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整理_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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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
答:
(一)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三)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营改增后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中有关发票信息的问题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文件,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
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额、滞纳金、合计等。
三、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能够使用?
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
答:
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
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营改增纳税人不开发票是否还需要安装税控装置?
答:
营改增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的范围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纳入推行范围,但暂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尊重纳税人的意见,经纳税人确认后可暂不安装,待以后纳税人需要的时候,国税机关再行安排安装。
五、金融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安装税控装置?
答:
根据是否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决定是否安装税控装置。
六、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营改增后应在哪里申请办理防伪税控设备及领用发票?
答:
应该在机构所在地办理。
七、汇总纳税的纳税人税控设备是总公司统一去发行后分配开票权限,还是各自独立去做发行?
开具发票时是以分支机构名义还是以省公司名义开具?
与之相应的问题,发票专用章可不可以用省公司名义刻多个分配给几个开票点使用,还是各分支机构各刻各的章?
答:
分支机构可以在当地税务机关单独申请领购发票。
谁向税务机关领用发票就以谁的名义开票,就用谁的发票专用章,就以谁的名义购买税控设备。
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
(1)、
(2)……”字样。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八、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需要办理哪些相关手续?
答:
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纳税人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票的,应在领用发票前先行购买、发行和安装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所需专用设备,具体事项按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办理。
九、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
十、营改增之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应如何使用?
答:
营改增之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仍然予以保留,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来地税机关监制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仍然可以沿用至6月30日。
十一、营改增后国税部门是否有定额发票提供?
国税定额发票有哪几种面额?
答:
有。
通用定额发票目前有:
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7种面额。
纳税人也可根据经营需要,向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特殊面额的定额发票。
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哪些区别?
答: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为三联:
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而增值税普通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比专用发票少了抵扣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使用一般计税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的合法有效抵扣凭证。
普通发票不得用于抵扣。
十三、医疗行业原来使用特殊行业发票,现在应该使用什么发票?
答:
(1)医疗属于生活服务业,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加免税标识。
(2)如果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也可以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十四、国税机关什么时候开始向营改增纳税人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手续?
答:
对有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需求的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可向国税机关办理申请印制手续。
十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初次领票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按照一定的程序领用专用发票。
其基本程序如下:
(1)发票票种核定供票资格核定。
所需资料:
税务登记证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户)、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发票专用章印模、《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所需资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
凭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事宜;
(4)核发《发票领用簿》。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通过后,核发《发票领用簿》,《发票领用簿》上载有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领票方式;
(5)领用发票。
凭税务登记证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持《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专用发票。
十六、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所属停车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
答:
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有所属停车场,不具备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条件的,可以向国税机关领用通用定额发票用于收取停车费。
十七、地税营业税发票如何衔接过渡?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已经明确: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更不能再印制发票了)。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单位2016年4月已领取国税印制的发票,同时原领取的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其间国、地税发票可否混开?
开具的地税发票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
(1)单位2016年4月已领取国税印制的发票,则原领取的地税发票需向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不得再继续使用。
因此,国、地税发票不得混开。
(2)单位未领取国税印制的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3)地税发票票面金额是“价税合计”的含税收入,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十九、营改增后地税机关能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包括哪些?
答:
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为:
(1)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2)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即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即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a.向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
也就是说,买房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b.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
也就是说,免税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5)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二十、两个不同税率的项目能否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答:
开票系统已经可以处理不同业务适用不同税率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
二十一、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可以按照不同税率分别开具。
不同税率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二十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
答:
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二十三、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列?
答: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当购买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应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当购买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时,应填写购方名称、地址,其他项目可不填;当购买方为其他个人时,应填写购买方名称,其他项目可不填。
二十四、因车辆行驶等各种原因,撞断路桥,向一家负责路桥经营的公司支付赔偿款,问路桥公司如何开票给对方?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路桥公司收到的赔偿款不属于路桥公司的经营业务,不得开具发票。
二十五、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