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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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Word文档格式.doc

对企业专利权的侵害则要相对隐蔽,短时间内不容易发现。

所以企业一定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辨别水平,不仅不能让自己的权利受到别人的侵害,而且不能因自己的“无意行为”而侵犯别人的利益。

因此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及时合法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是企业的重要选择。

以往生活中,企业与侵权人之间以牙还牙、相互诋毁进而导致两败俱伤或者企业对侵权行为听之任之的态度已经越来越少见,也是不可取的。

知识产权本是一种私权,知识产权纠纷亦属民事纠纷,但是,因为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私人利益,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侵害了国家、社会与公众的利益,因此,通过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是必要的。

二、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

所谓知识产权的司法是指当权利人的权利被侵犯后,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提供民事救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也包括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应有的保护。

参见孙国瑞、金恬:

“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协调运行”,《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问题研究》,2009年版,第93页。

目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来完成,因此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三个方面的内容。

刑事审判包括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进行的诉讼。

公诉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诉人身份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活动;

自诉是由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这两种诉讼方式使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在程序和实体上更完备。

基于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性质,目前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主要是通过民事审判来实现,这也是国际上的惯例。

宋振伟:

“论我国知识产权的适当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于律师事务》,2007年版,第34页。

因此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是民事案件。

(一)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措施的特点

1.覆盖全领域。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内容十分丰富,它涵盖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反不正当竟争等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这些都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受到保护,一旦受到不法侵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其他强制措施。

2.设立了专业审判庭和专业法官。

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大特色和重要成绩。

目前我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设置,初步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三级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并以中级、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为主的审判格局,能够保证较好地完成知识产权审判任务。

为保证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实行合议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大多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在案件审理中权利和义务平等。

在案件审理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聘请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家陪审员参加合议庭,陪审员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和义务平等。

3.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充分发挥专家证人、专家咨询和鉴定制度的作用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官缺乏技术背景的问题。

知识产权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过程中,往往涉及大量专业技术的问题和证据,这就给事实认定增加了难度。

因此,当事人申请由1或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有关的专业技问题进行说明,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专家辅助人的陈述,有利于法官理解相关证据,了解其中的技术问题,有的本身不属于案件的证据,但可以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

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还可以采取向专家、专业构咨询等方式查明专业技术问题,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相关的技术事实进行鉴定。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法官都是在理案件技术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裁决,不能将专家的咨询意见作为裁决的直接依据。

(二)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不足

不可否认,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和全球竞争中的重要性更加凸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还存在一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1.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的民刑管辖冲突严重

三大诉讼法的不同规定造成的知识产权管辖的复杂性及同一事实案件的管辖冲突。

如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一般应由中级人民以上的法院管辖,一些成立知识产权庭的基层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也可以审理部分类型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对于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基本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侵权定性是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同一案件的侵权定性和处罚标准如果由不同法院执行,程序的衔接将变得十分复杂。

曾琳: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现状和立法构想”,《商场现代化》,2007年12月,总第524期。

随着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加强,民事、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民事、刑事交叉案件审判程序的冲突,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日益凸显。

由于诉讼类别的差异和经验的缺乏而容易造成对同一事实与行为的判定结论与其他判决相互冲突。

再者,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欠缺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积累,致使在先作出的刑事判决对被告的行为认定为侵权并构成犯罪,而其后的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却认为该行为不构成侵权。

在此情形下,如果直接认定不构成侵权就会与生效的刑事判决相矛盾;

如果为了维持法院判决的既判力,而与刑事判决保持一致就必然会导致两起错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编:

《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页。

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多起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先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侵权并构成犯罪,而后的民事判决却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情况。

陈惠珍,徐俊:

“论我国知识产权立体审判模式的构建”,《法律适用》,2006年04期。

.

这种尴尬的局面严重影响了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2.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制度存在不足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往往数量多、种类繁杂、专业技术性强,较一般民事诉讼更为复杂。

就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和作用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加以指导,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对专家辅助人独立的诉讼地位的认识。

有的法院将专家辅助人等同于证人,或者混同于鉴定人,甚至当作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缺乏对专家辅助人资格的适当审查。

对当事人申请出庭的专家辅助人本身是否具备专业性知识问题,缺乏必要的、适度的审查;

第三、将专家意见混同于专家辅助人意见。

在实际审判过程中,经常出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法院递交“专家法律意见书”的现象。

该意见是有关专家对案件所涉法律的理解和论证,而不是对专门性问题的说明,且出具意见的专家在一般情况下不到庭参与诉讼。

参见曾琳:

3.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

发达地区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占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绝大部分,内地和西部地区案件过少影响到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稳定和审判水平的提高,而且案件数量和审判水平的差距有更加拉大的可能。

如果问题不解决将影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水平,导致案件过分集中在发达地区。

4.缺乏大量的、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人才

知识产权审判是高难度的审判,要求审判人员不仅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应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

当前,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都在大量增加人员编制,提高工作效能,消减积案。

可以预见,未来几年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仍将保持大幅上升的势头。

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断扩张,案件的审判难度越来越大,即使是从事其他专业审判的法官要想成为一个称职的知识产权法官,也需要很长的培养时间。

因此,国家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充实知识产权审判力量,积极做好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工作室完全必要的。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不只上述几个,还有很多,然而,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不能解决所有的知识产权问题,因为司法保护本身的局限性和其存在的问题很难把司法保护作为解决一切问题的万能钥匙。

三、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建议

(一)成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国外已经有相当成熟的经验,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韩国、泰国等位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都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知识产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司法保护的公信力、权威性,我国应尽快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可行性。

只有建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法院,才能真正发挥专业法官的特长以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质量,从而最终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目的。

(二)知识产权审判中证据运用严格适用《证据规定》和相关法律

知识产权审判中对证据的处理应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是法定程序原则。

对于与技术问题有关的事实必须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经过充分的诉辩、举证质证后,才能作出对技术问题的判断或处理意见;

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当事人达成共识的可直接予以认定。

第二是对技术问题可以通过专家咨询、专家论证以及专家辅助人的说明等方法解决的,减少对委托鉴定的采用。

对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独立地位要明确。

为保持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平衡,在一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时,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申请出庭参与诉讼的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进行适当的形式审查,经审查后认为不具有相应能力的,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三)通过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各地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作用。

在当前全国知识产权案件分布不均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审判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收案少的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可以到发达地区或者案件多的法院交流,积累审判经验,提高业务素质。

也可以通过指定管辖对案件进行调配,或者制定相应司法解释来合理配置案件,使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得到均衡发展。

参见罗东川: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法律适用》,2006年04期。

(四)建立专业法官队伍,倡导终身职业学习。

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现象,它所包含的内容不仅深邃博大,而且千变万化,任何一个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的人士都必须不断学习,甚至是终身学习才能跟上知识产权日新月异的发展。

我们不仅要从专门机构和大专院校招募知识产权专业法官,还要对现在岗位的法官进行培训,提供法官各种学习进修的机会,把知识产权法官学习制度作为法院的一个固定制度。

参考文献

[1]张广良:

《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研究(第一卷)》,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2]徐康平: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北京:

中国物资出版社,2002年版。

[3]唐安邦主编: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前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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