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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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申请人:

贵港市南环中学(教民4508034000004号),地址:

贵港

市江南工业园;

被申请人: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诉贵港市港南区政府的行政诉讼及赔偿一案,不服贵港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贵立行终字第14

号《行政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撤销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

书》,撤销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贵

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开庭审理该案。

再审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

讼状》,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以贵港市港南区

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2015)贵行辖字第31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管

辖”;

2015年11月4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北立

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院不予受理”;

2015年11

月9日,申请人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11月24日作出

(2015)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原裁定”。

一、本案属行政受案范围

2015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内容是:

“南环中学部份土地占用江南工业园区的用地,限3日内到港南区

人民政府办理有关事宜,逾期一切后果自负”;

2015年3月23日,

被申请人没有通过任何法定程序确认,就滥用其行政职权动用警力

采取强制措施,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东面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

物,然后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建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违法行

政行为,与被申请人交涉未果;

2015年3月11日,申请人向市信访

办递交《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信

访事项,要求被申请人参照相关征地拆迁文件的补偿标准,返还申

请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

杜绝克扣、截留、侵占、挪用申请人的补偿费;

3月28日,市信访

办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但被申请人无视这个

协调会,没有派负责人参加会议,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其法定职责,

不予答复,信访事项没有办理结果;

7月8日,申请人向市人大申请

督办《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的信

访事项;

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反映南环中学征地拆补偿

问题的答复》,认为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是非

法用地、违章建筑,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拒绝支付申请人征地

补偿费;

对于西面的另外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其中5亩(3284。

66㎡)土地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的住宅地则按没有bà

nzhè

n的建g

设用地用途补偿,50亩(55-5)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

请人无偿收回不予补偿,55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则适当补偿。

被申

请认为申请人的157亩土地中,只有5亩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

亩土地是占用工业园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无偿征用收回申

请人的152亩土地不予补偿,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

不服起诉到法院。

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形成公法上争议的,受到侵犯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该案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若干

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受案范围。

而今一、二审法院

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该案中,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7亩房的土

地和地上附着物转让给2个企业办厂,其中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

地上附着物,以占用工业园土地、非法用地、违章建筑为由,无偿

征用收回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

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

价征用收回转让给德兴机械厂。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

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

无偿收回,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并

处罚款,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西面的55亩的

以转让的形式进行补偿5亩(3284。

66

㎡)土地费和55亩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偿收回50亩(55-5)土地,

因此出现2015年4月8日的《转让协议》和2015年5月22日的

《补充协议》。

本案在审理中,原一、二审法院只是审理后者这2

分协议部分的次要事实,而完全忽略审理前者102亩土地和地上附

着物的主要事实。

理应经过庭审调查、质证查明的事实,但法官没

有开庭,却按偏差的思路去审案、定案,不能客观地、全面地看待

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

该案中,被申请人对其主张没

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该案

不属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范围,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把本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予以受理的

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门之外,错误地剥夺申请人的诉

权,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则;

政诉讼案件起诉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行政诉讼受案

范围等问题具有复杂性,有时很难通过对起诉状及其相关材料的审

查就能够辨别清楚,没有完全搞清楚相关问题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

理,违反人民法院裁判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

正确的基本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

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

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

上级人

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

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

矛盾”,因此这两个裁定都是严重错误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

申请,呈请审查,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姓名,年龄,性别,地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姓名,年龄,性别,

地址

再审申请人杨×

因诉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行终字第

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

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依法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

裁定。

依法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11月17日颁

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判决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

申请人王×

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

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

的合法

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

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5)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

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王×

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wd市中级人民法院。

wd市中级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5)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

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

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

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

wd市中

级人民法院(2015)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

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

〔1992〕38号)第三项规定:

“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

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

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

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

诉讼标的具体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于2015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

房产证的具体行政

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

充分。

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

求也是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

房地产权证。

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wd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

的合法诉权。

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

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

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

置条件: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

的⋯⋯”,本案中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

作出颁发房

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

的财产利益产生实

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

再者,同样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

38号)第二项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

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

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

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

非全部被驳回。

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

《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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