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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Word下载.docx

4.1总部资金财会部

负责制定各项会计内操纵度、执行本工作规范,监督检查办事处对会计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形。

4.2办事处资金财会部

执行本工作规范,监督所管辖的业务部对会计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形。

5治理原则

治理原则

治理原则说明

记录表格

支持文件

5.1总公司及办事处应设置会计部门;

不设置会计部门但需办理会计业务的业务部,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5.1.1设置会计部门的机构,应配备会计部门负责人;

在业务部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5.1.2办事处会计部门负责人(高级经理岗)的任免,应经总部资金财会部同意,总部人力资源部批准。

5.1.3未设置会计部门及配备会计人员的工作组(或业务组),会计业务应由其所属上级机构会计部门进行处理。

5.2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下列差不多条件:

5.2.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5.2.2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2.3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5.3各机构应依照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5.4会计人员应保持适当的稳固性。

会计人员调整应征求会计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并报备上级会计部门。

5.5各机构应依照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岗位设置需考虑会计电算化以及内部操纵的要求。

5.6会计工作岗位,能够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债券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7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有打算地进行轮换。

5.8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5.9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各机构应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刻用于学习和参加后续教育培训。

5.10各机构负责人应支持会计部门、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5.11会计人员应保守本机构的商业隐秘。

除法律规定和机构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机构的会计信息。

6会计人员交接

规范事项

规范说明

6.1会计人职员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连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现金治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公布)

6.2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样会计人员交接,由机构会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6.3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会计临时工作交接登记簿”逐项移交;

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6.3.1移交人员经管的现金、有价证券要依照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6.3.2移交人员经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缘故,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6.3.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剂表调剂相符。

6.3.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晰;

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6.3.5移交人员往常经办的未了事项,应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6.4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样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6.5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机构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复原工作的,应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专门缘故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托付他人代办移交,但托付人应承担本规范6.7规定的责任。

6.6机构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机构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6.7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会计核算

7.1各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及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各项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7.2各机构现金治理应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现金治理暂行条例》操纵大额现金支付。

7.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7.4各机构办理各项业务时,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部门处理账务。

7.5原始凭证,是指会计人员记账时所采纳的书面依据,包括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和机构内部各部门自制的原始凭证。

7.6原始凭证的差不多要求

7.6.1内部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

填制凭证的日期;

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的签名(签章);

业务内容;

金额。

7.6.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有效印鉴;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7.6.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7.6.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储存,不得撕毁。

7.6.5对外支付款项时,履行审批手续后,可凭支票存根(或汇款凭证)记账;

付款后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单据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7.6.6职工因公出差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核销原借款,收到退还现金应另开收据。

7.6.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或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假如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业务处理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7.6.8公司对外出具的发票、收款凭证等原始凭证,必须由会计部门统一出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存根联应装订存档,作废的凭证应订入原存根处。

7.7原始凭证(包括内部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

发觉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8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7.8.1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7.8.2记账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封底,注明机构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

传票应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关于原始凭证,应加盖“附件”章,并将原始凭证依次编号,附件张数与记账凭证标明的附件张数保持一致;

关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能够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7.8.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要求原开出单位补开确实不能补开的,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及原开出单位存根联的盖有公章的复印件,由经办单位会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7.9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弄虚作假、严峻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以扣留, 并及时向机构负责人报告,要求查明缘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7.10各机构应定期对会计账簿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账表、账簿、内外账务核对相符。

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账内容包括:

7.10.1账证核对:

记账凭证记载内容应与所附原始凭证一致。

7.10.2账账核对:

包括总账与分户账的核对、总账与日记账的核对、会计总账、分户账与资产治理系统有关业务台账的核对。

7.10.3账实核对:

包括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的核对、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对,自有资产和待处置资产(含待处置股权)实物(或相关权益证)与对应账户的核对、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证券实物与对应账户的核对。

7.10.4账簿核对:

包括各类资产、负债(包括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如担保)登记簿(或卡片)与对应总账、分户账的核对、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与对应账户的核对。

7.10.5账表核对:

包括各类报表如日记表、月记表、季报表、年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营业费用明细表、现金流量表等与总账、分户账的核对。

7.10.6内外账务核对:

包括本机构与上级机构、下级机构或客户资金往来的核对,如系统内往来的核对等。

8内部会计操纵制度

编号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8.1

各机构应依照公司统一制度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形,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操纵制度。

制度要表达科学性、合理性,要表达相互牵制的内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现金治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8.2

各机构应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要紧内容包括:

岗位设置(包括出纳);

岗位职责;

人员和分工;

岗位轮换方法;

各岗位考核方法。

8.3

各机构应完善会计事后监督制度。

8.4

各机构应分别完善对下属机构费用开支治理方法及本级费用开支治理制度,确定授权方法和开支标准,完善审批手续。

费用开支具体可分为业务费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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