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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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Word格式.docx

两手抓、两手硬,党风廉政建设与本局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4)注重实效的原则。

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查处,层层落实,务实有效。

四、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一)领导班子的责任范围:

1、局党组、局行政领导班子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局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

1、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局党组其他成员、副局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局机关中层正职干部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3、局直属单位的正职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4、局监察室负责协助局党组抓好全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责任内容

局党政领导班子和局机关中层干部、工作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组织领导责任:

认真组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机关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粮食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有关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局监察室履行职责。

(二)教育责任:

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两个务必”重要讲话,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规定,学习党纪、政纪、法律条规,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三)管理责任:

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抓好上级党风廉政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并体现在本局的管理制度中,完善管理机制,特别要加强行政审批制度管理、财务资金管理和党员、干部的管理。

(四)监督责任:

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完善议事规则、办事程序,建立防范不正之风的约束机制,对本局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行风建设情况以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干部人事工作责任:

严格按照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条例》把好选人用人关。

干部人事方面的重要决策,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集体讨论决定,严格组织人事纪律,防止和纠正选用干部上的不正之风。

(六)廉洁自律责任:

切实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方面起表率作用。

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教育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七)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认真学习和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公务员行为规范,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正确行使手中权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加强系统行风建设,争创文明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在处理公务、使用公款、接触基层时,严于自律,遵章守纪,廉洁奉公。

(八)局监察室责任:

根据上级纪委、监察部门和局党组的要求,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订并抓好实施;

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具体抓好全系统内的党风、政风和行风建设;

受理对系统内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信访举报,并负责组织调查核实,秉公依法查办案件;

对局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落实情况,对粮食企业改革及干部人事、资产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责任考核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在局党组领导下由监察室组织实施。

(二)责任考核工作在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定期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同时与班子考核、干部考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工作目标考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相结合,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考核中,必须充分听取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可以采取民主评议机关工作作风测评等形式,以体现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真实性、民主性、公正性。

(三)用好考核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局党组、局监察室应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四)局党政领导班子每年应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向上级做出报告。

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七、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是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的根本和要害。

实施追究,必须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原则,严格追究发生问题的单位、干部及其上级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一)追究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存在问题追究谁;

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

分清主要领导责任与直接分管领导责任。

既要防止不追究或追究不到位,又要区别对待,宽严适度。

2、上追责任、分级追究原则。

从实际情况出发,除追究问题单位和干部的自身责任外,要对其直接分管领导追究领导责任:

问题严重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案件审理规定,责任追究主要由本单位组织实施,一级对一级负责;

对不属于本级管理的干部的责任追究,报告上级实施。

3、程序完备原则。

责任追究必须严肃政策,严明纪律,严格兑现;

做到手续完备、惩诫有据,处分恰当,教育到位,切实对干部负责。

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做出报告,同时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追究内容和方式: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包括“责任范围”中所述“负总责”的领导干部,以下同)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税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

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

1、领导干部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的,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查清情况,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需要做出辞退、责令辞职或给予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提请任免机关研究决定。

3、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调查处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市直部分单位会计委派办法

宿粮财〔2008〕14号

为加强会计核算,强化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直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做法是,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入手,由市粮食局作为国有资产监管者,向宿州省级粮食储备库、市粮食储备二库、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和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委派会计人员,受委派人员代表市局监督被委派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

受派企业在业务上受被委派单位领导,通过会计核算参与其内部管理。

第二条 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坚持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逐步规范和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工作。

待办法成熟后,在市直粮食企业全面推开。

第三条 会计委派制度,是对现行会计监督机制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一项改革,通过把会计人员从原单位相对独立出来,对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促使单位管好用活资金。

有利于帮助被委派单位依法理财,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有利于强化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从源头上堵塞财务管理漏洞。

第二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会计法》和财经法规,代表市粮食局行使监管职能,依法对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监督,确保会计资料、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2、结合被委派单位的实际情况,监督、指导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控制、事后有检查。

  3、参与被委派单位编制经营计划及财务报告,并监督财务计划执行。

  4、监督被委派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委派会计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1、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事务、会计核算和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管理。

  2、在委派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相对独立行使会计职权,并获得相应的工作条件。

  3、参加委派机构和被委派单位涉及财会工作的会议和培训学习。

  4、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

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有权向委派机构反映。

第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的前提下,发挥监督作用,保证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

同时支持、配合被委派单位开展业务工作,把监督贯穿于服务之中,共同改善和加强财务会计管理。

第三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如发现单位有重大经济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向委派单位报告。

第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工资、福利及相关费用等,向被委派单位统筹。

第九条 委派单位要严格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日常的和年度的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第十条 委派会计人员对委派机构和被委派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被委派单位有权向委派单位反映、举报委派会计人员的越权和失职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宿州市粮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宿粮监〔2006〕49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粮食局的统一部署,按照《宿州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徽省粮食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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