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银行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指引修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5352519 上传时间:2022-10-29 格式:DOCX 页数:61 大小:58.4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渤海银行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指引修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1页
渤海银行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指引修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1页
渤海银行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指引修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1页
渤海银行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指引修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1页
渤海银行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指引修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渤海银行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指引修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渤海银行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指引修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渤海银行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指引修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6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渤海银行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指引修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套期保值模式,是指出账前或授信到期前,经授信申请人和我行协商同意,通过期货公司在交易所内卖出与质押标准仓单相对应的期货合约,所得款项归还我行授信的一种标准仓单处置方式。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非套期保值模式,是指授信到期前,经授信申请人和我行协商同意,通过对质押标准仓单的协议转让、拍卖等非期货交易方式,将处置所得款项归还我行授信的标准仓单处置方式。

第五条拟交割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即授信申请人从交易所购入期货合约后,我行在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向授信申请人发放信贷资金,由期货公司协助我行进行资金的封闭操作,即我行将资金划入授信申请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并要求授信申请人及时出具转账凭证,将款项转入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的指定账户,用于标准仓单实物交割,并及时办妥以我行为质权人的质押登记。

该类业务授信方式仅限于贷款,该授信还款来源包括:

第六条为授信申请人办理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不得同意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到期前提出处置标准仓单的请求,仅能以其自有资金归还授信,或者提供新的担保置换或赎回质押标准仓单。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标准仓单是指符合交易所统一要求的,由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用于提取商品的,并经交易所注册生效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本指引所称“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作为国家期货商品集中交易场所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分别简称上期所、郑商所和大商所)。

第八条本指引中的出质人和授信申请人须为同一主体。

第九条总行对分行开办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实行资格准入管理。

各分行应当根据区域市场环境、期货商品特点、企业融资需求、标准仓单融资业务专业机构和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向总行申请开办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经总行公司产品开发部审批同意取得开办资格后,方能开办标准仓单融资业务。

 

第二章授信准入管理

第十条对标准仓单的准入规定

1.我行可接受的标准仓单,可以是授信申请人将商品按规定入库后由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所得,也可以是授信申请人自交易所交割所得。

2.我行不接受下列标准仓单:

(1)交易所停牌商品品种的标准仓单;

(2)上市但没有交易的商品品种的标准仓单;

(3)与授信申请人生产、经营、贸易活动无关的标准仓单。

第十一条对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下的商品种类没有限制。

第十二条对授信申请人的准入规定

授信申请人除满足《批发银行包销标准》的一般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在3年(含)以上,原则上从事期货交易时间在1年(含)以上,没有发生过较大的交易失误;

授信申请人与期货公司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2.从事与标准仓单商品品种相关联的生产、加工和贸易活动。

3.对生产型企业来说,企业净资产不得少于3000万;

对贸易型企业来说,企业净资产不得少于1000万,年销售收入不得少于2亿。

4.申请授信用于授信申请人正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或用于标准仓单实物交割,交割所得的标准仓单进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5.主营产品销售顺畅,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天数低于六个月;

6.我行信用评级10A级(含)以上。

7.我行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对期货公司的准入规定和额度控制

1.我行接受的期货公司须是依照《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合法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公司;

且须是交易所会员,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业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通过了中国证监会的年检。

除上述条件外,期货公司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成立时间原则上为3年以上;

(2)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期货成交量、成交金额的排名原则上均应在上海期货交易所统计的前20名之内;

(4)最近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应付账款(客户交易保证金)总量原则上为人民币50000万元以上;

(5)应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中规定的期货公司有关监管指标标准;

(6)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7)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8)愿意向我行提供行情咨询服务,能协助我行进行信贷资金和标准仓单的封闭操作以及对标准仓单的处置。

2.对期货公司的额度核定

(1)金融机构部负责期货公司额度发起工作。

(2)风险管理部负责期货公司额度的分析、审批工作。

(3)各分行负责期货公司登记、管理额度台账,并每周报金融机构部。

金融机构部负责期货公司额度台帐的统计工作。

3.期货公司间接额度核定后,由总行金融机构部与期货公司签署《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附件一),各业务具体经办行办理业务前无须再与期货公司签署协议。

4.经办行办理单笔业务前,均需要授信申请人出具一份愿意受我行与期货公司《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约束的《承诺书》(附件十一),以使《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对授信申请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三章授信用途、期限、利率及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融资用途

1.授信申请人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向我行申请授信,我行发放授信用于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授信申请人通过期货市场购买生产经营所需商品,需要进行标准仓单交割时,我行发放授信用于其进行标准仓单实物交割,同时交割所得标准仓单质押给我行。

第十五条资金用途不得违反我行信贷政策要求,严禁对授信申请人进行期货交易保证金融资,严禁授信申请人挪用信贷资金,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股票交易、期货交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其他非主业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授信额度必须与授信申请人的实际经营规模和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相匹配。

授信期限必须与授信申请人实际经营活动和贸易周期相匹配,单笔标准仓单融资的期限最长为半年(含半年),不得展期,且不得超过标准仓单有效期或所载商品品种的保质期。

第十七条标准仓单融资利率原则上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

第十八条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质押登记、质押解除、交割、转让等相关手续费、仓储费、增值税费及仓单处置费等费用均由授信申请人承担。

第十九条质押率、质押价格的确定

1.按照标准仓单不同质押模式,质押率参见下表:

仓单质押模式

信用评级

质押率

已有标准

仓单质押

套期保值模式

出账前

9级及以上

85%

9级(不含)以下

80%

授信到期前

70%

60%

非套期保值模式

拟交割仓单质押

50%

若突破上述质押率,客户经理需在授信调查报告中详细阐述原因并需得到有权审批主体的批准。

2.标准仓单的质押价格以出账前五个交易日相关商品期货合约的平均结算价为依据进行核定。

仓单质押项下商品的价格由客户部门确定,风险控制部负责审核。

第四章仓单质押业务的风险分析

除一般授信业务所具有的风险外,仓单质押业务更应关注以下风险:

第二十条授信申请人风险

贸易通畅性风险:

仓单质押业务是基于授信申请人正常生产和交易过程的融资业务,授信申请人保持其上下游贸易的稳定性与流畅性显得尤为重要,如授信申请人不能保持进货、销货的稳定性及流畅性,其第一还款来源将难以得到保障。

贸易背景真实性风险:

若仓单质押业务脱离了真实的贸易背景,其项下商品的来源与去向、授信资金的真实流向难以监控。

因此在操作仓单质押业务时,首先应考察买卖双方该笔交易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基础贸易合同、历史交易纪录、业内信息等方面作出判断。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风险

期货公司既是贸易活动的参与者又是我行授信风险的分担者。

引入合格期货公司,不但可以最大程度的利用专业化外包来提高各方操作效率,一定程度上降低我行授信风险,还可以共享客户资源,推动业务发展。

但同时,期货公司存在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因此我们应对期货公司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最大程度的降低我行授信风险。

第二十二条标准仓单下的商品风险

标准仓单下的商品风险包括商品的流动性风险、商品的价值变化风险等。

(1)商品流动性风险

标准仓单下的商品的流动性受多种行业政策及市场因素的影响,商品变现的时效性对我行债权的及时回收至关重要。

(2)商品的价值变化风险

标准仓单质押业务项下商品的价格在授信期间内大多数会有波动。

若价格波动较大特别是向下波动时,存在我行标准仓单质押下的商品实际总价值不足核定价值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操作风险

授信期间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会发生质押登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续存保证金、释放仓单、处置质押仓单等业务,操作风险很高。

第五章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客户关系部门受理申请时,应向授信申请人明确授信条件、期限、费率、操作流程、还款方式、质押登记、质押解除、质物置换、违约处理等事项。

客户关系部门应按我行的相关要求进行授信申请,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分析仓单质押项下商品的特性、交易情况、供需情况及上下游贸易的稳定性与流畅性、价格波动、国家对该行业的主要政策,进出口政策以及与国际市场的关联程度等情况,建议的质押率及理由等;

风险管理部按我行有关规定分析、审批。

第二十五条仓单下商品的价格波动风险的规避措施

1.对仓单质押业务项下商品的价格建立逐日监控制度。

对于监控中发生跌价的,实行跌价补偿制度。

(1)客户关系部门负有第一责任对商品价格进行逐日监控,风险控制部每日监控商品的价值波动及趋势变化情况。

(2)当质押标准仓单项下商品的期货或现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当天价格下跌2%以上)时,经办行应要求期货公司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我行价格管理岗位人员提示价格风险,并接受我行的检查和质询、咨询。

(3)当质押标准仓单项下的期货商品市值(交易所公布的为准)下跌幅度达到质押生效时质押标准仓单核定价格的5%时,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及时向风险控制部提出申请,由风险控制部向出质人(融资申请人)发出《跌价补偿通知》(附件二十五),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T+3),补充相应的保证金或提供新的标准仓单(或定期存单或我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或提前偿还部分授信,否则经办行应根据约定及时处置标准仓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中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