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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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建设、公安、司法、财政(地税)、国税、人力社保、商务、环保、市场监管(工商)、质监、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对各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标申请

(五)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指标的,应当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

(六) 

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

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服务窗口办理。

(七) 

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三、增量指标管理

(八) 

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

增量指标按照比例配置。

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80%,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20%;

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建设、公安、环保等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环境承载能力、道路交通状况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九)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2.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3.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一个申请编码。

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确定。

一个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十) 

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企业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1万元以上。

2.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

或者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

3.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十一)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1.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1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2.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2亿元为基数,总投资额每增加2亿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3.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社会组织、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申请编码数量可以按照第1项的规定执行。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市调控办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十二)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驻杭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5)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3.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所有小客车在本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强制注销、“被盗抢”状态。

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被盗抢行为须在公安机关立案满1年。

4.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且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十三) 

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

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十四) 

市调控办归集指标申请,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十五) 

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及居住证信息;

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杭居住情况;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

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

市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市发改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调控办。

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十六) 

市调控办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资格审核结果。

对通过审核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未通过审核的,应当说明原因。

市调控办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各审核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复核过程中,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限。

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

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十七) 

单位有效编码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未获得指标的,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个人有效编码有效期3个月,有效期内未获得指标的,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

编码有效期自资格审核再次通过起延长3个月。

申请延期不限次数。

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十八) 

市调控办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单位指标和个人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市调控办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十九) 

市调控办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到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二十) 

市调控办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十一) 

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等内容。

(二十二) 

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

每个竞价指标保留价1万元,最高限价为上一个月平均成交价的2倍。

(二十三) 

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二十四) 

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

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

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

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

竞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二十五) 

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竞价成交款项不予退还。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

(二十六) 

市调控办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二十七) 

增量指标的摇号结果和竞价配置结果一经市调控办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二十八)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市调控办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二十九)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拥堵治理、公共交通事业等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三十) 

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指标竞价。

(三十一) 

除常规配置外,给予县(市)一定数量的指标配额,由各县(市)自行组织配置。

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更新指标管理

(三十二) 

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

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1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指标。

(三十三) 

小客车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黄标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三十四) 

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审核。

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五、其他指标管理

(三十五) 

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杭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六) 

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车辆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七) 

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教练”、“旅游客运”、“租赁”小客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相关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上述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

(三十八) 

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该新能源车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新能源车办理登记。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新能源车推广应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按周期配置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调整新能源车的增量指标配置额度,并适时调整新能源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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