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直租)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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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向甲方申请承租、甲方同意出租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述租赁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1.释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但本合同上下文另有定义的除外:
1.1相关法律:
指对本合同双方或对租赁物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颁布的通知、命令、决定或其他公示文件。
1.2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常营业日。
1.3本合同:
指《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和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或其他文件。
1.4租赁物:
指本合同所附《租赁物清单》(附件二)中列示的设备和软件,以及相关附件、辅助装置、易损件、更换件及/或增添件等。
1.5《买卖合同》:
是指甲乙双方与供应商签署的有关租赁物买卖的合同,详见附件三《买卖合同》。
1.6起租日:
指对租赁本金开始计算利息的起始日,具体日期根据本合同3.2条的约定确定。
1.7一方:
指甲方或乙方中的任何一方。
1.8双方:
指甲方和乙方。
1.9供应商:
指租赁物的厂商、制造商、销售商等,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2.租赁物
2.1租赁物是由甲方根据乙方的指令,向乙方指定的供应商购买,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乙方使用的物件(详见附件二)。
2.2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由乙方占有和使用。
3.期限
3.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留购价款(或有)和其他应付款项之日止。
3.2租赁期限由《特殊约定》(附件一)确定。
3.3本合同起租日是指甲方按照《买卖合同》支付首期货款之日。
4.租金
4.1租赁本金是指甲乙双方计算租赁利息的基数,详见附件一的约定。
4.2本合同项下的每期租金均包含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
租金的期数、每期金额、支付时间和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的约定。
4.3乙方应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
租金支付日为租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之日,遇节假日则租金支付日提前至节假日前一银行工作日。
4.4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采取浮动利率,其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的约定。
在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甲方将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之次日,对租赁利率中的贷款基准利率进行同方向、同幅度的调整,无需再次征得乙方同意。
甲方将调整结果以《租金变更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该通知书所调整的租金额支付剩余租金。
本合同签订后起租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的,起租时应按照调整后的利率计算租金。
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指导利率的,则参考中国交通银行总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4.5乙方在起租日起12个月内(含)不得提前还款。
4.6乙方在起租日起12个月以后(不含)申请提前还款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同意提前还款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17.5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
4.7乙方经甲方同意提前还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款项之后,租赁物所有权自动转移给乙方,本合同终止。
4.8本合同所约定的租金等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是无条件的,乙方不得以经营不善等乙方原因、与供应商纠纷等第三人原因、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灭失/毁损等租赁物原因、国家政策调整/政府行为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要求迟延支付或者进行减免。
4.9供应商直接向甲方开具租赁物(设备)的增值税发票的,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向乙方开具相应额度的租金发票;
其余情况下,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向乙方开具租赁利息部分的发票和租赁本金部分的收据。
5.首付款、保证金和租赁手续费
5.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下列全部款项:
(a)首付款:
乙方应按照附件一约定的金额、币种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首付款。
(b)保证金:
乙方应按照附件一约定的金额、币种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不计利息。
甲方有权以保证金冲抵乙方对甲方的债务或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保证金冲抵后,乙方应及时补足。
在甲方确认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甲方应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冲抵乙方最后几期租金。
(c)租赁手续费:
指甲方向乙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用。
乙方应按照附件一约定的金额、币种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租赁手续费。
本合同签署后,无论何种情形,甲方已收取的租赁手续费不予退还。
5.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任何款项按照如下顺序划扣:
(1)逾期利息
(2)违约金(3)其他费用(4)保证金(如需补足)(5)逾期租金(先抵扣租赁利息后抵扣租赁本金)(6)当期租金(先抵扣租赁利息后抵扣租赁本金)(7)提前还款(8)留购价款(9)其他需抵扣的项目。
6.租赁物的购买
6.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租赁物及供应商。
乙方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价格、交货、安装、验收、质保维修等事项享有完全的决定权,乙方对前述选择及其决定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根据前述决定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
6.2乙方在此同意并确认,甲方除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和承担向供应商付款的义务外,《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买方其它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6.3乙方应负责办理并向甲方提供与租赁物购买和使用相关的批准文件及甲方认为必要其他许可文件。
6.4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所需的资金。
7.租赁物的交付
7.1甲乙双方同意由供应商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向乙方直接交付租赁物。
乙方应在指定交付地点接货。
在租赁物到达交付地点后,视为乙方已接收租赁物,并应立即向甲方出具《租赁物接收证明》。
7.2乙方应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进行验收;
若《买卖合同》中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交《租赁物验收合格证书》的,乙方应在验收合格后,应将《租赁物验收合格证书》提交甲方备案。
7.3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延迟交货或乙方不能接收租赁物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按照本合同第8.2条的规定办理索赔事宜。
8.租赁物瑕疵的处理
8.1甲方对租赁物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
并且,甲方对租赁物的任何瑕疵不负任何责任。
因供应商延迟交付租赁物,或提供的租赁物与《买卖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由《买卖合同》约定的责任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第三人就租赁物主张权利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不得以租赁物的瑕疵为由主张免除或迟延支付租金。
8.2租赁物未能交付、延迟交付、交付不符合约定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办理有关索赔事宜,索赔费用和索赔后果由乙方承担和享有。
乙方若要求甲方协助的,应向甲方发出书面协助通知(该通知应包含协助事项和响应时间等要素),甲方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必要协助。
8.3乙方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或因此引起的与第三者的经济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并且不得因此免除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租赁物造成乙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8.4发生本条8.1-8.3所约定的事项,若已起租的,乙方不能拒收租赁物,亦不得以前述情况为由迟延支付租金或要求减免租金。
9.租赁物的权属
9.1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上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标识以明示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乙方应维护租赁物标识的清晰和完整。
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上安装GPS并通过GPS系统监控租赁物的使用情况。
甲方有权在相关机构办理租赁物的登记事宜,乙方应予以协助。
9.2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有转让、转租、分租、抵押、质押租赁物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的行为,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作为诉讼担保或抵偿债务,也不得将租赁物迁离本合同所记载的使用地点或允许他人使用。
9.3租赁期限内,乙方享有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9.4租赁期限内,租赁物不属于乙方破产清算的财产范围。
9.5乙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等提示合理使用和操作租赁物,并就任何损坏或不当操作即时书面通知甲方、供应商或其指定的维修服务商;
乙方保证在租赁物出现故障时,仅允许该维修服务商维修租赁物;
乙方应为该维修服务商提供便利,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和维护。
根据需要,租赁物维修保养合同可由乙方与供应商指定的维修服务商签订,或由甲方代乙方与该等维修服务商签订。
9.6乙方应保持对租赁物的占有和控制,并就一切有损甲方所有权和其它权益的情况及时告知甲方;
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便利。
9.7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或租赁物的损毁程度,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或更换租赁物中的设备及零部件,所有更换、升级、更新后的设备、零部件自动成为租赁物的组成部分,免费归属于甲方所有。
9.8租赁期限内租赁物发票的处理按照附件一约定执行。
9.9乙方有权委托供应商指定的维修服务商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引发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
乙方不得因维修保养纠纷影响其向甲方履行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
9.10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转租等原因引起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10.1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正常损耗的除外)。
10.2租赁物发生灭失或毁损的,乙方应在12小时内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a)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b)更换与租赁物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10.3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致使无法修复的,按照本合同17.5款进行处理。
10.4乙方按照本合同10.3款进行处理后,乙方以租赁物的现状自动获得其所有权。
11.保险
11.1租赁期限内,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甲方要求为租赁物办理财产险。
保险单须经甲方认可,且保险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保险单内容进行变更。
投保后或保单变更后,乙方应立即将保单副本提交甲方。
乙方应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
甲方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投保人变更保单时,须同时经第一受益人同意。
如租赁物已保险但未批注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须增加批注或将第一受益人变更为甲方。
11.2租赁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一切必要相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因乙方原因贻误定损检验和理赔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3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致使无法修理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会同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置:
(a)甲方领取的保险金与租赁保证金合并直接依次冲抵未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