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精解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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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登记备案的效力
不是有效要件。
但可以约定为生效要件。
第五条 无效合同房屋占有使用费标准
可参照租金。
第六条 一房数租的处理规则:
占有在先>登记在先>成立在先。
第七条 擅自改扩建不恢复的处理
按不正当使用租赁物处理。
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 非自然原因导致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1、查封;
2、权属有争议的;
3、违反强制性规定
第九条 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在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折价归出租人。
不同意利用的,非附合物拆除并恢复原状,附和物按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能拆走的拆走,不能拆走的按过错分担损失)。
第十条 出租人同意的非附合装修在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出租人同意的附合装修在合同解除时的处理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根据过错承担装修残值损失。
即出租人全错出租人担,承租人全错承租人担,都有过错分别担,没有过错公平负担。
第十二条 出租人同意的附合装修在合同期满时的处理
无偿归出租人,不给补偿费。
第十三条 承租人擅自装修、扩建的后果
费用自担,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小结:
装修的处理
1、出租人不同意的——装修费承租人自己承担,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2、出租人同意的:
(1)非附和物(能拆走的)—拆走并恢复原状
(2)附和物(不能拆走的)
①租赁期满的——无偿归出租人。
②合同解除、无效的——按过错承担残值损失。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扩建费用不明的处理:
有合法手续的,出租人担;
无合法手续的,按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转租期超过租赁期的处理:
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六条 出租人明知转租的异议期限
六个月
第十七条 因拖欠租金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次承租人可否通过代付租金而抗辩出租人解除权。
完全可以(注:
实际赋予次承租人代偿请求权)
第十八条 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处理
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第十九条 共同经营人是否享有租赁继承权
有(注: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括承受)
第二十条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1、出租前已被抵押的;
2、出租前已被查封的;
3另有约定的
第二十一条 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处理
可索赔但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特别说明:
废除了民通意见118条的无效说。
)
第二十二条 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有
第二十三条 租赁房屋拍卖时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拍卖5日前通知。
未参加拍卖视为放弃。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例外:
1、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2、卖给近亲属;
3、十五日内未明示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并登记的。
第二十五条 溯及力
有。
但再审案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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