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号文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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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货总长度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4.单车、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吨以上;
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吨以上;
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吨;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吨;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吨;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吨。
第四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按规定向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厅高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并按照批准的运输方案、行驶线路,在《通行证》规定时间内完成运输,并接受省辖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路政机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监督。
第五条载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必须按规定采用符合标准的多轴平板车运输,且平均轴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第六条厅高管局成立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审查委员会,负责对重大超限运输许可进行评审决定。
第七条
各路政机构应加强巡查,严厉查处违规的超限运输行为,各运营单位应强化管理,禁止未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上站,确保桥梁安全和道路畅通。
第八条
各路政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完善和细化所管辖的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网上许可申报点(以下简称申报点)的制度和工作流程。
申报点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人员、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检测仪器和工具,并建立健全超限运输许可档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厅高管局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省内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2.监督、检查、指导各申报点工作;
3.按照规定批准设立或撤销申报点;
4.按审批权限、规定程序办理超限运输行政许可;
5.协调省域、市域、各路政机构、管理单位、设计、检测单位的配合工作;
6.负责对重要超限运输行驶路线进行勘测,督促各运营单位实施道路、桥梁加固、沿线设施的改造工作。
第十条
各路政机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落实超限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申报点的具体设置和日常管理,按权限对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在所辖区域内的承运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网上申报和办理《通行证》。
3.协助做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路线的相关勘测工作;
4.协助做好超限运输车辆监护工作;
5.制止未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运营单位主要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保持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等附属设施的齐全完好,功能正常;
2.勘测所辖路段路线,对超限运输车辆所经路段(主线、匝道)中的路面、桥梁和服务设施等技术状况进行评价,对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3.与承运人签订协议,必要时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路线中的桥梁、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制定加固、改建方案并组织实施;
4.实施超限运输车辆监护工作,并建立相关档案;
5.协助路政机构做好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工作,对未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不予发放通行卡,禁止上站通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前,承运人应根据情况依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明确的期限要求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
2.车辆行驶证;
3.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总体轮廓图,及货物生产厂家出具的货物类型、质量、外廓尺寸及相关技术参数(以简图表示)的货物说明书,并加盖公章;
4.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组数、轮胎单位压力(由运输公司出具,加盖公章);
5.运输车辆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车货总重、轴载质量、车货总体外观等资料、照片;
6.拟行驶路线的起讫点、运输时间(附路线简图及经过的收费站立交、枢纽立交匝道简图,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为体现便民高效原则,承运人可在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服务大厅”)或就近在经批准设置的申报点(申报点情况表见附件2)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或不属于许可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以当场补全和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全更正,不能当场补全或更正的,应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4),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七条对属于许可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5)。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服务大厅及各申报点应对承运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应与承运人所在运输公司联系,核实相关材料,或要求运输公司出具超限运输安全承诺书(见附件6)。
同时根据拟通行路线的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等设施的情况,车货总重、外廓尺寸、轴荷等,对通行线路进行选择确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对受理的超限运输申请,各申报点或服务大厅须尽快通知所在地路政机构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对载货后车辆的外观尺寸、载重数据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书面检测证明(见附件7)。
第二十条各路政机构必须加强对现场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测人员由值班领导安排,每次检测必须是2人(含2人)以上进行,不得指定专人长期从事现场检测工作,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相互监督制度。
现场检测必须做到:
1.检测载货后的外观轮廓尺寸(长、宽、高),检测车辆的、轴距和轮组数;
2.检测车货总重、轴重、轴载质量、轮组数、轴距、轮距等。
对于车货总重大于55吨、或车货总重小于55吨但轴数少于等于5轴的,必须进行轴载质量检测;
3.轴载质量检测可利用附近的称重设备(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收费站、大型仓库称重设备等),也可利用自备的便携式称重设备进行检测。
称重、测量工具须认证的,应按规定通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年检认证;
4.检测过程必须拍照录像。
影像资料中的车牌、货物应清晰可辨。
检测完毕后出具的书面证明必须由检测人和值班领导共同签字。
影像资料应建立电子档案,并定期上报。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的,可在各申报点申请,由各申报点审查并通知路政机构现场检测,审查结果和检测证明通过网上许可系统传至服务大厅,经服务大厅审查确认,在各申报点办理《通行证》,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8):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至4.85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
2.车货总长度18米至40米;
3.车货总宽度2.5米至4.5米;
4.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下,且轴载质量不超过规定限值和公路桥梁承载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超限运输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书面答复意见,其中符合下列情况,经服务大厅当天审查确认,可当场许可决定,办理《通行证》,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9):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至4.3米;
2.车货总长度18米至20米;
3.车货总宽度2.5米至3米;
第二十三条各申报点应会同承运方对受理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路线进行勘测,并协调沿线运营单位和路政机构共同确认通行路线,确保许可工作规范有序。
各申报点不得受理车辆入口收费站超出所在路政机构管辖范围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超限运输申请,不得超出管辖范围办理《通行证》。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下的,在服务大厅申请: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85米至5.0米;
2.车货总长度40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4.5米以上;
4.车货总重量55吨以上,且轴载质量不超过规定限值和公路桥梁承载能力的。
由服务大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知路政机构现场检测,并将初审结果、检测证明等相关材料报厅高管局,由厅高管局向所经路段运营单位发出《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10),必要时协调运营单位、承运人、设计、检测单位对所经路线桥梁进行验算、检测、加固、改造或进行实时监测等。
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程序审查批准后,在服务大厅办理《通行证》,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车货总重在120吨以上的超限运输申请,必要时须对所经路线桥梁进行验算检测,必要时厅高管局将组织专家对验算、检测结果进行论证,并根据情况进行加固、改造或实时监测等。
第二十六条的行、第第第
需对所经路线桥梁设施进行验算、检测的,由运营单位、承运人共同委托具有甲级设计、检测资质的单位实施。
各运营单位负责提供需验算、检测的桥梁位置、数量等基本数据。
设计、检测单位应及时提供验算、检测报告。
报告书中应包括验算过程、检测数据以及是否满足安全通行的结论和建议,需要加固改造、实时监测的应明确具体措施和方案。
第二十七条对于需要加固改造、实时监测的,各运营单位应当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加固、改造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由运营单位实施加固改造工作。
第二十八条进行勘测、验算、检测、论证、加固、改造,修复,监护等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省物价、财政等部门有收费标准或定额的按标准、定额支付,没有标准或定额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第二十九条经审查或现场检测,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车辆尺寸、实载重量与申报数据严重不符的,可拒绝其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厅高管局。
第三十条对于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运输,须征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或开具证明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对于许可的超限运输申请,各申报点及服务大厅应在许可后及时在指定网站公示,各运营单位应及时上网查询许可情况,核实车辆通行情况,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各申报点及服务大厅。
第三十二条对于许可的超限运输申请,在办理《通行证》后,应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送达回证书》(见附件12)
第五章
通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和时速行驶的,由路政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第三十四条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不得涂改、伪造、租借和转让,违反规定的由路政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通行证》的式样按交通运输部统一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