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附英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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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company)指《公司条例》(第32章)所指的任何公司,包括该条例所指的海外公司,或在香港成立而拥有股本的任何其他法人团体;
公司集团"
(groupofcompanies)的含义与《公司条例》(第32章)第2(1)条所指的相同;
交易所"
(ExchangeCompany)指--(a)证券交易所;
或(b)期货交易所,而"
两间交易所"
则指证券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
有关条例"
(therelevantOrdinances)指本条例、《公司条例》(第32章)第Ⅱ部(但只限于直接或间接与监察委员会就发行章程及公司回购本身股份所执行的职能有关的部分)及《公司条例》(第32章)第Ⅶ部(但只限于直接或间接与监察委员会就发行章程所执行的职能有关的部分)、《证券条例》(第333章)、《商品交易所(禁止)条例》(第82章)、《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保障投资者条例》(第335章)、《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第361章)、《证券(结算所)条例》(第420章)、《证券(公开权益)条例》(第396章)及《证券(内幕交易)条例》(第395章);
(由1990年第62号第41条修订;
由1992年第68号第20条修订;
由1992年第87号第2条修订)"
成立日"
(establishmentday)指第3条开始实施之日;
金融管理专员"
(MonetaryAuthority)指根据《外汇基金条例》(第66章)第5A条委任的金融管理专员;
(由1992年第82号第6条增补)"
记录或其他文件"
(recordorotherdocument)包括--(a)簿册、付款凭单、收据或数据资料,或以不能阅读的形式记录但能以可阅读形式重现的资料;
及(b)文件、记录碟、记录带、声轨或其他器材,而它们是载有声音或其他非视觉影像的数据以便不论是否借着其他设备的帮助能够重播的,以及任何影片(包括微缩影片)、录影带或其他器材,而它们是载有视觉影像以便不论是否借着其他设备的帮助能够重播的;
财政年度"
(financialyear)指第14(1)条所指明的期间;
财政资源规则"
(financialresourcesrules)指根据第28条订立的规则;
高级人员"
(officer),就公司来说,其含义与《公司条例》(第32章)第2(1)条所指的相同;
财产投资安排"
(propertyinvestmentarrangements)指《保障投资者条例》(第335章)第2条就证券以外财产所界定的投资安排;
执行理事"
(executivedirector)及"
非执行理事"
(non-executivedirector)分别指根据第5条委任的监察委员会执行理事及非执行理事;
商品交易所"
(CommodityExchange)的含义与《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第2(1)条所指的相同;
商号"
(firm)的含义与《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第2(1)条所指的相同;
注册人"
(registeredperson)指根据《证券条例》(第333章)、《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或同时根据这两条条例注册为以下身分的人,即交易商、交易合伙商行、交易商代表、投资顾问、商品交易顾问、投资顾问合伙商行、投资代表或商品交易顾问代表;
期货合约"
(futurescontract)的含义与《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第2(1)条所指的相同;
期货合约买卖"
(tradinginfuturescontracts)的含义与《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第2(1)条所指的相同;
期货交易所"
(FuturesExchangeCompany)指《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第2(1)条所指的交易所;
结算所"
(clearinghouse)指《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第2(1)条所指的结算所,或《证券(结算所)条例》(第420章)第2条所指的认可结算所;
(由1990年第66号第2条修订;
由1992年第68号第20条修订)"
监察委员会"
(theCommission)指根据第3条设立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审裁小组"
(tribunal)指根据第20条委出的审裁小组;
数据设备"
(dataequipment)的含义与第27条所指的相同;
数据资料"
(datamaterial)指用于数据设备或由数据设备提供的任何文件或其他资料;
联合交易所"
(UnifiedExchange)的含义与《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第361章)第2(1)条所指的相同;
获免注册交易商"
(exemptdealer)的含义与《证券条例》(第333章)第2(1)条所指的相同;
职能"
(function)包括权力及责任;
证券"
(securities)的含义与《证券条例》(第333章)第2(1)条所指的相同;
证券交易所"
(StockExchangeCompany)指《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第361章)第2(1)条所指的交易所。
【章名】第Ⅱ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1)现设立一个名为"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的团体。
(2)监察委员会是法人团体,可起诉及被起诉。
(3)监察委员会的收入无须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缴税。
(4)(a)监察委员会须自备印章。
(b)监察委员会的印章须由监察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签署认证,如监察委员会的正副主席均不在香港或不能执行职务,则须由监察委员会为此目的授权该会其他理事签署认证。
4.监察委员会的职能(1)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如下--(a)就所有关于证券、期货合约及财产投资安排的事宜,向财政司提供意见;
(b)负责确保有关条例的条文以及其他条例中有关证券、期货合约及财产投资安排的部分为人遵守,但以不影响其他人在执行有关证券、期货合约及财产投资安排的法律方面获委以或赋予的责任或权力为原则;
(c)如监察委员会合理地相信或怀疑有任何证券交易是《证券(内幕交易)条例》(第395章)第9条所指的内幕交易,向财政司报告;
(由1990年第62号第42条修订)(d)负责监管及监察结算所及两间交易所的业务活动;
(e)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保障进行证券交易或期货合约买卖,或参与财产投资安排的人的利益;
(f)促进及鼓励结算所及两间交易所会员及其他注册人持正当操守经营业务;
(g)遏止在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买卖或财产投资安排的参与方面,及就证券、期货合约及财产投资安排提供投资意见或其他服务方面,采取非法、不名誉或不正当的手法;
(h)促使注册人行事持正,并使他们保持这种良好操守;
鼓励注册人向客户及一般公众人士提供不偏不倚的、有根据的意见;
(i)考虑及建议怎样改革证券、期货合约及财产投资安排方面的法律;
(j)鼓励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发展,及鼓励更多香港和外地投资者参与这些市场;
(k)促进及推动证券及期货行业中的市场团体自律;
(ka)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对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关乎证券及期货业、银行业、保险业或其他金融服务或法团事务的主管当局或规管组织,予以合作和协助;
(由1991年第67号第2条增补)(1)执行其他条例所授予或根据其他条例授予的其他职能。
(2)为使注册人及其他人有所遵循,监察委员会可就它的任何职能编制指引,并安排在宪报刊登,说明在无特别情况或考虑因素下,它打算执行该职能的方式。
(3)监察委员会可不时聘请它认为需要的顾问,协助执行职能。
(4)第(1)(k)款的规定并不当作为局限或在其他方面影响监察委员会的其他职能。
5.监察委员会的组织(1)在第(2)款的规限下,监察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不少于7名其他理事组成,都由总督委任,其他理事人数亦由总督决定,但必须为单数。
如其他理事人数变为双数,总督须按需要作出委任,以符合本款的规定。
(2)监察委员会的理事当中,半数(包括主席)须委任为执行理事,余下的须委任为非执行理事。
(3)总督可委任一名执行理事为监察委员会副主席。
(4)(a)如总督并无根据第(3)款作出委任或监察委员会副主席职位出现空缺,财政司可指定一名执行理事,使他在监察委员会主席因病或在其他情况下丧失履行职务能力,而不能执行职务时,或不在香港时,署理主席职位。
(b)根据本款作出的指定在财政司撤销该项指定时终止,或在总督根据第(3)款作出委任时终止,两者以较早发生的为准。
(5)监察委员会理事的任用条款及条件由总督决定。
(6)监察委员会理事可随时致函总督辞职。
(7)监察委员会须向理事支付总督所订定的薪酬、津贴或开支。
(8)总督如认为免去监察委员会任何理事的职位,对监察委员会有效执行职能来说是适宜的,可以书面通知将该理事免职。
(9)监察委员会须视乎执行职能所需要而不时召开会议,会议可由监察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或任何其他2名理事召开。
(10)如监察委员会主席职位出现空缺,或监察委员会主席因病或在其他情况下丧失履行职务能力,而不能执行监察委员会主席职务,或不在香港,则由副主席或根据第(4)款指定的执行理事署理主席职位。
(11)在监察委员会会议中--(a)由监察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或(b)如监察委员会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主持会议;
或(c)如监察委员会正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