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安全控制程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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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控制程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3.2.1一类煤气作业:

在正常情况下,作业场所有煤气长时间存在、或连续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出现,并且浓度超过有关标准。

例如:

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处理阀门,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

3.2.2二类煤气作业:

在正常情况下,作业场所有可能短时间偶尔出现煤气,并且浓度超过有关标准。

停、送煤气处理,使用煤气的炉窑烟道、渣道检修,清理煤气排水器,煤气阀修理等。

3.2.3三类煤气作业:

在正常情况下,作业场所不会出现煤气,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出现,并且浓度超过有关标准。

加热炉顶及其周围作业,风机房作业,煤气设备附近作业等。

3.2.4各单位的《煤气作业清单》应至少每年重新进行一次煤气作业分类评审,并于每年1月10前将分厂审定的《煤气作业清单》报安监部备案。

3.3煤气作业安全措施

3.3.1一类煤气作业必须办理《煤气作业安全票》(见附件4),经煤气防护站和本单位安全部门审查批准;

作业者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至少2名煤气防护员在现场监护,准备好备用救护器具。

3.3.2二类煤气作业必须办理《煤气作业安全票》,经煤气防护站审查批准;

煤气防护员在现场监护,作业过程中现场有便携式CO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准备好备用空气呼吸器。

3.3.3三类煤气作业,作业过程中现场有便携式CO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现场设人监护。

3.3.4《煤气作业安全票》由煤气防护站保存三个月。

3.3.5进入煤气设备内部作业时,同时执行《高危作业控制程序》中有关闭塞空间作业的规定,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

3.3.6煤气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动火时,同时执行《高危作业控制程序》中“动火作业”的规定。

3.3.7煤气管道盲板抽堵作业,同时执行《高危作业控制程序》中有关盲板抽堵作业的规定。

3.3.8煤气危险区作业必须携带能够有效检测的便携式CO检测报警仪,当煤气浓度超标时,应加强作业监护,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警戒区内煤气浓度未降至安全范围时,禁止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手机及仪器仪表等。

3.3.9各单位作业人员或岗位检测/监测的煤气浓度(含监控室联网的CO检测报警仪集中监控装置显示的浓度)超标时必须记录检测数据并及时向上级或安全管理人员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必须及时处理,查清原因,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CO检测报警仪超标报警记录(格式见附件3)保存3个月。

3.3.10煤气管道和设备应保持稳定运行。

当压力低于500帕时,必须采取保压措施。

3.3.11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施均应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3.3.12吹扫和置换煤气管道、设备及设施内的煤气,必须用氮气、蒸汽或合格烟气,不允许用空气直接置换煤气。

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蒸汽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

引煤气作业若用蒸汽置换空气,在置换合格后通入煤气之前不得关闭蒸汽,防止冷却后重新吸入空气;

更不能关闭放散并停蒸汽,防止出现真空吸瘪事故。

送煤气后应及时可靠断开蒸汽吹扫点。

3.3.13氮气或蒸汽管道安装在煤气设备设施上时,只有在通氮气或蒸汽并且其压力大于煤气压力时,才能把氮气(或蒸汽)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应断开或堵盲板。

用氮气或蒸汽吹扫置换煤气管道的连接管应使用胶管,不用时拆开。

吹扫煤气管线应防止气体串通。

3.3.14生活用蒸汽与煤气系统用蒸汽必须可靠断开,吹扫置换用连接管应使用胶管,不用时应处于断开状态。

3.4煤气安全管理措施

3.4.1设备管理部负责在煤气设施投入使用前界定煤气设施管理界面,明确管理区域和管理责任;

从送煤气置换开始,各分厂按界面划分对煤气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3.4.2设备管理部及各相关单位应绘制煤气管网示意图,对分支、界点阀门进行编号;

有关单位对所属的煤气设备、阀门、吹扫点、放散管、人孔、泄爆阀、排水器、管道支架等附属装置进行编号,并将号码标在现场设备或附属装置明显位置,制作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煤气设备及管道附属装置的编号,并在煤气管理室(调度室)张挂。

3.4.3由设备管理部组织,对煤气设备腐蚀情况、煤气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3.4.4能源中心做好煤气统一调度指挥工作,防止煤气管网出现超压或低压运行。

3.4.5煤气设施的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规定。

煤气管道的试验,施工单位应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规定制定煤气管道试验方案,在试验前3天将经监理单位批准的试验方案(附有试验安全措施和试验部位草图)报送公司安全部门进行审核。

如方案审查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组织试验。

公司或分厂级安全部门对试验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煤气管道试验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3.4.6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必须划定煤气危险区,在煤气危险区进出口或边界设立明显的“煤气危险区”标志,标志数量以保证人员进入煤气危险区前可观察到为原则。

各类带煤气作业处、可能泄漏煤气处均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未经允许,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

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单人进入煤气危险区。

进入煤气区必须携带便携式CO检测报警仪。

3.4.7用于煤气检测的仪器和防护器具配备的原则:

3.4.7.1法规标准的规定;

3.4.7.2设计文件的规定;

3.4.7.3公司及上级检查要求配备;

3.4.7.4现场工作的实际需要(此项由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审核确定)。

3.4.8在煤气危险区内经常有人停留或作业的部位,应设置固定式CO检测报警装置。

一旦发生煤气事故不能迅速撤离煤气危险区的岗位,应配置满足应急操作或逃生防护需要的防护器具,由各相关单位提出配置方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3.4.9重点部位的安全设施设备应按下列要求配置:

3.4.9.1高炉、转炉、工业炉窑平台必须安装4块以上固定式CO声光报警仪,分布在作业区四角;

3.4.9.2高炉、转炉值班室、休息室、风机房、加压机站以及煤气区域内的其他值班室必须安装2块以上固定式CO报警仪,分设在靠近前后两门旁等部位;

3.4.9.3人员密集场所的排水器旁必须安装固定式CO声光报警仪;

3.4.9.4所有固定式报警仪必须联网、将报警信号和CO浓度数据传输到调度室或监控室;

3.4.9.5高炉每班作业人员至少50%人员配有便携式CO报警仪;

3.4.9.6空气呼吸器每座高炉、转炉平均不少于2台。

3.4.10所有在用的煤气检测仪器、防护设备器具应齐全、有效。

3.4.11煤气隐患排查

3.4.11.1各煤气相关单位应配备煤气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开展煤气专业检查。

3.4.11.2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CO浓度必须定期检测,责任落实到人。

在煤气排水器等易泄漏或易积聚煤气的位置设立比较固定的检测点,每班至少巡检1次,并实行点位挂牌制,如遇管网超压,必须立即进行检查处理。

3.4.11.3各煤气相关单位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组织整改,未完成整改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4.12不同压力的煤气管道连通时,必须设可靠的调压装置,不同压力的放散管必须单独设置。

3.4.13煤气管线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横跨道路煤气管道要有煤气种类和限高标识。

3.4.14煤气设备设施上的各种阀门应设置标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3.4.15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组织、检修作业单位参加共同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制定安全措施时应有检修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应取得设备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煤气防护站和设备所在单位安全部门的书面批准。

3.4.16负责管理煤气放散塔点火装置的单位要加强维护管理,备有必要的备件,定期检修,确保点火装置正常。

岗位人员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报告或处理,并及时记录发现问题的时间、报告或处理的情况及恢复正常使用的时间等相关事项。

能源中心、提钒钢轧一厂、提钒钢轧二厂、提钒钢轧三厂、炼铁厂应制定煤气非正常放散应急预案,预案应包括提前点火放散、分阶段小量放散、告知相关岗位并安排监测、减产、部分停产等内容,预案中涉及减产、部分停产的内容应经生产计划部审核同意,预案经分厂厂长批准发布,并报生产计划部、设备管理部、安监部备案。

在发生煤气非正常放散时及时启动预案。

3.4.17各相关单位每年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进行一次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查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煤气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各单位每年要对全员进行一次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3.5经常性煤气作业安全规定

3.5.1停煤气操作

3.5.1.1确认全部止火。

可靠切断煤气来源及仪表导管阀门,指派专人巡视,严禁在煤气设施上拴拉电焊线。

3.5.1.2打开末端放散,操作时应站在上风口,必要时在放散口附近划定警戒区,警戒区内禁止出现各种火源。

提前通知周围单位关好房屋的门窗并检查落实到位,防止煤气逸入。

3.5.1.3通入氮气吹净煤气设备设施内部煤气。

3.5.1.4在管道末端和各死角处取样做爆发试验,如点不着,可停止通氮气,打开人孔通风,待含氧量达不小于19.5%和一氧化碳含量合格后,方可进入管道内工作。

3.5.2送煤气操作

3.5.2.1清除管道内杂物,清点工具,人数齐全后封闭人孔和手孔。

3.5.2.2所有阀门应完好无损,能按要求关闭和开启。

3.5.2.3将排水器灌水满流,保证达到规定要求的水封高度,关闭排水管阀门和试验头阀门。

3.5.2.4指派专人巡视,管道及附属设备上停止动火作业,煤气管道周围不得有火源和大于200℃的高温物质。

必要时在放散口附近划定警戒区,警戒区内禁止出现各种火源。

3.5.2.5打开末端放散管,从管道始端通入氮气赶空气,在末端放散管附近取样试验至含氧量低于2%。

3.5.2.6打开阀门引入煤气,同时停止通入氮气,以煤气赶氮气,在末端放散管处取样做爆发试验,连续三次合格后关闭放散管。

3.5.2.7打开仪表导管的阀门,恢复仪表指示。

检查确认煤气排水器投入正常运行。

3.5.2.8新建、改建及大修后的煤气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送气。

3.5.2.9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煤气设施及附属设备是否泄漏煤气,并进行确认。

3.5.3带煤气危险作业

带煤气危险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

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正压呼吸器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3.5.3.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3.5.3.2距工作场所40米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现场除有关管理、操作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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