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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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一)电力身份员工的劳动合同主体不变,仍为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并继续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原授权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编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加盖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公章。

(二)集团公司总部、子集团公司本部及其所属单位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主体为实际用人单位,分别由集团公司、子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考使用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编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三)派出到合资(合作)单位的员工,仍与派出单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由派出单位对其负责合同管理。

派出单位在与合资(合作)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员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劳动保护等待遇。

(四)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五)集团公司统一招聘的毕业生,其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之签订。

集团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同单位之间进行调剂使用。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一)用人单位应在员工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8、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内容。

(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由本人签字。

(四)员工在同一个时期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在与招用的非初次就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查验其失业证明或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五)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用人单位与新接收聘用的各类毕业生、社会化引进的急需(特殊、高层次)人才、其他单位调入人员、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六)劳动合同中应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限,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再约定试用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满10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七)对试用期合格签署劳动合同的应届毕业生,实行上岗预备期制度。

博士毕业生,不实行上岗预备期;

硕士(双学位)毕业生上岗预备期为6个月;

本科毕业生上岗预备期为9个月;

其他毕业生上岗预备期为12个月。

上岗预备期包含试用期。

有两年以上(含两年)工作背景的硕士或博士毕业生试用期合格签署劳动合同后,直接按从事的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八)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九)用人单位应与掌握核心技术、高层信息、市场营销、企业改制等方面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信息的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保密事项:

1、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2、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期限、违约责任;

3、凡参与单位新产品、主导产品研究开发及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十)劳动合同被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依法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员工按照合同已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待遇。

(十一)用人单位与员工应签订《岗位合同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执行。

岗位合同的期限,不应超过劳动合同的期限。

未签订劳动合同者,不能签订岗位合同。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2、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3、发生不可抗力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应解除岗位合同,由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员工的薪酬待遇标准。

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后,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明确生效日期和期限。

(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员工经公安机关批准改变姓名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工作岗位发生变更的,岗位合同应作相应变更,但其劳动关系不变。

(四)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签定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其授权委托人调整后30日内,到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更换《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书》。

(五)用人单位资产性质或者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其主体资格未改变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主体资格改变的,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可与员工变更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变更或者重新订立后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期限。

六、劳动合同的续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当事人双方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是否续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续订期限的确定,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协商确定。

在日常管理中,用人单位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在其范围内根据员工的表现和作用具体确定。

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三)任何一方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强迫另一方续订劳动合同。

(四)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泄露单位商业秘密的;

5、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重大事故或给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7、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

为便于以上条款的执行操作,各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具体界定数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单位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单位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但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且不符合上述

(二)、(三)条规定,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

2、员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致残并经有关机构鉴定确认的;

3、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4、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不包括单位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如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符合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五)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六)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用人单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30日内向员工作出明确答复。

超过30日,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

(七)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由单位出资培训且为本单位工作期限未满培训协议规定的(培训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在劳动合同期限范围内);

2、在单位承担重点工程、技术改造或科研项目等任务尚未完结的专业技术骨干;

3、合同正在履行中,单位生产、工作确实不能停止的。

(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九)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总额。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㈡、㈢款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本规定所称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员工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个月发给。

(十)由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的住房(宿舍)、使用的工、器具和技术资料及使用未到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等应按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应在劳动合同的附录(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中予以明确。

(十二)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属于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补偿用人单位为培训该员工所支出的费用和因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员工经培训后为原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冲减培训费20%,不能冲减的部分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并返还。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

(十三)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工作终了时间为准。

(十四)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且不续订劳动合同的;

2、因当事人主体一方消亡的;

3、因裁决或判决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十五)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育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延长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哺育期满为止。

(十六)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被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发给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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