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钢材购销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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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钢材购销合同
需方:
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共赢、互利互惠的指导原则,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为达到共同的合作目标,就甲方向乙方采购钢材事宜,经友好协商,双方签署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资源、价格与验收
1.1甲方将其位于项目的钢材向乙方采购,具体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价格等见下表:
品种、型号
规格
数量(吨)
报价(元)/吨
产地/厂家
Q235线材
6.5-8
暂定T,具体按实结算
见以下项条款
品牌见1.3条
HPB235圆钢
10-12
HRB335螺纹钢
8-32
HRB400螺纹钢
8-32
合同价约:
含税价万元整,其中不含税价格元,
增值税元,增值税率。
1.2以上钢材价格按货到工地当日参照西本新干线地区每日报价为结算依据(如周末送货参照周五西本新干线报价为结算依据);
1.3甲方指定厂家品种:
一线品牌为个品牌。
1.4结算方式:
(1)垫资必须满足万元货到工地十天内支付%货款(必须满足万元以上为付款次数),按西本新干线地区每日报价一线品牌下浮元/吨(含运、吊费货到工地价),余下的%及垫资的万元为送最后一批货到现场后个月内分批付清;
(2)以上螺纹钢、圆钢定尺为九米,如需十二米,在其9米价格的基础上加元/吨,带“E”钢筋(即抗震钢筋)加元/吨;
(3)上述货款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支付货款;
1.3如甲方要求提供的钢材品种所需的钢材品种超出协议范围(如角钢、工字钢、槽钢和板材等),其价格由双方另行协商传真确定;
1.4乙方运输将钢材运至甲方工地,出库费、卸车费、吊费、运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货到工地由乙方负责卸车,货物交付前所有风险由乙方承担;
1.5乙方需供钢号带“E”钢筋(即抗震钢筋,通常需到钢厂批量定做),乙方将全力组织货源;
1.6螺纹钢、圆钢、直条、型钢、开平板等按件理论重量结算(每件按吨位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线材、盘螺、热卷按过磅重量结算,若磅差在±3‰以内以乙方供货磅单重量为准,若磅差超过±3‰,则在乙方核准后以甲方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第二条订货与发货
2.1甲方每月日前须向乙方预报下月所需钢材的规格及数量等工程需求总计划,然后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提前5天分批向乙方下达《工程材料计划单》(电子邮件、书面或传真递交),甲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乙方送货,乙方业务联系人:
,手机:
。
2.2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工程地点送货,交货地点:
射阳县幸福大道南侧、民政局东侧、发展路西侧,指定收货人但不少于两人,主管收货人:
缪锦,电话:
18796067467;上述人员的签收均已得到甲方授权,收货人按实际到场数量签收并签字盖章。
第三条质量标准及使用原则
3.1乙方所供各类钢材均为国标产品,即螺纹钢应符合GB1499.2-2007标准,线材应符合GBT701-2007标准,型钢应符合GB/T706-2008标准,板材应符合GB/T3274-2007标准,保证甲方检验复试合格。
3.2乙方在第一次送货时将提供给甲方钢材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乙方单位营业执照和工作联系函,以后每次送货时,将向甲方提供相应产品规格的钢厂质保书。
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乙方所供产品,甲方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对所送钢材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如甲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在到货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并出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后24小时内完成调换,调换产生的退换货费用及运吊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如未在到货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异议并出示检测报告,视同此批产品全部合格。
第四条付款
4.1经甲方签字确认的送货单是双方结算的依据。
双方每批对账一次,确认无误后,甲方人员凭乙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认证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确认并回复,若甲方在该期限内没有回复,视同对乙方对账单认可。
4.2支付的方式:
转账支票、汇票、电汇、银行承兑汇票。
现款支付货款时,应汇入乙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4.3甲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的,到期必须无条件兑付。
4.4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实际结算价格等乙方主张的款项均为含税价。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如甲方逾期付款的,按未付款金额每天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所有款项。
乙方应保持供货的连续性,如中途停供或不能按计划供货,影响工期,由乙方承担甲方全部损失,同时还需承担合同总价的30%违约金,
5.2乙方未按甲方采购计划及订货单要求及时交货至指定现场或在甲方提出质量异议后24小时内完成调换货物的,应承担造成甲方工程工期延误的所有损失。
5.3因乙方未能提供有效的增值税票,导致甲方无法认证,款项支付暂停。
由乙方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
直至该发票被甲方认证后方可支付款项。
同时还应承担发票金额的30%的违约金。
第六条合同变更
6.1甲方如需变更所需标的物的品种、质量、数量、规格、交货地点等事项时,应提前2天以电子邮件、书面或传真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仍可按照原约定供货。
如乙方已按约定供货计划将货物装车发货,甲方再需更改上述标的物,则产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及间接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6.2甲方如需变更收货地点或收货人,应提前1天向乙方书面通知并盖章确认。
第七条其他事项
7.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约或不能及时履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7.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可作为本合同附件。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8.2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8.3如有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支付的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诉讼费等费用。
第九条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合同履行结束后自行失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合同签约地点:
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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