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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增值税的税率设置为两档,即17%的基本税率和13%的低税率。

两档税率的适用范围按货物、品种划定,而不以流通环节划定。

对于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税。

但如果纳税人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的话,则一律按17%的税率征税。

  (4)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上面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根据发票上注明的税金进行税款抵扣。

凡是发票上未注明增值税税金的,以及所用发票不合规定的,不予税款抵扣。

但为了照顾我国消费者的习惯,商品零售环节的发票不单独注明税金,应开具普通发票。

  (5)对于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纳税人,可实行按销售收入金额及税法规定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的简便办法。

  2.增值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

税率。

  销售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

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委托他人代销货物;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代购货物交付委托人;

  ④设有两个以上机构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但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⑤将自产货物用于不征增值税的项目或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⑥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⑦将自产、进口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⑧将自产、进口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⑨因停业、破产、解散等原因,将余存货物抵偿债务,分配给股东投资者。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一切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如果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折合人民币计算。

  零售环节的收入是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进项税额。

是指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已交纳增值税税额。

  取得进项税额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①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免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买价依照10%的扣除率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致上有以下八种:

  ①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②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虽有注明但不符合规定的;

  ③购进固定资产;

  ④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⑤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⑥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⑦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⑧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3)几项特殊的规定:

  一是混合销售行为和销售额的确定:

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以销售货物为主,同时附带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视为销售货物;

如果以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同时附带销售货物,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如果经税务机关确定为货物销售的混合销售,其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和劳务销售额的合计。

  二是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

税率

  3.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其中亦包括那些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和行政单位、非企业性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销售额,按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

6%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税额计算的相同点,在于销售额的确定相一致,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上亦相一致;

不同点则在于: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不能享受税款抵扣权;

三是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按征收率计算税额。

  

(二)营业税

  营业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流转税制的改革方案,除销售不动产外,所有销售货物的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商品销售行为也改征增值税。

因此,改革后的营业税主要以第三产业(除商品批发、零售外)为课税对象,于是,营业税的税目也由原来的14个税目变为9个税目。

  营业税的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或不动产,应按销售额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这里的销售额是纳税人从购买方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在价款之外收取的一切费用。

除了财政部规定的银行转存转贷、运输企业的转运业务、旅游转包给国外的业务、证券收益等计税依据按差额征收外,改革后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强调了必须按销售额全额计税的原则。

  纳税人如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须折合成人民币,折合率可采用业务发生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金融保险部门取得的外汇收入,折算标准为上年度决算报表规定的外汇牌价。

另外,对税种之间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同税种不同税目之间的销售行为。

应区别情况确定其征收范围。

  例如,邮电局在提供邮电服务的同时,附带向顾客出售邮政物品,以送货制方式销售商品,其价格中含有运输费用等等。

这类销售涉及两个税种之间的划分,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究竟是属于销售货物还是属于销售劳务呢?

这涉及到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为此,按照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以销售货物为主,同时附带销售劳务,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以销售劳务为主,同时附带销售货物,视为销售劳务,征收营业税。

  对营业税税目之间的应税销售行为,按规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的,则从高确定税率计征。

  (三)消费税

  消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销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消费税的意义,在于调节社会的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需求,保证财政收入。

根据我国目前流转税改革的框架,把增值税作为普遍调节的税种,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普遍征收。

而把消费税作为特殊调节的税种,选择11种消费品既征收消费税,又征收增值税进行双层次调节。

消费税的立法主要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把消费税作为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特殊手段。

  1.消费税税制模式要点:

  

(1)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如下:

  ①特殊消费品;

  ②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③不能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

  ④为配合产品结构调整需要,在某个特定时期内要加以限制的长线产品等。

消费税设置了11个税目,其税率(税额)从3%~45%。

  

(2)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①境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额的凭证时纳税;

  ②生产者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不纳税,而用于其他方面的则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③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2.消费税的征收方法:

  消费税的征收方法有两种: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单位税额

  3.消费税的计税口径: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一切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交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企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收入中未扣除或不允许扣除增值税税款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

  应纳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属于规定应纳税的,在计算纳税时,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其一是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当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或者无销售价格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其二,若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可供参照,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4)进口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按照成本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5)包装物的计税口径: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包装物的价格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以便收回周转使用,这项押金就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是,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对包装物押金及时进行清理,将不予退还的押金转作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为扩大和稳定城市公共设施及基础建设而设置的一个税种。

原来这一税种是按照流转税额为计算依据的,它不能体现享用市政设施与纳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在这次税制改革中,通过扩大税基,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扩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收入规模,使不需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也成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因此,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有另外规定外,应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由按流转税额附征改为以销售收入征收。

改革后,它改变了不合理的“七•五•一”的税率结构,适当调整税负,使其成为地方税体系中的骨干税种之一。

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按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其他收入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0.5%~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城市维护建设需要,在规定的幅度内选择确定不同地区的适用税率。

  (五)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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