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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社会主

  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

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

  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1933年5月8日,根据这年4月7日的“关于恢复公职人员职位”的法律,拉德布鲁赫

  被免职了,因为他——正如在这个法律中第4条规定的——“按照他迄今为止的政治活动来

  判断”,他并没有真正做到“时时刻刻毫无保留地为民族国家”挺身而出。

此后,他留在德国

  继续进行有创造性的科学工作,然而他的著作只能在海外出版。

他的《费尔巴哈传》1934年

  发表于维也纳,1938年《刑事法学的优雅》发表在巴塞尔。

在德国,只有由卡尔·

奥古斯特·

  姆格主编的《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还对他开放,并且也不允许他接受外国的聘用和出国

  的邀请。

不过拉德布鲁赫还是能够于1935年到1936年在牛津大学学院做了一年学术考察,

  这次考察的成果主要在他的著作《英国法的精神》中体现出来。

1945年拉德布鲁赫重新回到海德堡的教席。

然而出于健康的原因,他对战后法学发展的

  影响日益减少,但仍然撰写了一系列相关文章。

值得着重指出的是他的讲座摘要记录《法哲

  学入门》,在这本书中,拉德布鲁赫对他的法学体系做了1945年以后惟一的一次总结阐述。

  1949年11月23日,他逝世于海德堡,享年71岁。

阿图尔·

考夫曼在其传记中说,“拉德布鲁赫的梦想是到大城市去学习。

前往慕尼黑这个

  ‘壮美的都市,那种外地风情、南德的感性气质和感性生活,尤其是慕尼黑德艺术及艺①参

  见[德]g·

拉德布鲁赫著,王朴译:

《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258-260页。

术家德生活都深深吸引着他。

”在米健、朱林翻译的《法学导论》开篇,对拉德布鲁赫是这样介绍的——“拉德布鲁赫的人生,是一个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的人生。

在当代法

  律思想史上,他已被公认为一代法学大师。

他以哲学上的二元论为出发点所阐发的实证相对

  主义法律思想,?

?

他终其一声生都在现象公正和事实公正、表面理性和客观理性之间探求真

  正的公正和理性。

  阿图尔·

考夫曼认为,当人们把拉德布鲁赫打上新康德主义者、实证主义者、相对主义

  者、现代主义者、自然法学或者其他印鉴时,那么就决不会获得完整的拉德布鲁赫形象。

舒国滢对拉德布鲁赫的评价主要有五个方面:

其一、拉德布鲁赫的一生,为人、为学一

  体,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真诚地对待学问、视学问为生命的品质;

其二、拉德布鲁赫从来都不

  回避现实,其理论视角往往直接关怀现实,以现实问题为出发点;

其三、他对现实生活本身

  理性而又感性的关怀,“具体地说,感性主要表现在对纳粹德国的对抗上,至始至终都是正面

  应对,从来不妥协,不退让”,“理性主要表现在拉德布鲁赫研究问题时,总是用理性的思维

  方式去观察现实并进行思考”。

其四、拉德布鲁赫的理论视野很宏阔,视角从来都是多维度的、

  跨学科的,著作里面贯穿了法哲学、刑法学、历史学、文学、美学等等学科领域;

  五、拉德布鲁赫的语言反映出很深厚的学养,其古典韵味十足的德语体现在书面中,简

  洁、明快,深入浅出,非常优美,时时可以让人感受到瞬间的智慧喷发的火花。

内容提要:

  《法学导论》一共分为12章,在篇幅不算很大的著作中,作者以简练优雅的文笔和深邃

  敏锐的思路,对法律思想的基本问题做了独到的探索和阐述,并且又在此基础上对主要法律

  部门的一般问题做了不落俗套、独具境界的研究。

本书在结构上以法律的概念为起点,粗略地表达了作者对于法律观念的理解,并且首次

  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其独树一帜的关于法律价值相对性的相对主义思想,也为其在1932年发表

  的、最负盛名的《法哲学》的创作奠定下了基础。

自第二章起至第十一章,作者对一些重要

  的部门法进行了阐述,在读者面前铺开了一幅宏大的法学画卷。

第十二章,作者就法学这一

  科学本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从法律职业、法律解释、法律体系、法律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论

  述。

这样的结构,也是作者今后写作生涯所一直沿用的,在1《法律哲学概论》和《法哲学》

  两本著作中,作者亦是以抽象的法律观念的探讨为基础,进而通过对具体的部门法的解读,

  来阐释自己的观点。

此外,本版次的《法学导论》还收录作者的生平、主要著述列表、以及

  诸多版本的序言,更为重要的是,米健老师所写的“拉德布鲁赫的生平及其思想历程”一文

  也赋予正文之后,这为读者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思想内容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本书在内容方面,以优美的文字、精辟的论述以及独到的见解给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不仅要归因于作者本身所具有的诗人般的文笔与气质,更要将其归功于译者米健老师辛勤

  工作,将一部经典的法学著作呈现在读者面前。

名段摘抄:

  1.真实即使由于披盖着永远不可认识的面纱而依然未被科学所承认,亦会当然地发生效用。

以粗糙的俗世材料制成美好理想的印章,并用它做出不甚真切的拓印,丝毫无损于

  这种美好理想。

p3

  2.外在的行为似乎只是置于法律的判决之下,法谚说道:

不能因思想绞死任何人。

p4

  3.由于一个人的法律义务不外是另一个人的合法请求的标的,所以,法律可以用外在的

  法律行为来满足,不过对于这另一个人它也同样可以有效,他的请求之所以得到满足——

  只是因为他也要予以履行!

p6

  4.道德只知道义务,不知道请求,仅知道责任,然却不知道何以有责任。

  5.道德不需要任何外在的立法者和陌生的法官,因为它不需要任何超个人的那类法则。

  道

  德争议的完成并不在人与人之间,而是在欲望和良知之间静默的对话中,在我们那卑俗

  的和较好的自我之间,在我们胸怀中的创造物与创造者之间。

p7

  6.在习惯中,是给予每一个别人以全体人的意志;

在法律中,是给予所有人以一种统一

  意

  志;

而在道德中,每个人都是自我。

  7.道德法则适用于实际或意识上的具体化个人,而法律法则适用于共同生活的、人的共

  同

  体的人类。

  8.虽然法律的专门化可能一如既往地深入发展,但在任何程度上,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

  规

  范的一般性都是法律的本质。

针对在“正义拘束(bindederjustitia)中的人和事物

  的终极个别特性,我们形象地描绘这种欲然的法律盲目性,并称之为平等。

  9.法律与国家乃效力于个别人们——首先是效力,他们的社会福利,“普遍的幸福感受”,

  最后才是效力于他们的文化使命。

法律秩序关注的是,人类不必像哨兵那样两眼不停地

  四处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虑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举目所及乃实在的

  必然和美好,不间断的自我保存的呼救声至少有一段时间沉寂,以使良心的轻语终归能为人

  们所闻。

p11

  10.国家终止之地,始有必然之歌,即永恒和不可替代的智者。

p12

  11.自然法思想就曾是个错误,而且是能够想象到的最富有成果的错误。

这是一部古老

  的“世

  界史心计”(listderweltgeschichte),它把想使之生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生效,把想

  使之失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失效,就这样,百年之久的启蒙运动在永恒且放之四海而皆有效

  的自然法错误旗帜下,取得了其法哲学挑战的胜利。

p20

  12.如果没有任何人能弄清什么是正义,那么就必须要有人对什么是正义作出规定。

  13.法律的设置必须是服务于一种意志,对每一种与之背道而驰的法律观,都可能执行

  这种

  意志:

对社会而言,表现为习惯法,对国家而言,表现为法则。

  14.民主的因素和国家的因素常常因其政治观点而相互排斥,然后又由于民族目的而重

  新聚

  合在一起。

p35

  15.1789年《人与公民权利宣言》中宣称“在一个不确保人与公民权利和权力分立未予

  以规

  定的国家中,没有宪法可言。

”立宪国家奉为立国之本的自由,除了其积极一面,除了国

  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与之外,还有其消极一面:

即特定国家的国民自由,对国家来说就是不可

  能触犯的个人自由范围的保证,就是国家活动不可逾越的界限的承认。

p36-p37

  16.人们一般承认,实行一种道义上的义务是与政治上的选举权不可分离,人们甚至再

  三要

  求以法律保障这种选举义务,于是,每一个选举党派的公民义务不外乎是这种义务,即

  选举权的行使不是基于一时情绪,而是基于一种对国家生活基本问题深思熟虑的和持之以恒

  的立场,它不外以正确的选举义务为终点。

p48

  17.两党制的前提条件是两个在政府中彼此替代更迭的政党相互共同拥有某种政策上的,

  特

  别是对外政策看法的相当内容。

否则,政府中政党党派的更迭就意味着一种无休止的建

  设和拆毁,再建设与再拆毁,而不是一个仅仅渐渐改变其风格形式的建设的继续。

p49

  18.人们习惯于既不把它作为法律赋予的意志力量又不(如耶林)将其作为法律上保护

  的利

  益去理解:

两种描述都是正确的,前者是就权利的法律实质而言,后者则是就权利的前

  法律实质而言;

前者是就法律后果,即立法者通过权利的赋予而产生的后果而言,后者则是

  就法哲学动机,即在授予权利时指引给立法者的动机;

权利是以其内容为正义意志开出了一

  趟确定驶向的空车,即使在执行这种意志时对个别人没有任何利益——即使是瞎子索回借出去的眼镜;

立法者分配这种权利,差不都是授与者可以向承租人索回的权

  利。

因而,在多数情况下权利人有一种权利内容的利益。

p62

  19.权利是两个相去甚远的,深刻分歧的路向的交叉点。

而这两个路向总是处于彼此对

  立:

  个人的利益和道德的要求——在权利方面,它们手挽手地前进,向来以规范加以拘束的

  欲望,在此又相反地由规范解除束缚。

这也就是说,权利将人类的两个常常斗争的侧面,即

  自然的愿望和它们的伦理价值,置于一个目标之上。

这或许是我们所说的精神力量的最强蓄

  电池:

从行为的基本冲动出发来了解伟大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和艺术阐述。

  20.物权与债权之于法律世界本身,就如同物质和力量之于自然世界——前者是静止的,

  后

  者则是动态的因素。

p64

  21.经济价值在从一项债权向另一项债权转移中始终存在,而在物法中任何时候都不会

  有较

  久的平静,即使是金钱(法律上的物,不过是为达到物权目的的一种经济上的手段),也

  不是经济的终极目的:

一项债权所带来的塔勒,无须置于充满诗情的长统袜,亦不必置于宽

  大的衣箱内,必须立即进一步流通,以便成立新的债权。

p64-p65

  22.契约自由与私有财产权相联系,这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法律基础,而这种社会法律秩

  序的

  实质在于,为了经济上的弱者利益而使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并使财产权承担义务。

p67

  23.古典民族经济学后来不得不对自己提出异议,因为事实上人们并不全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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