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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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完善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完善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发布以下信息:

1.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交通运输部负责发布和外省从业单位已在其注册地省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系统录入的除外);

2.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3.全省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级高速公路及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4.其他与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以及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用信息;

(五)对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

(一)负责省级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和维护;

(二)负责全省已交工和在建高速公路项目信息、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动态审核;

(三)负责省内注册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动态审核;

(四)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从业单位奖惩记录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汇总;

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从业单位省级信用初步评价;

(五)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信用信息核查和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工作。

(一)负责全省已交工和在建干线公路项目信息、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动态审核;

(二)负责全省干线公路从业单位奖惩记录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汇总;

负责全省干线公路从业单位省级信用初步评价;

(三)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信用信息核查和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信息、所属项目法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审核,并报厅质监站;

(二)负责所属干线公路项目信息、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信息收集、审核,并报省公路局;

第一十条项目法人及其现场管理机构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所辖建设项目信息、奖惩记录填报;

以及所辖现场管理机构对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报送工作;

现场管理机构结合日常项目管理负责从业单位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信息报送项目法人。

第三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一十一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建设项目信息、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

第一十二条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总投资、开工时间、竣(交)工时间,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合同段工程详细信息(合同段桩号、里程、主要工程内容、合同额、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合同段交工时间等)。

第一十三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二)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

(三)资质、资格情况;

(四)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五)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六)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项目情况等。

第一十四条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交通运输部、部质监总站,省市级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市质监站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二)被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第一十五条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交通运输部、部质监总站,省市级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市质监站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二)本省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被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第一十六条信用评价信息是指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公路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实施细则,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一十七条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为:

AA级信用好;

A级信用较好;

B级信用一般;

C级信用较差;

D级信用差。

第四章 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

第一十八条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录入:

(一)高速公路项目信息由有关市交通运输局或项目法人审核后报厅质监站审核、录入;

干线公路项目信息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省公路局审核、录入;

(二)企业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按规定自行登录填报,对真实性负责;

(三)高速公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项目法人提供,厅质监站录入;

干线公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市质监站提供,省公路局录入;

由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四)高速公路不良行为信息由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项目法人提供,厅质监站录入;

干线公路不良行为信息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市质监站提供,省公路局录入;

(五)高速公路信用评价信息由现场管理机构提供,经有关市交通运输局或项目法人审核后报厅质监站审核、录入;

干线公路信用评价信息由现场管理机构提供,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省公路局审核、录入。

全省公路信用综合评价经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由厅质监站公布。

第一十九条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处室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与其他政府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审计单位、金融机构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渠道。

第二十条厅质监站对高速、干线公路从业单位其他基本信息(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内容),以及高速公路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

省公路局对干线公路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

第二十一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厅质监站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公路建设市场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

第二十二条省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认真负责、业务过硬、具有相应管理经验的人员专职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信用信息及时更新。

第五章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用信息通过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同时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

第二十四条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用,不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虚假的,均可向省交通运输厅举报。

第二十七条省交通运输厅或厅质监站查实从业单位填报信息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相关评价规则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八条从业单位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向厅质监站提出变更申请,厅质监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其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基础资料,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逐步充实完善后,企业参与公路工程资格审查和投标时,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查阅相关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未记录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不予认定。

上述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三十条为充分利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激励机制,对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节提出限制条件。

第三十一条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具体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一)信用等级AA级的从业单位:

资格预审阶段可免于资格预审直接通过,标段较多时允许通过两个及以上标段资格预审;

投标阶段可降低投标担保金额或采用银行保函代替,投标时可享受信用加分奖励;

连续两年信用等级AA级的从业单位可视情况允许同时中两个及以上标段;

(二)信用等级A级的从业单位:

资格预审和投标阶段可视情况享受信用加分奖励(但分值应低于AA级);

(三)信用等级B级的从业单位:

不享受信用加分奖励或信用扣分限制;

(四)信用等级C级的从业单位:

资格预审阶段可给予信用扣分限制;

投标阶段可增加投标担保金额,投标时可给予信用扣分限制;

连续两年信用等级C级的从业单位按信用等级D级从业单位对待;

(五)信用等级D级的从业单位:

禁止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加分或扣分方法、分值取值范围在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每期信用评价结果时予以告知。

具体信用加分或扣分方法、分值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三条省交通运输厅在动态管理中,发现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应对该单位提出整改预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限制投标的措施,直至上报交通运输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路建设市场中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2月13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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