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地承包不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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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对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土地范围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与我们平时所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是一个概念,也可以说不是一个范围。
一般所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所有权归集体的全部土地,其中主要有农业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
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有耕地、林地和草地,还有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养殖水面等。
养殖水面主要是指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养殖水面属于农村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所以也包括在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之中。
此外,还有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四荒地”依法是要用于农业的,也属于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
上述这些用于农业的土地中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和每一个农民利益最密切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这些农村土地,多采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承包的权利,因此,本法把它突出出来表述。
其他农村土地如“四荒地”、养殖水面等包含在本条规定的“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之中。
总地来说,凡是由农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用于农业生产,又适合承包的土地和水面,都属于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都要适用本法的规定。
上述解释,充分证明了国有林场的林地不在农村土地范畴,此林地非彼林地,在林地的承包经营上不能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中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
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承包期限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关系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我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的农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
本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
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
草原是草地的主体。
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天然草原近60亿亩,占国土总面积的41.7%。
草原总面积仅次于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
从1984年开始,在全国推广草原承包工作。
目前,我国草原承包面积2.08亿公顷,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50年的承包期。
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迹地和苗圃等。
我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其中集体所有的林地约占59%,国家所有的林地约占41%。
林地承包经营政策是我国农村林业的基本政策。
到2001年6月,全国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已核发林权证的林业用地面积为33亿亩,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85.7%。
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30年至50年。
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草原法也只是规定,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国家政策也曾原则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上述中,释义解释承包的林地、草地都包含国有林地、草地在内,但大部分国有林地、草地都不是农村集体所有和经营的,而是政府中职能部门—林业部门经营管理,在法律包含范围上,《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涉及的林地和草地涵盖范围太大,明显与“农村”二字不相符。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上述中,承包经营的发包方主体显然没有包括国有林场,那么农村集体作为发包方就不能对所有林地和草地进行发包,由此可证明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林地的“释义”就是错误的。
现阶段,国有林场的林地进行承包经营时,不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法》。
我认为国有林地承包经营以适用《土地管理法》、《合同法》、《森林法》、《物权法》调整。
因为在《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其他方面就适用《合同法》、《森林法》、《物权法》调整了。
综上,在国有林场改革中,进行林地承包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而确定承包范围和期限。
如承包时为了经营绿化苗木、果菜和养殖,承包期就不应超过5年;
如承包是为了经营红松坚果采集等,承包期限可以参照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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