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DXJS 008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技术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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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浙江省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规范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建设的配置、设计、验收、运维,制定本规定。
1.1.2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中自用桩、公(共)用桩及相关设施的配置、设计、验收、运维,不包括特定行业的(如专用桩)、独立建设的充电设施。
既有民用建筑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时,应符合本规定中相关的技术规定。
1.1.3新建民用建筑工程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1.1.4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建设的设计、验收、运维,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及宁波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及法规的规定。
1.1.5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17625.1
《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值》GB/Z17625.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
《安全防范技术规范》GB5034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
《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3525
《宁波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甬DX/JS007-2020
2术语
2.1.1民用建筑
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农民自建住宅及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除外)。
2.1.2电动汽车
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它易携带的能量存储设备。
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特种车辆。
2.1.3充电设施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电源装置、配电装置、计量装置、管线装置、监控系统等。
2.1.4充电设备
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本规定指“慢充”和“快充”两种充电桩,形式上对应于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机;
按使用用途分为自用桩、专用桩和公(共)用桩。
2.1.5交流充电桩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
除供电外,通常还具有监控、保护、计量、计费、通信等功能;
本规定称为“慢充”。
2.1.6非车载充电机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
本规定称为“快充”。
2.1.7监控系统
对充电设施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测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监视、控制、管理和安全防范的系统。
2.1.8计量计费系统
用于实现充电桩(站)与电网之间,充电桩(站)与电动汽车用户
之间的电能结算的全套计量和计费装置。
2.1.9自用桩
指为单位及其内部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为特定个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2.1.10专用桩
指为特定公共服务领域专用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如为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等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设备。
2.1.11公(共)用桩
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备,包括经营性充电设备。
3基本规定
3.1.1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的专项说明。
3.1.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相关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
3.1.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T18487.1的规定。
3.1.4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的要求。
3.1.5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3.1.6在人防工程内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规定。
3.1.7充电设备产生的噪音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相关规定。
3.1.8充电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的相关规定。
3.1.9室外型充电设备应具有防水、防尘能力,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室内型充电设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2。
3.1.10当有大量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时,宜采用有序充电模式,实施充电时间、功率等智能控制。
3.1.11销售文件应标明充电车位位置及属性。
4配置标准及相关要求
4.1.1新建各类民用建筑工程机动车位配置数量应不低于《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甬政发〔2015〕47号)的规定。
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应按不同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位,再进行累加。
1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I
居住
I-1商品房、拆迁安置房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5
I-2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0.5
I-3公租房、集体宿舍
0.2
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3%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套型面积超过
300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
2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小类
II
办公
II-1行政办公
≥25000㎡
核心区
0.6
其他区
1.0
<25000㎡
0.8
1.2
II-2其他办公(包括物业办公)
0.7
新建建筑面积≥25000㎡的行政办公类项目应在停车配建基础上增设公共停车场(不计入配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配建机动车位总数的20%,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3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III
商业
III-1
综合商业
III-2
大型超市
III-3专业市场
III-4零售网点
0.4
注:
1.本大类中,涉及超市的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
III-4零售网点类,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3000平方米的归入III-1综合商业类,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归入III-2大型超市类。
2.其他商业建筑(除专业市场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归
入III-1综合商业类,小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III-4零售网点类。
4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IV
文体场所
IV-1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百座
6.0
IV-2中小型体育场馆
3.0
IV-3影剧院
IV-4会展用地
0.9
IV-5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
IV-6娱乐性体育设施
1.4
1.本大类中,IV-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IV-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
1.5万座,体育馆<
0.4万座。
2.IV-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可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5
V
宾馆、餐饮、娱乐
V-1宾馆
V-2餐饮、娱乐
1.5
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V-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6医院、福利院等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计量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