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精编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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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1)重特大火灾事故;

(2)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

(3)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4)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5)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

(6)重特大非煤矿山安全事故;

(7)重特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

(8)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安全事故;

(9)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10)重特大工业企业安全事故;

(11)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2)重特大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13)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

(14)重特大山洪和水利安全事故;

(15)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

(16)重特大电力安全事故;

(17)重特大城市燃气安全事故;

其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成立衡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市政府成立衡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为全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主要职责:

研究解决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

部署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指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监督县市区政府应急救援工作等。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市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相关行业和领域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衡阳警备区司令员、武警支队支队长任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2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落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

拟订和修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承担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组织应急救援宣传培训和演练;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安全生产工作专家委员会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聘请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应急救援工作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职责:

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供事故救援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在应对安全生产事故时,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现场指挥部提供咨询服务。

2.4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

在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实行应急工作专项负责制。

专项应急救援工作牵头部门是专项应急工作的责任单位,参与部门密切配合,履行相关职责,提供支持与保障。

2.5组织体系框架图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急牵头部门、协作部门、现场指挥体系框架见附图。

3.预警预防

3.1事故监控

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

3.2信息报告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当地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警。

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救援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政府、应急救援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2小时内报市政府、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市政府、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6小时内按规定上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事故报警电话:

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

市政府办报警值班电话:

8853858,8853859;

传真:

8853800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报警电话:

8869036,传真8869059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当地政府、应急救援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由当地政府、应急救援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转报市政府、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3.3事故分级与报警

安全生产事故级别分为一般(ⅳ级)、重大(ⅲ级)、特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信号表示。

一般事故(ⅳ级)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蓝色报警信号,重大事故(ⅲ级)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黄色报警信号,特大事故(ⅱ级)由省人民政府发布橙色报警信号,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发布红色报警信号。

报警信号由各级政府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及时向社会发布。

事故涉及或者影响本行政区域外的,要向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地方政府通报情况。

4.应急响应

4.1事故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当地政府迅速组织和调动救援队伍,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

(2)消除事故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3)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某些活动;

(4)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

(6)启用政府储备救援物资、设备和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等。

4.2启动预案

市政府办、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经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领导和成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和指挥。

本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同时启动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4.3指挥与协调

4.3.1设立现场指挥部

预案启动后,专项应急救援工作分管领导和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专项应急救援部门负责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现场指挥长,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专项应急救援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有关人员未到达事故现场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3.2救援分组

现场指挥部设现场综合组、现场救援组、专家咨询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治安保障组、人员安置组、宣传报道组、环境监测组。

(1)综合组:

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和现场信息采集工作。

由政府办牵头负责。

(2)医疗救护组:

负责对伤员进行伤情判别,施行紧急抢救,现场处置和安排转运伤员。

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地医疗卫生部门实施。

(3)人员安置组:

负责对事故受灾人员进行安置。

由民政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治安保障组:

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由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5)物资供应组:

负责组织抢险物资、设备和救治药品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发改委、经委、交通局、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当地政府实施。

(6)环境监测组:

负责对大气、水质、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及浓度。

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和现场的清理。

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专家咨询组:

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由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8)宣传报道组:

负责处理事故新闻发布等相关事务,确保事故报道的真实性,对事故单位、政府及公众负责。

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

(9)现场救援组:

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由专项应急救援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单位和人员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为现场指挥部提供通信、信息、治安等保障。

4.3.3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指挥部负责采集事故现场信息,并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

现场信息包括:

人员伤亡、失踪情况;

财产损失情况;

待救援人员情况;

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

现场救护情况;

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现场救援队伍情况;

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

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

4.3.4紧急处置

按事故类型实行专项事故应急救援。

(1)重特大火灾事故由市消防支队牵头,公安、安监、建工、建设、房产、商务等部门配合。

(2)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由市林业局牵头,消防、公安、农业、安监等部门配合。

(3)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交警支队牵头,公安、交通、安监、农机、公路等部门配合。

(4)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由市地方海事局牵头,交通、公安、安监、航道等部门配合。

(5)重特大煤矿事故由市煤炭局牵头,煤监分局、公安、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配合。

(6)重特大工业企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由市安监局牵头,经委、国资委、消防、公安、质监、国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等配合。

(7)重特大建筑工程事故由市建工局牵头,建设、消防、公安、房产、安监等部门配合。

(8)重特大民用爆破器材事故由市公安局牵头,交通、安监、农机、公路等部门配合。

(9)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市质监局牵头,消防、公安、安监、行业主管等部门配合。

(10)重特大农机事故由市农机局牵头,交警、质监、交通、公路、安监、当地乡镇政府等部门配合。

(11)重特大山洪和水利事故由市水利局牵头,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配合。

(12)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由铁道部门牵头,公安、消防、交通、安监、经委等部门配合。

(13)重特大电力事故由市电业局牵头,消防、公安、安监、经委等部门配合。

(14)重特大城市燃气事故由市建设局牵头,消防、公安、建工、安监、经委等部门配合。

(15)发生多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应急指挥中心指定牵头部门。

各专项应急救援牵头部门要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5.新闻发布

市委宣传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新闻单位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报道事故有关情况。

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宣布应急结束,并向社会发布。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民政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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