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精解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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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登记备案的效力

不是有效要件。

但可以约定为生效要件。

第五条 无效合同房屋占有使用费标准

可参照租金。

第六条 一房数租的处理规则:

占有在先>登记在先>成立在先。

第七条 擅自改扩建不恢复的处理

按不正当使用租赁物处理。

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 非自然原因导致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1、查封;

2、权属有争议的;

3、违反强制性规定

  第九条 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在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折价归出租人。

不同意利用的,非附合物拆除并恢复原状,附和物按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能拆走的拆走,不能拆走的按过错分担损失)。

  第十条 出租人同意的非附合装修在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出租人同意的附合装修在合同解除时的处理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根据过错承担装修残值损失。

即出租人全错出租人担,承租人全错承租人担,都有过错分别担,没有过错公平负担。

第十二条 出租人同意的附合装修在合同期满时的处理

无偿归出租人,不给补偿费。

第十三条 承租人擅自装修、扩建的后果

费用自担,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小结:

装修的处理

1、出租人不同意的——装修费承租人自己承担,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2、出租人同意的:

(1)非附和物(能拆走的)—拆走并恢复原状

(2)附和物(不能拆走的)

①租赁期满的——无偿归出租人。

②合同解除、无效的——按过错承担残值损失。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扩建费用不明的处理:

  有合法手续的,出租人担;

无合法手续的,按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转租期超过租赁期的处理:

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六条 出租人明知转租的异议期限

六个月

第十七条 因拖欠租金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次承租人可否通过代付租金而抗辩出租人解除权。

完全可以(注:

实际赋予次承租人代偿请求权)

第十八条 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处理

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第十九条 共同经营人是否享有租赁继承权

有(注: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括承受)

  第二十条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1、出租前已被抵押的;

2、出租前已被查封的;

3另有约定的

第二十一条 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处理

可索赔但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特别说明:

废除了民通意见118条的无效说。

第二十二条 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租赁房屋拍卖时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拍卖5日前通知。

未参加拍卖视为放弃。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例外:

1、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2、卖给近亲属;

3、十五日内未明示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并登记的。

  第二十五条 溯及力

有。

但再审案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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