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试行)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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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管理标准化方面的方针、法规、政策、标准和制度,积极借鉴国内外管理标准化经验,科学总结民政管理实践经验与做法,通过管理标准的贯彻实施带动产品、技术、服务和建设标准的推广执行,为促进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通过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维护民政服务对象权益,树立民政为民的良好社会形象;

进一步完善民政标准化工作内容,逐步形成具有民政特色的管理标准化模式;

进一步创新民政工作理念,丰富民政工作方式,提升民政工作内涵和层次,降低民政管理服务成本,提高民政管理服务质量,增强民政管理服务效果,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转型发展。

三、指导原则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必须坚持六方面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标准化管理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加快标准研究制定步伐,加大标准化专业机构建设力度,通过政策导向、经费扶持、监督检查等手段,引导民政范围管理标准化工作朝着正确方向发展。

(二)社会参与原则。

要开门制修定标准,使标准制修定过程成为社会各方面参与和支持民政事业发展的过程;

要面向行业、面向系统、面向社会开展等级评定、合格评定、标准化示范建设等活动,充分发挥社会化标准专业组织在管理标准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三)突出公益原则。

民政范围内的等级评定、合格评定、标准化示范建设等管理标准化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基本权益,属于国家基本民生范围,要坚持公益方向、遵循公益事业发展规律,不能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

(四)专业导向原则。

要充分吸纳国内外管理标准化建设先进理论、知识、方法和经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政策、法规要求,切实把握管理标准化发展规律,区别管理标准化与评比达标表彰的关系,不断提高民政管理标准化的专业水平。

(五)分类指导原则。

要适应民政业务广泛、多元、多样的实际,根据民政范围内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组织的性质和特点,确定管理标准化实施方式、主体和对象范围,制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配套保障措施,分类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

(六)稳步推进原则。

既要着眼长远,围绕民政事业发展对管理标准化建设的需求,统筹安排部署民政领域管理标准化建设;

又要立足当前,坚持研究先行,有重点、有步骤地选择标准化工作基础较好、社会关注度较高、服务对象需求迫切的领域率先推行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在其他民政领域推广。

四、实施方式及相关要求主要采取三种方式:

(一)等级评定。

主要依据《服务企业等级的划分》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民政所辖行业、领域服务组织“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或行业标准,明确相关行业、领域组织等级划分原则和依据以及等级评定方式、程序和要求。

由民政部门成立的临时性等级评定机构根据“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对服务对象、目标、功能相同但服务设施、项目、质量要求不同的服务组织进行等级划分与评定,由民政部门对通过相应等级评定的服务组织授予相应等级证书与标牌。

1.必要基础。

(1)制定等级评定标准;

(2)成立等级评定机构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组织,聘请相关专业人员;

(3)制定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2.实施主体及职责。

等级评定一般实行政府主导、机构承担、分级负责方式。

民政部负责临时性全国等级评定机构组建和有关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对全国范围内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性省级等级评定机构组建,对全省范围内的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由临时性全国等级评定机构评定的等级审核推荐;

设区的地级市视情况可组建临时性市级等级评定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有关等级申报单位推荐审核和有关等级评定。

等级评定机构在民政部门授权下承担相应等级评定专业性工作;

临时性全国等级评定机构和临时性省级(市级)评定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等级的评定工作;

等级评定机构将评审报告和等级评定意见报民政部门审定认可后,由相应民政部门授牌授证。

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采取第三方组织进行等级评定。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按现有程序组织实施。

3.适用范围。

民政范围内有关组织和机构,如社会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婚姻收养登记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婚庆婚介服务机构,殡仪服务机构等。

4.组织程序。

参评单位提出申请,评定机构进行检查(初检和终检)合格后,组织正式评审(现场评审、文件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单位给予等级批复和公告并授牌授证。

对授牌(证)单位要定期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进行降级处理或取消等级。

申请更高等级的机构必须在现有等级确定一定时间后方可申报。

(二)合格评定。

主要依据“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通用合格评定标准,结合民政所辖行业与领域生产、管理和服务组织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体系合格评定标准,对组织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的方针、职责、策划、实施、检查、控制、改进等方面内容做出规定,确保组织符合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方面要求。

合格评定主要包括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

(1)制定合格评定标准;

(2)申请合格评定单位按照有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管理手册等有关文件并按照这些文件组织开展管理标准化活动;

(3)申请成立合格评定机构,或直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承担合格评定工作。

实行政府主导、第三方评定、分级管理的组织方式。

民政部门可争取成立或委托相关合格评定机构承担某一行业或领域的合格评定工作。

合格评定机构在民政部门委托下对参评机构进行合格评定,对符合要求的机构授予合格评定证书和标志,并负责复核和监督。

民政范围内各类组织和机构。

分内审和外审两个方面。

(1)内审。

申报单位组织专家对其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和有关活动进行内部审查,确定是否具备参评资格。

(2)外审(第三方审核)。

申请合格评定单位与专业评定机构签订审核协议,确定审核评定范围与程序。

评定机构成立审核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参评单位进行审核,包括文件审核、现场审核等形式。

对通过审核的单位发给合格评定证书。

在证书有效期内,合格评定机构应对获证组织进行监督审核和管理,对复核不合格的组织,要求限期改进或取消合格证书。

(三)标准示范建设。

主要通过一定的政策和制度,引导和鼓励工作基础较好、有积极性的地区和组织,围绕某一类产品或服务,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健全质量控制制度,逐步提高管理服务质量及经济社会效益,树立品牌形象。

(1)制定标准化示范建设方案;

(2)有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

(3)参加示范建设地区和单位要有较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

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民政部负责全国性标准化示范建设活动组织实施,省级民政部门可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地方性标准化示范建设活动。

民政所辖各类组织和机构,社区,有关地区(如市、区、县或乡镇、街道)。

对标准化工作基础较薄弱的行业和领域,采取先试点后示范方式循序渐进组织实施,由各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推荐本辖区内标准化试点地区和单位申报推荐工作;

试点地区和单位建设一定时期后,由民政部组织专家根据示范建设标准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确定为标准化示范建设地区和示范建设单位。

对标准化工作基础较好的行业和领域,可直接组织开展标准化示范建设,由各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推荐本辖区内标准化示范地区或示范单位建设申报推荐工作,民政部组织专家组根据示范建设标准进行评审,确认标准化示范建设地区和示范建设单位。

民政各主要业务领域管理标准化实施方式选择和推进计划详见附件。

五、总体安排采取基础工作和重点领域先行以及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总体思路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

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研究制定。

对还没有选择管理标准化实施方式的业务领域,要重点对本领域实施管理标准化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实施方式、对象范围、主要任务、组织形式、推进步骤、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进行研究;

对已选择管理标准化实施方式的业务领域,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安排。

(二)启动实施。

对已出台的管理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抓紧启动实施,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制修定标准。

制修定标准是开展等级评定、合格评定和示范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2010年底前,要在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组织、殡仪馆等标准化基础较好的领域研究制定一批等级评定和合格评定标准。

之后,在其他民政业务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组织制定一批等级评定、合格评定以及其他方面的标准,为组织开展这项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开展等级评定和合格评定。

待相关等级评定和合格评定标准制定出台后,抓紧成立有关等级评定机构和合格评定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开展有关等级评定和合格评定活动。

三是启动示范建设。

2010年底前争取在地名、社区建设等领域组织开展第一批标准化示范建设活动。

(三)评估改进。

待等级评定、合格评定和标准化示范建设活动开展一定阶段后,适时组织专家对管理标准化活动开展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检查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进一步完善管理标准化方面的有关政策、标准和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转变思想观念。

标准化管理是一种现代管理方式,是推进工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在当前中央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新形势和现代民政建设的关键时期,加强管理标准化建设,对更新民政工作观念,创新民政工作形式,改进民政工作手段具有重要意义。

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普及,尽快改变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管理标准化较为陌生的状况,强化对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认识和重视。

(二)加强组织领导。

管理标准化工作覆盖民政各业务领域,涉及许多司(局)和单位。

要进一步加强对部标准化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成立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为开展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健全工作机制。

要建立部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人事司综合协调、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具体负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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