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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

法治国家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立法上每授出一项权力,就必须同时设立相应的控制权力的制约机制,使权力与权力或权力与权利之间得到充分制衡,以防止该项权力被滥用。

因而美国学者弗兰茨&

#8226;

纽曼指出:

“哪里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哪里便无法律制度可言。

”【1】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授予检察官的一项重要权力,该权力虽然对实现个案公正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不当行使又会直接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破坏国家的法制。

为了防止其负面效应,现代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制约机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上级检察官(或检察院)的监督纠正机制

上级检察官(或检察院)的监督纠正机制是指检察官作出裁量决定后,上级检察官(或检察院)根据申请或通过其他途径,对该决定进行审查监督,纠正其错误的一种制约机制。

这是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

例如,在法国,检察官对刑事案件原则上处于可以进行自由选择的地位:

或者作出决定不提起追诉(不予立案侦查或归档不究),或者决定发动公诉(提起追诉)。

如果检察官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归档不究):

(1)追诉不能得到受理,如公诉已经消灭(犯罪人已经死亡、大赦、撤回告诉、时效已过等);

(2)不具备犯罪的各项构成要件,或者证明有罪的证据不足;

(3)提起追诉不适当(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性格等因素);

(4)侵犯个人利益的案件,被害人与犯罪人已经达成和解,或者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付诸执行。

对于检察官的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告发人可以按照级别,向上一级检察官或检察长提出申诉,要求追诉。

上级检察官或检察长经审查,可以向下级检察官发出发动追诉的命令,下级检察官必须执行。

【2】如果检察官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违背了社会利益,检察长就可以向其提出意见,甚至总检察长也可以向其提出应当遵守的意见。

【3】

(二)法院或法官的司法审查机制

法院或法官的司法审查机制,是指以法院或法官的司法审查权来制约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机制。

这是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做法。

该制约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预审机制。

预审机制是由预审法官或治安法院对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的一种机制。

这是英美国家采取的做法。

英国预审有两种形式,即书面预审和言词预审。

书面预审,就是检察官向治安法院提出起诉并提交有关证据,在法庭上,检察官告诉法官,全部证据均以书面陈述的方式提出,其副本已交被告方,然后法庭向被告方宣读控诉内容,询问被告人对起诉方的书面陈述是否提出异议,如无异议,法庭就正式接受检察官的控诉和书面陈述,决定正式向刑事法院移送起诉。

被告方若有异议,愿意提供证据或要求传唤证人,法庭则改为言词预审,即双方当事人用言词提供证据并进行口头辩论,法庭根据辩论结果,作出驳回起诉或者移送起诉的决定。

【4】可见,治安法院的预审不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是审查检察官的起诉决定是否有足够的根据。

在美国多数州,检察官决定起诉后,为了避免检察官滥用起诉裁量权,也规定了预审程序。

对被告人指控重罪的案件通常要进行预审,但下列案件不必预审:

(1)在预审前,检察官已经提交大陪审团的案件;

(2)轻罪案件(多数司法区是不预审的);

(3)被告人对指控作认罪答辩的案件。

预审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有无支持指控的可成立的理由,【5】正如美联社的一则报道所说:

“所谓预审,就是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个人符合检察官的指控。

”【6】预审时,检察官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其指控的重罪有可成立的理由。

如果预审官认为检察官的指控不存在可成立理由的,则撤销指控;

只有预审官认为该重罪控诉存在可成立理由的,检察官才可提起重罪控诉。

2.法院的审查机制。

在德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采取了起诉便宜主义,即在刑事追诉利益不大,优先考虑程序的经济性或者有其他的法律政治利益与刑事追诉相抵触时,尽管存在犯罪事实,检察官仍可不予起诉。

【7】但是,对于某些案件,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前,必须经法院审查同意。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这些案件包括:

犯罪行为轻微的案件;

对公众利益危害不大且可用某些惩罚性措施替代刑事责任的轻罪案件;

法院可以免予刑罚处罚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的犯罪案件等。

由此可见,德国采取起诉便宜主义,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起诉裁量权后,为了防止该权力的滥用,将检察机关的某些不起诉权置于法院的审查制约下。

3.上诉法院审查庭的审查机制。

在法国,检察官对重罪(可能判处五年以上监禁或死刑的犯罪)决定追诉后,是否正式提起公诉,必须经上诉法院审查庭审查决定。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官认为属于重罪案件时,应当向预审法官提出控诉状(或称公诉意见书),然后预审法官开始预审。

预审结束后,预审法官应通知被审查人并将案卷转送检察官。

如果被审查人在押,检察官应在一个月内提出最终起诉意见书;

如不在押,提出最终起诉意见书的期限为三个月。

预审法官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收到起诉意见书,则可作撤案裁定;

如果收到起诉意见书,预审法官则要对全案进行审查。

审查后,如果认为案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嫌疑人犯罪的,即作出不予起诉的裁定;

如果认为案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嫌疑人犯有违警罪、轻罪时,则分别作出向违警罪法院、轻罪法院移送案件的起诉裁定;

如果认为嫌疑人的行为构成重罪时,则必须裁定将案卷移送上诉法院审查庭进行审查。

预审法官作出向上诉法院移送裁定后,应将案卷和有关证据一并移送检察官转交驻上诉法院的检察长。

检察长收到案卷材料后,制作公诉意见书,连同案卷一起提请上诉法院审查庭进行审查。

上诉法院审查庭在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听取检察长和当事人律师的意见和辩论后,如果认为被审查人不构成犯罪或指控的罪证不足,即宣告不予追诉;

如果认为被审查人构成轻罪或违警罪,即分别裁定向轻罪法院或违警罪法院起诉;

如果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重罪指控的,则裁定向重罪法院起诉,然后检察官才能正式向重罪法院提起公诉。

4.强制起诉程序。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71-175条的规定,检察院不支持要求公诉的申请或者侦查终结后决定停止程序时,应当通知告诉人,同时阐明理由。

如果告诉人是被害人的时候,在通知书中要告知可以声明不服和提出声明的法定期限。

若被害人不服检察院的决定时,有权在通知后的两周内向检察院的上级官员申诉。

不服检察院上级官员的拒绝裁定时,被害人可以在通知后一个月内申请州高级法院裁决。

【8】这时法院既可以要求检察院移送所掌握的证据,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然后作出裁定。

如果认为没有足够的提起公诉理由时,驳回申请;

如果认为申请正当时,裁定准予提起公诉。

检察官必须执行裁定,正式提起公诉。

这就是《德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起诉程序”,该程序旨在保护被害人的正当权益,有效防止检察官滥用不起诉裁量权。

5.自诉程序。

通过自诉程序监督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当检察官对某一案件的证人行使豁免权时,如果受追诉者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或申请,要求追究该证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因此审查检察官作出的豁免决定是否正确的程序。

这是英美国家的做法,例如1978年英国发生了“特纳诉检察长”一案。

该案检察长为控诉特纳犯抢劫罪,豁免了其同谋者萨格斯的罪行,特纳不服,向内政部请求允许其对萨格斯提出自诉。

内政部尚未对此作出决定,特纳的律师就成功地向治安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对萨格斯发出传票,追究其已向警察承认的抢劫罪。

然而检察长则认为,要求追究萨格斯的刑事责任是不公正的,决定自己承担诉讼责任,这样就引起了“特纳诉检察长”案。

法官最后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为检察长作出的豁免决定符合公众的利益,是公正的,决定不追究证人萨格斯的刑事责任。

【9】由此可见,检察官在对有关证人免予或终止追诉方面的豁免权,还受到被追诉者启动自诉程序的限制。

(三)被害人的起诉机制

被害人的起诉机制,是指被害人不服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监督制约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的一种机制。

这是那些允许被害人自诉或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国家所普遍采取的一种制约机制。

例如在法国,如果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受害人在接到检察官不起诉通知后,有权向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可以要求刑事法院对刑事部分进行审查,这时检察官就必须进行公诉。

【10】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防止检察官滥用不起诉裁量权。

(四)特定组织的审查机制

特定组织的审查机制,是指某些国家设置了特定的组织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予以审查制约的机制。

目前各国主要设置了三种特定组织,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审查:

1.英国的皇家检察监督机构审查机制。

为了保证检察官公正执法,英国于2000年12月成立了皇家检察监督机构(theCrownProsecutionServiceInspectorate,简称CPSI)。

【11】

CPSI监督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内容包括两方面:

(1)对检察官已经处理过的案件进行审查。

对检察官已经处理过的案件,如果案件当事人不满提出申请,或者CPSI的监督员发现重要证据说明案件处理存在问题或者社会公众反响强烈,CPSI小组有权调取检察官处理的案卷进行审查,也可以询问有关人员和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调查和审查的结果,对案件的质量作出评价,如果发现问题,则向检察长提出改进建议。

(2)监督检察官的整体工作情况。

CPSI的小组通过以下方式来考察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到各地检察院进行实地考察;

与不同级别的检察官交谈;

走访与检察官有联系的机构(目前CPSI与警察局、法院、保释机构、大学、各委员会等组织和机构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

亲自参加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的审判,观看和旁听检察官的出庭情况。

如果发现问题,则向检察长提出建议。

在此基础上,CPSI每年要对检察官整体工作情况,向总检察长报告,报告约10多万字,内容十分详细(包括情况介绍和具体分析),从而对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的整体情况进行监督。

2.美国的大陪审团审查机制。

在美国,大陪审团是由法院确定的有法定资格的公民组成的一个审查案件的团体,通常由12至23名成员组成,各州人数不尽相同。

大陪审团的职责就是根据检察官提出的案件情况和自己调查的情况,确定检察官控告犯罪的理由是否成立,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美国联邦和一半以上的州实行大陪审团制度。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条规定:

“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应当用公诉书起诉;

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监禁或者劳役的犯罪应当用公诉书起诉,如果被告人放弃公诉书起诉,则该罪也可用起诉书起诉;

其他任何犯罪,可以用公诉书起诉或者起诉书起诉。

”【12】可见在美国联邦,选择大陪审团公诉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死刑犯罪除外)。

某些州也规定了被告人的这项权利。

被告人选择大陪审团提起公诉后,检察官应向大陪审团提交一份罪行控告状(或称公诉书草案),然后大陪审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检察官应提供有关证据,以支持其控诉。

经过大陪审团调查、讨论后,如果有法定数额成员(通常为12名)认为指控嫌疑人犯罪有可成立理由的证据,即决定提起公诉。

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重罪控诉,但能证明嫌疑人犯有轻罪或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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