小于8‰。
柔性连接
储罐与工艺接管未采用柔性连接
SY/T4073-94第4.0.1条:
6度除Ⅳ类场地外可不安装金属软管和波纹补偿器。
7度Ⅲ、Ⅳ类场地,8,9度Ⅱ、Ⅲ、Ⅳ类场地应选用金属软管或波纹补偿器。
SY/T4073-94第1.0.2条:
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的常压立式圆筒型钢制储罐主要进出口管线的金属软管和波纹补偿器的选用和安装应执行SY/T4073-94有关规定。
储罐与泡沫管线未采用柔性连接
GB50151-2010第4.2.7条:
防火堤内的地上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水平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宜用金属软管连接;
防火堤内的埋地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距离地面的深度应大于0.3m,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或金属转向接头连接。
金属软管、膨胀节、挠性接头不完好或未定期检验。
应按照TSGD0001-2009第六章的要求定期检验。
水封隔离系统
雨水出防火堤未设可靠的截油排水措施
GB50351-2014第3.2.9条:
防火堤内应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放管道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截油排水措施。
GB50351-2014第3.3.6条:
防火堤、防护墙内场地应设置集水设施,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