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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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合同设计技术条件所构成的《技术补充协议》
3.图纸会审纪要;
5.本合同的技术设计图纸;
6.本合同的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
7.本合同履行中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会商)纪要,双方往来的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工程照片、承诺书、证明书、通知书、确认书及工程联系单、验收报告等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涉及合同条款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的各种书面文件;
8.合同洽谈中达成的异于投标方案的会议纪要;
二、文件的适用
在本合同履行或争议解决、处理过程中按本条的一款的排序适用合同或法律;
本合同已约定的,按约定适用,本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适用。
第二条合同的文字及法律依据
一、合同的文字
1.本合同的内容及合同履行的文件均使用中国现代简体汉字,语句以现代汉语语句结构予以解释和理解;
2.本合同文字除必须手写署名采用手写体外,均使用打印的印刷体文字,手写的改动无效;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联系单、确认书、证明书等必须手
写的文件经授权代表人签名或签约方签章方为有效;
4.本合同条款结构顺序为条、款、项、目。
二、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
1.本合同在履行及争议处理中首先以本合同的约定作为法律适用;
2.本合同未作约定的,适用于法律、法规;
3.本合同适用中国现行生效的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对合同的理解和解释均以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的项目名称:
山东八一轮胎制造有限公司轻钢结构厂房工程项目
二、工程的项目地点:
山东枣庄高新区
三、工程的项目内容:
轻钢结构厂房
1.结构:
屋面结构为拱形双坡,坡度不大于5%的轻钢厂房。
2.围护:
屋面单层彩板及配件车间外墙体砖墙以上为彩钢板
四、工程的项目批准单位及文号:
五、工程的资金来源:
甲方自筹
第四条项目的工程承包范围
一、在范围详见乙方的初步方案设计。
二、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原辅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以及按现行国家法规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三、本工程钢结构建筑面积:
32000(平方米)。
四、本工程运输由:
乙方负责,运费包含在本合同造价内。
第五条工程承包合同造价
一、本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
二、本工程合同价款为2330万元。
三、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增减合同价款:
为甲方初步设计图纸确定的承包范围为准,其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及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则和办法计价,
1.合同报价单中已有相同单价的,按该单价执行;
甲方指定的除外。
2.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的,按甲方确认的追加或减少价款执行;
3.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程设计技术条件
一、工程名称:
山东八一轮胎制造有限公司轻钢结构厂房工程项目
二、工程设计范围:
轻钢结构厂房工程项目
三、设计技术要求(本条款内容可作为合同附件列载)
1.材质设计要求
1.1
檩条材料
镀锌
油漆材料
1.2
自攻螺丝
标迪
2.围护设计构造要求
2.1
围护
颜色:
屋面板采用博思格优耐板或宝钢板,基板厚0.6mm,板型采用360度卷边板,墙面外板采用氟碳涂层镀铝锌彩板,宝钢或博思格洁面恒丽板,基板厚0.5mm,墙面采光板采用热固性不饱和聚酯加玻璃纤维增强材料,表面涂有防老化涂层,单层透光率达75%。
(澳洲)淡蓝色板,标称厚度1.5mm。
2.2
外包角及收边板
同屋面墙面板材料
四、未尽事宜,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七条设计及其变更
一、本工程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钢结构部分施工图设计。
具体委托设计内容由甲方向乙方出具委托书确定。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据以设计的基础资料,包括并不限于:
工程地址资料、水准坐标控制点、工程范围和周边的高低压电力网线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
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需的工艺条件和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技术条件。
四、甲方应于本合同成立后3日内向乙方提交据以设计的全部资料,乙方应于收到全部有效资料后7日内完成设计任务。
五、乙方完成设计后三日内将设计文件施工图4套,交甲方审查。
甲方对设计有修改要求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三日内提出;
无修改要求的应在收到图纸后三日内组织乙方和相关单位进行图纸汇审和交底,逾期则视为设计图已经甲方确认。
六、乙方应当按照国家钢结构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和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设计技术条件进行设计。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件制作和安装施工的需要。
七、甲方对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设计进行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在国家规范许可的范围内按要求设计。
八、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是施工的有效依据,甲方有履行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汇审做出纪要的义务,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九、施工中如发现设计的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发现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提供设计图纸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十、因甲方变更设计条件或提出变更设计的,由甲方承担下列费用和责任:
1.材料设备增加的,追加材料设备款;
2.工程量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
3.造成乙方构件制作和安装的返工、停工或材料积压的,赔偿损失;
4.造成工期延误的。
工期顺延。
第八条工地代表责任
一、甲方驻工地代表(工程师)
1.甲方任命的驻工地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并代表甲方签发有关工程联系单、验收单、结算付款单等,一经该代表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五天书面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2.甲方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指令、联系单、通知、须经其本人签名,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收执上述文件签字后即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
3.甲方驻工地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共计人,姓名其权限自合同生效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
二、乙方项目经理
1.乙方派驻工地现场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乙方组织现场安装施工的代表。
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钢结构专业知识,其权力限于现场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
2.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开工报告、验收报告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甲方或其工程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
3.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发往甲方各种书面函件,经甲方工程师在回执上签名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
4.乙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为:
。
5.乙方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方。
经甲方同意后,新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前述条件;
6.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力和责任依据乙方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项目经理无权解除、修改、变更本合同,其有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
7.项目经理的权限自乙方进场施工产生,至工程安装完工止。
三、工程监理
1.甲方委托枣庄科信工程监理公司作工程监理,应于本合同生效第日内向乙方交付甲方与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复印件,甲方可以将委托监理价格覆盖,但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甲方公章;
2.甲方应于监理合同生效后2日内将监理公司的《工程监理大纲》原件一份交付与乙方,用于乙方在工程中按大纲要求履行乙方的工程义务;
3.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甲方驻工地代表的职权相同,若发包方有限制的须具书面文件通知乙方,否则监理的一切书面指令均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条工程的安装施工准备
一、乙方安装施工的准备作业
1.设计完成经甲方审核确认并制作图纸汇审纪要,乙方在收到《图纸(技术)汇审纪要》后5日内向甲方提供施工图4套;
作为甲方的技术依据和验收资料;
2.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图纸(技术)汇审,并应收执《图纸(技术)汇审纪要》;
3.乙方应按甲方在汇审文件中明确的设计修改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修改时间在《图纸(技术)汇审纪要》中明确顺延工期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未明确修改设计工期的,按完成设计修改的实际工期予设计工期顺延;
4.设计修改完成后,乙方应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修改后的设计书面确认;
5.设计变更后引起材料价格增加、工程量增加和工期增加的,甲方应具书面文件,对增量工程按定额及实际工期给予增加;
6.图纸经最终确认后,乙方应立即安排材料采购的材料如必须甲方认可的,应书面通知或传真告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或传真后的第二日内应到达现场对到货材料予书面确认;
7.材料到货后乙方应按设计图纸安排厂内制作下料,并应按钢结构制作规程达到质量合格。
8.乙方在完成制作构件后可以通知甲方构件预计进场日期,甲方作出厂前检验的,在收到通知后第二日起3日内完成检验开始发货;
9.乙方在构件进场前最晚不得晚于安装开工日前完成编制施工组织文件和施工方案,制定构件工程进场计划,此文件应在安装开工之前送甲方签收;
10.构件运输车辆、吊装机械应于开工前完成作业的安排,因此而引起的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安装施工的准备作业
1.在乙方进场前,做好本工程内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以可承载装货车辆及汽吊通过作业为准。
并负责维修、接通施工现场的施工照明和动力电源(配电板、电表),要求能满足施工用电量的需要,做到道路畅通,地坪平整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堆放钢构为准,拆迁障碍物等符合安装需要的必要条件;
2.以上工作在本合同中统一作“三通一平”解释,其义务人为甲方;
3.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提交建筑许可证等。
如因无建筑许可证发生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包括行政处罚及勒令停工损失。
4.提供基础工程合格的确认文件和基础工程交工的资料;
5.乙方按甲方所提供技术条件设计完图纸后,若甲方变更设计条件,则所需设计费用另加,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条工程期限
一、本合同的总工期为270天,自收到甲方进场通知第三日起开始计算工期。
二、本合同的相对期间是:
(1)交付设计资料期间;
(2)设计完成期间;
(3)设计汇审修改期间;
(4)制造发运期间;
(5)结构安装至中间验收期间;
(6)围护安装至整体完工期间。
三、在下列情况下,作进场开工时间推迟。
1.设计期间地质资料、设计条件、设计要求出现变化或作设计修改;
2.因开工前设计材料、设备变更,则对计划采购、制造计划推迟,需要重新制作的,开工时间推迟;
3.施工现场、水电、场内外道路、基础施工没有达到合同要求或合同约定标准的,开工时间推迟到上述情形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时止;
4.因气候原因导致现场积水、结冰、六级以上强风、台风期间的,开工时间消除到本项情形消除为止。
四、下列情形下总工期顺延:
1.工程中的设计出现变更,导致构件、围护的报废;
工程进行中改变安装工艺,导致返工;
工程进行中变更材料、辅料、变更重做的,工期按实际发生的期间顺延。
2.进场后发现场地情形达不到安装条件的,即应顺延致本项情形消除时止;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的停水、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工期顺延一天计算;
4.因现场签证不及时,自驻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之日起到实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