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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与PPP比较

BOT与PPP比较

1建设管理方式及建设进度计划

1.1项目建设管理方式

1.1.1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对于垃圾焚烧电厂的建设,常用的建设模式有业主方管理模式(即政府直接投资模式)和项目融资管理模式(BOT、PPP等)。

1.1.1.1业主自管模式

业主自管模式是传统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即由业主(或其属下的项目筹建单位)自行选择工程的设计、材料供应、设备供应、施工、安装调试、监理等单位并分别与之签署合同,负责对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管理。

本项目工程费用估算为42081.34万元。

(1)政府直接投资

若采用政府投资,委托相关单位负责建设和运营,建成后政府需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用为如表10-1,考虑25年运营期,则政府共支付运营费用为213709.78万元。

则政府总共支出费用为213709.78元+49172.77万元=262882.55万元

运营期贷款利息总计(元/吨)

0.96

14.41

运营期利润总计(元/吨)

1.03

8.40

运营期所得税总计(元/吨)

0.26

2.10

利润25%

合计

120.00

规模(吨/日)

1000

2250吨/日

运营期费用

(万元,25年)

13203.88

246375

合计259578.88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见,该种模式需要政府在短短两年建设期内负责整个项目的费用支出,对政府的财政压力很大。

同时,政府尚需在后续的管理中支出巨大的运营费用,25年运营期与项目融资建设类比,仅仅节省了28204.95万元,对于资金的运作而言价值较低。

不推荐采用。

1.1.1.2项目融资管理模式

项目融资是近些年兴起的一种融资手段,是以项目的名义筹措一年期以上的资金,以项目营运收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形式。

形式有很多,也比较灵活,至于趋势,每一种模式都有适用的领域和趋势。

在污水处理厂建设中,常用的方式BOT即“建设-运营-移交”方式进行建设,此外PPP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也是政府目前鼓励和推广的一种模式。

(1)BOT模式

BOT模式即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为建设-经营-转让。

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我国一般称之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这个私人企业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来回收项目的投融资,建造和经营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

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2)PPP模式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在该模式下,鼓励私人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PPP模式的构架是:

从公共事业的需求出发,利用民营资源的产业化优势,通过政府与民营企业双方合作,共同开发、投资建设,并维护运营公共事业的合作模式,即政府与民营经济在公共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

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

1.1.2建设管理模式的选择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因此推荐采用融资模式进行建设。

本方案进一步比较BOT模式和PPP模式。

1.1.2.1PPP模式与BOT模式的不同点

(1)组织形式不同。

以BOT模式参与项目的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之间是以等级式关系发生相互作用的,其组织形式如图10-1。

在BOT融资模式下,参与项目融资的公共机构和民营企业之间采用的几乎是一种等级结构,缺乏有效相互协调机制,各参与方都有自己的利益目标,而且过分着重短期利益,相互之间以牺牲其他参与方的利益来获取自身的单方利益最优,从而不利于社会总收益最大化。

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整个项目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

PPP模式中的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却是最大的,实现了“帕雷托”效应,即社会效益最大化,这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PPP模式是建立在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之间合作和交流基础上的“共赢”,避免了BOT模式缺乏互相沟通协调造成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过长,也解决了项目全部风险由民营企业承担而造成融资困难问题。

公共部门、民营企业合作各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能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2)两种模式运行程序不同。

如图10-2、图10-3所示,BOT运行程序包括:

确立项目、招投标、成立项目公司、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营管理、项目移交等环节。

PPP模式运行程序包括:

选择项目合作民营机构、确立项目、成立项目公司、招投标和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行管理、项目移交等环节。

两种模式的不同主要在项目前期。

PPP模式中民营企业从项目论证阶段就开始参与项目,而BOT模式从项目招标阶段才开始参与项目。

1.1.2.2PPP模式与BOT模式优缺点分析

PPP和BOT模式都是解决政府财政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上投资资金不足的融资模式,其共同特点是可以把民营资本和国外资本引入当地基础设施及城市公共事业建设。

但由于两种模式合作理念、组织机构和运行程序不同,使其有各自的特征及优缺点。

两种模式的比较见表10-3。

表10-3PPP模式与BOT模式优缺点比较

模式

优点

缺点

PPP模式

Ø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在初始阶段就共同参与项目论证与可行性研究,缩短工作周期,降低项目费用。

Ø可以在项目初期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减少承建商与投资商的风险,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

Ø参与项目融资的民营企业在项目前期就参与进来,有利于民营企业开始就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Ø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建设和运营,双方可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Ø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

Ø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全程参与,政府拥有一定的控制权,有利于政府对项目的管理和控制。

ØPPP模式应用案例相对较少,相关制度仍在不断的完善中。

Ø如何确定合作公司给政府增加了难度,并且政府在合作中要负有一定的责任,增加政府的风险负担。

Ø组织形式比较复杂,增加了管理上协调的难度,对参与方的管理水平有一定的要求。

Ø如何设定项目的回报率可能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BOT模式

Ø项目融资的所有责任都转移给民营企业,减少了政府主权借债和还本付息的责任。

Ø政府可以避免大量的项目风险。

Ø组织结构简单,政府部门和民营企业协调容易。

Ø项目回报率明确,严格按中标价实施,政府和民营企业之间利益纠纷少。

ØBOT模式成熟,应用案例多。

Ø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都需要长期的调查了解、谈判和磋商过程,以致项目前期过长,投标费用增加。

Ø风险分配不合理,投资方和贷款人风险过大,加大了融资难度。

投资人选择时应选择有实力的企业,避免融资风险。

考虑到BOT模式在垃圾焚烧电厂中的建设有较多成功的工程案例,政府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因此推荐采用BOT模式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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