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股权投资机构优惠政策word资料11页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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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杭州、绍兴、舟山等6个地市于2019年都相继出台指导性意见和一系列的优惠奖励政策,从企业入驻、投资税收、政府资金奖励以及办公用房、高管奖励等诸多方面均给予丰厚的优惠措施。
教师范读的是阅读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我常采用范读,让幼儿学习、模仿。
如领读,我读一句,让幼儿读一句,边读边记;
第二通读,我大声读,我大声读,幼儿小声读,边学边仿;
第三赏读,我借用录好配朗读磁带,一边放录音,一边幼儿反复倾听,在反复倾听中体验、品味。
1.1杭州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观察内容的选择,我本着先静后动,由近及远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的先安排与幼儿生活接近的,能理解的观察内容。
随机观察也是不可少的,是相当有趣的,如蜻蜓、蚯蚓、毛毛虫等,孩子一边观察,一边提问,兴趣很浓。
我提供的观察对象,注意形象逼真,色彩鲜明,大小适中,引导幼儿多角度多层面地进行观察,保证每个幼儿看得到,看得清。
看得清才能说得正确。
在观察过程中指导。
我注意帮助幼儿学习正确的观察方法,即按顺序观察和抓住事物的不同特征重点观察,观察与说话相结合,在观察中积累词汇,理解词汇,如一次我抓住时机,引导幼儿观察雷雨,雷雨前天空急剧变化,乌云密布,我问幼儿乌云是什么样子的,有的孩子说:
乌云像大海的波浪。
有的孩子说“乌云跑得飞快。
”我加以肯定说“这是乌云滚滚。
”当幼儿看到闪电时,我告诉他“这叫电光闪闪。
”接着幼儿听到雷声惊叫起来,我抓住时机说:
“这就是雷声隆隆。
”一会儿下起了大雨,我问:
“雨下得怎样?
”幼儿说大极了,我就舀一盆水往下一倒,作比较观察,让幼儿掌握“倾盆大雨”这个词。
雨后,我又带幼儿观察晴朗的天空,朗诵自编的一首儿歌:
“蓝天高,白云飘,鸟儿飞,树儿摇,太阳公公咪咪笑。
”这样抓住特征见景生情,幼儿不仅印象深刻,对雷雨前后气象变化的词语学得快,记得牢,而且会应用。
我还在观察的基础上,引导幼儿联想,让他们与以往学的词语、生活经验联系起来,在发展想象力中发展语言。
如啄木鸟的嘴是长长的,尖尖的,硬硬的,像医生用的手术刀―样,给大树开刀治病。
通过联想,幼儿能够生动形象地描述观察对象。
杭州市于2019年5月2日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9]11号)基础上提出了补充意见(杭政办函[2019]134号。
(一)、新设立或已设立但尚未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当年起,可按其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
新设立或已设立但尚未获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按其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
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已设立且有营业税应税收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按其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
已设立且有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按其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
(二)、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按其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三)、新设立或已设立的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自上述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3年可予以全额奖励,后两年可予以减半奖励。
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资金规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资金规模在2亿元(含)以下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
资金规模在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每增加1亿元的资金规模,可相应增加1个奖励名额,奖励名额不超过10人;
资金规模在15亿元(含)以上的,可适当增加奖励名额,具体由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新设立或已设立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既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又为出资人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取得所得能划分清楚的,对所得中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适用20%的税率。
1.1.1杭州市江干区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杭州市江干区围绕打造“金融新蓝海”战略目标,大力引进股权投资机构,形成股权投资企业的集聚区,而出台了优厚的优惠措施。
其中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政策有:
1、开办费奖励。
新引进的总部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50万元奖励;
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2、投资奖励。
新引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外地股权投资资金(指杭州行政区划外的股权投资资金,下同)对在杭州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4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
自设立起两年内其受托管理外地股权投资资金对在杭企业投资达到8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财政贡献奖励。
新引进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其上缴营业税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65%奖励;
其上缴所得税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五年内给予50%奖励。
4、高管奖励政策。
新引进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自上述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前三年可给予100%奖励,后两年可给予50%奖励。
受托管理资金规模在1亿元(含)以上,2亿元(含)一下,且对杭州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其高级管理人员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
资金规模在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每增加1亿元的资金规模,可相应增加1个奖励名额,奖励名额一般不超过10人。
如所托资金均为外地资金,则其受托管理的资金对杭州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应达到4000万元。
5、办公用房补助。
新引进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对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分期补助完毕;
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
1.1.2杭州市萧山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萧山区为推动股权投资业发展,提供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将分成三个区块建设金融集聚区,启动“3115”计划。
针对在萧山区设立各类股权投资企业的扶持政策有:
(一)开办费奖励
经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每实际出资额5000万元给予30万元开办费奖励。
(二)投资资助
1、经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萧直接股权投资达注册资本25%以上、绝对额2000万元以上、期满1年以上(不含1年)的,给予直接股权投资额的1%奖励,最高给予投资奖励200万元。
2、对在我区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对其上缴的营业税、所得税形式的区财政贡献部分,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给予65%奖励。
3、对在我区已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政策执行年度起,对其上缴的营业税、所得税形式的区财政贡献部分,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给予65%奖励。
4、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其缴纳的个人薪金所得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给予减半奖励。
每家企业经认定的高管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名。
5、新设立或已设立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既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又为出资人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取得所得能划分清楚的,对所得中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给予优惠税率扶持。
(三)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1、企业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天0.8元/平方米以补贴,最高补助面积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企业入驻经认定的区级股权投资产业园,其办公用房按每天1.5元/平方米予以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1.3杭州市余杭区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财政政策实施细则
余杭区委深入推进股权投资业发展,加快打造产业余杭,制订了支持股权投资企业的财政政策。
(一)投资奖励
1、投资初始奖励
(1)委托型股权投资企业,对在余杭区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奖励资金可由股权投资企业与其所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各50%的比例分享。
(2)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对在余杭区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奖励。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外地股权投资资金(指我区行政区划外的股权投资基金,下同)对在余杭区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4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
2、投资追加奖励
(1)股权投资企业,自成立起2年内对在余杭区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其注册资本(出资金额)30%(含)以上的,给予追加奖励;
注册资本(出资金额)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注册资本(出资金额)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注册资本(出资金额)4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注册资本(出资金额)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注册资本(出资金额)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设立起2年内其受托管理外地股权投资资金对在余杭区企业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追加奖励;
投资额达到8000万元(含)以上,给予25万元的奖励;
投资额达到1.2亿元(含)以上,给予50万元的奖励;
投资额达到1.6亿元(含)以上,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以信托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股权投资资金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也可享受追加奖励。
(4)政府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自成立起2年内对在余杭区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其注册资本(出资金额)50%以上的,给予追加奖励。
(二)税费政策
1、对在我区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在我区缴纳税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当年起,三年内逐年按其实缴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70%、60%、50%的奖励;
2、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及企业分红个人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2.1绍兴市出台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意见
绍兴市于2019年初新出台的发展意见(绍政办发[2019]37号)除一般的落户、财政、高管奖励外,在税收优惠中有所不同。
1、股权投资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于市内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二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