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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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进展定罪量刑。

建筑法

A、《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顿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紧要的,撤消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惩罚款;

以欺瞒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撤消资质证书,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惩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紧要的,撤消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和承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C、《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建立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平安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D、《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建筑设计单位不遵照建筑工程质量、平安标准进展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惩罚款;

造成损失的,担当赔偿责任;

E、《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运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遵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紧要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F、《建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C、《建筑法》第79条规定: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视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除追究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是指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

A、《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干脆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撤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B、《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紧要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

  

(一)未遵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进展勘察、设计的;

  

(二)采纳新构造、新材料、新工艺的建立工程和特殊构造的建立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C、《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紧要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展审查的;

  

(二)发觉平安事故隐患未刚好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短暂停顿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未刚好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D、《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顿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情节紧要的,撤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法学论述

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的司法认定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探讨虽有不同相识,但倾向性的看法还是采“犯罪构成说”,即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其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而在犯罪构成的要件上仍采“四要件说”,即主要是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据此,探究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关键是看其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该四个要件。

因而,要细致探究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就先要剖析这四个要件:

〔一〕客体特征

所谓客体,也即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爱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本罪侵扰的客体是公共平安,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平安。

所谓“不特定”,是相对其他犯罪危害的“特定”而言。

建立工程,无论是房屋、桥梁,还是铁路、马路,不仅本身造价昂扬,而且所起的作用相当大,供人居住、通往外地、连通河岸,时刻都有许多的人和财产在依附工程平安住行。

因此,一旦发生重大平安事故,侵害的对象往往具有不特定性或虽然对象特定但是实际被害人为多数人的特点,即造成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

国家工程质量标准是保证工程建立质量的关键,在任何一个环节上违反标准的要求,都可能对工程带来无穷的质量隐患,而且往往也无法预料和限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其紧要程度。

一些建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平安事故,使人民的生命平安和公私财产遭遇重大损失,紧要地危害公共平安。

因此,建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谨慎遵守工程质量标准,不仅是行业的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平安的要求。

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工程”。

这里的“工程”,遵照通说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存、电站、通讯线路等,而不仅仅是《建筑法》所指的房屋建筑工程,还包括马路、桥梁等专业工程。

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平安犯罪,因此,这里的“工程”不应包括仅供特定的少数个人运用的营造事宜,如独门独户的私宅建立和自建工程等。

〔二〕客观方面的特征

所谓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爱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致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行为。

〔1〕构本钱罪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必需有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

依据现行《刑法》第96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发布的确定、吩咐。

因此,就本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而言,它应当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发布的《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建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等。

何为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刑法理论界的通行见解,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应当是指建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展建立、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工程工程的不同,各建筑单位在工程中的职责不同,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可以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对于不同的建筑单位实施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据其在工程中的具体职责,考察其降低工程质量的事实和缘由,而不应当拘泥于具体的外在行为表现。

〔2〕构本钱罪的结果要件:

必需造成了重大平安事故

何为“重大平安事故”?

《刑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依据建立部颁发的《工程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9月30日 

建立部令第3号发布〕第2条之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立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者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平安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第3条规定: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死亡30人以上或者干脆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重大事故;

死亡10以上,29人以下,或者干脆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重大事故;

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干脆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重大事故;

死亡2人以下,或者重伤三人以上,19人以下,或者干脆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重大事故。

故依据上述规定,应以“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干脆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为重大平安事故的最低标准。

这里的“重大事故”,应当是指建筑工程在建立中或者交付运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由于建立部是工程建立的主管部门和建立工程标准的编制单位,故可以参照建立部的规定认定。

〔3〕担当刑事责任的要件: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必需和重大平安事故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行为人担当刑事责任的客观根底,假如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但是,并没有造成重大事故,或者虽然出现了重大事故,但不是由于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所造成的,对行为人均不能以本罪论处。

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困难多样的,不仅仅是简洁的“一因一果”,而更多的表现为“多因一果”。

因为,设计、施工和监理是一个工程完整进展的必需环节,对于工程质量相互制约,实践中,建立单位作为业主其行为对于工程质量也很关键。

在遇到这种多因一果责任事故时,就要留意从多种缘由中分析这些缘由和事故是否确有因果关系,哪些缘由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主要因素。

假如事故的发生是由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缘由相互合作而引起的,应认定这两个以上的缘由和事故都具有因果关系。

如震惊国内外的“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干脆经济损失达628万余元的重大后果。

虹桥的施工单位无施工资质,临时拼凑施工队伍,违规聘用无上岗资格的人员在虹桥工程主要岗位负责施工,向无生产实力和技术条件的单位订购主拱钢管,设计粗糙、随意更改,工程监理单位不谨慎履行监理责任,和造成重大平安事故均有因果关系,其干脆责任人员均应当以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予以论处。

〔三〕主体特征

所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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