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劳社15号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全文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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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劳社15号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全文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九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

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第十条 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停工留薪期确认费暂按照省物价、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收取。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费及相关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停工留薪期不需要延长的,确认费及相关检查费用由工伤职工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

颈部损伤;

胸部损伤;

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

肩和上臂损伤;

肘和前臂损伤;

腕和手损伤;

髋和大腿损伤;

膝和小腿损伤;

踝和足损伤;

身体多部位损伤;

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

异物滞留;

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扭伤,神经和十脊髓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

(1)擦伤;

(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

(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

(1)动物咬伤;

(2)切割伤;

(3)撕裂伤;

(4)穿刺伤。

6.骨折包括:

(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

(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

关节(囊)以及韧带的

(1)撕脱;

(2)撕裂伤;

(3)扭伤;

(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

(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

(2)神经损伤;

(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

(1)撕脱;

(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

(4)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头面部损伤(S00-S09)

头部浅表损伤S00

1个月

头部头皮开放性伤口S01

颅骨和面骨骨折S02

颅骨穹隆骨折S02.0

3个月

单纯颅底骨折S02.1(如伴CSF漏或并发颅内感染,需在完全控制后)

6个月

鼻骨骨折S02.2

单纯眶底骨折S02.3

4个月

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

牙折断S02.5

下颌骨骨折S02.6

累及颅骨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S02.7

其他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

5个月

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03

颌关节脱位S03.0

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

牙脱位S03.2

2个月

颅神经损伤S04

视神经和视路损伤S04.0

动眼神经损伤S04.1

滑车神经损伤S04.2

三叉神经损伤S04.3

展神经损伤S04.4

面神经损伤S04.5

听神经损伤S04.6

副神经损伤S04.7

其他颅神经损伤S04.8

眼和眶损伤S05

结膜和角膜擦伤(深层)S05.0

眼球和眶组织轻度挫伤S05.1

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2

12个月

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3

眶穿透性伤口,伴有或不伴有异物S05.4

眼球穿透性伤口,伴有异物S05.5

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有异物S05.6

眼撕脱伤S05.7

眼和眶的其他损伤S05.8

颅内损伤S06

脑震荡S06.0

硬膜外出血S06.4

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5

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6(不伴有脑室扩大)

其他颅内损伤S06.7

硬膜下积液S06.8

慢性脑膜下血肿S06.9

脑挫裂伤S06.10

脑干损伤S06.11

头部软组织挤压伤S07

头面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08

头皮撕脱S08.0

耳创伤性切断S08.1

头面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8

头面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9

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09

头部血管损伤S09.0

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S09.1

耳鼓膜创伤性破裂S09.2

头部多发性损伤S09.7

颈部损伤(S10-S19)

颈部浅表损伤S10

0.5个月

颈部开放性伤口S11

颈部骨折S12

第一颈椎骨折S12.0

第二颈椎骨折S12.1

8个月

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7

颈部其他部位的骨折S12.8

颈部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13

颈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13.0

颈椎脱位S13.1

颈部多发性脱位S13.3

颈部扭伤S13.4

甲状腺区扭伤S13.5

颈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14

颈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14.0

颈部脊柱神经根的损伤S14.2

臂丛神经损伤(如神经移位加移植手术18月)S14.3

颈部周围神经损伤S14.4

颈部交感神经损伤S14.5

颈部水平的血管损伤S15

颈动脉损伤S15.0

颈部多处血管的损伤S15.7

颈部挤压伤S17

胸部损伤(S20-S29)

胸部浅表损伤S20

乳房挫伤S20.0

胸部挫伤S20.2

胸部多处浅表损伤S20.7

胸部开放性伤口S21

肋骨、胸骨和胸部脊柱骨折S22

胸椎骨折S22.0

胸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22.1

胸骨骨折S22.2

肋骨骨折S22.3

肋骨多发性骨折S22.4

骨性胸廓其他部位骨折S22.8

胸部关节的脱位和韧带扭伤S23

胸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23.0

胸椎脱位S23.1

胸部脊柱扭伤S23.3

肋骨和胸骨扭伤S23.4

胸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24

胸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24.0

胸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24.2

胸部周围神经损伤S24.3

胸部交感神经损伤S24.4

胸部血管损伤S25

心脏损伤S26

其他和未特指的胸内器官损伤S27

创伤性气胸S27.0

创伤性血胸S27.1

创伤性血气胸S27.2

肺的其他损伤S27.3

支气管损伤S27.4

胸部气管损伤S27.5

胸膜损伤S27.6

其他胸内器官损伤S27.8

胸部挤压伤和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

胸部挤压伤S28.0

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1

胸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29

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

腹部、腰背部和骨盆浅表损伤S30

腰背部和骨盆挫伤S30.0

腹壁挫伤S30.1

外生殖器挫伤S30.2

腹部、腰背部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

腰背部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0

腹壁开放性伤口S31.1

外生殖器开放性伤口S31.2

腰部脊柱和骨盆骨折S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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