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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正确行使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发挥会计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二)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

(三)会计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资料,促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四)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局观点,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全心全意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五)会计人员必须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工作能力,正确处理会计帐务,熟练运用计算技术和分析方法,做好本职工作。

(六)各单位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会计人员因故离职,要办好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要对会计人员进行考绩,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

(七)本规则适用于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等一切有会计工作的单位。

二、建立岗位责任制

(一)各单位应本着有利于加强会计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有利于分清职责,严明纪律,考核干部的要求,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精简的原则,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保证会计工作有秩序地进行。

(三)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的经济(经营)责任制相联系。

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四)各个岗位的会计人员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要从整体出发,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紧密配合,共同做好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便会计人员能够全面熟悉各项工作。

(五)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

会计主管(注解:

本《规则》所称会计主管、会计主管人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规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统称。

),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收入利润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等。

这些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各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和人员多少等情况具体确定。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六)各单位要定期检查岗位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加以修订和完善。

三、使用会计科目

(一)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全国的统一会计制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除会计制度允许变动的以外,不得任意增减或者合并会计科目。

(二)会计人员对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者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需要登记明细帐的,要在会计凭证中填写明细科目。

(三)会计人员对下列会计科目,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使用:

“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只限于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单位,用于核算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不得将盘盈、盘亏、报废的材料成本和其他内容,计入材料成本差异。

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照材料类别和规定的计算方法核算,一般不要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必须按月根据实际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应分配结转的差异,不得多转、少转或不转。

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

“待摊费用”科目,只限于核算已经发生应分期摊入当月和以后各月成本的有关费用。

分摊期限和方法必须在费用发生时确定,不得任意多摊、少摊或不摊。

摊销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受益期限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受益期限分期摊销。

“预提费用”科目,只限于核算按照规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

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用项目、标准和计算方法,正确计算可能发生的实际支出,进行预提,不得任意多提或少提。

预提费用必须按照规定期限结算。

“产成品”科目,必须根据验收入库的实际产量和按规定计算的产品成本记帐,不得估计产量、估计成本。

不得多留、少留在产品成本,压低、提高产成品成本。

“销售”科目,要按照实际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口径一致的要求,进行核算。

不得多转或少转销售产品的成本。

不得将不属于销售费用的开支,计入销售费用。

“待处理财产盘盈”或“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只限于核算在清查财产中查明尚待处理的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待处理的财产物资盘盈和损失,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不得长期挂帐。

“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

不得将应上交的利润等转作其他应付款,隐瞒利润,转移资金。

四、填制会计凭证

(一)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

填制凭证日期;

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

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经济业务内容;

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公出借款收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上。

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过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二)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

收支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以通用一种记帐凭证。

1.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编号;

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会计科目;

金额;

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2.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3.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4.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

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三)会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

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

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或“£”。

人民币符号“¥”或“£”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人民币符号“¥”或“£”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

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书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等易于辨认、不易涂改的字样。

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等字样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注:

由于计算机内没有行书字体,所以上面的行书字都未打上。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圆伍角整。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圆伍角陆分。

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伍角陆分。

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圆伍角陆分。

(四)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会计凭证。

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

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五)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1.各种会计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2.对于各种记帐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如收、发料单等,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五、登记会计帐簿

(一)会计人员要按照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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