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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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的
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
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7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三)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不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情况,不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情况,不向从业人员告知事故应急措施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有1名特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有2名特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有3名特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9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10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