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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文档格式.docx

1、月日申请人:贵港市南环中学 ( 教民 4508034000004号 ) ,地址:贵港市江南工业园 ;被申请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诉贵港市港南区政府的行政诉讼及赔偿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 11 月 24日作出的 (2015) 贵立行终字第 14号行政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请求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5) 港北立行初字第 2 号行政裁定书,撤销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年 11 月 24 日作出的 (2015) 贵立行终字第 14 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开庭审理该案。再审理由:申请人于 2015 年 9

2、 月 28 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 10 月 16 日作出 (2015) 贵行辖字第 3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5 年 11 月 4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5) 港北立行初字第 2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院不予受理” ;2015 年 11月 9 日,申请人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 11 月 24 日作出(2015) 贵立行终字第 14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本案属行政受案范围2015 年 12 月 6 日,被申请人向申

3、请人发出通知,内容是:“南环中学部份土地占用江南工业园区的用地,限 3 日内到港南区人民政府办理有关事宜,逾期一切后果自负” ;2015 年 3月 23日,被申请人没有通过任何法定程序确认,就滥用其行政职权动用警力采取强制措施,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东面 102 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然后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建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与被申请人交涉未果 ;2015 年 3月 11 日,申请人向市信访办递交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信访事项,要求被申请人参照相关征地拆迁文件的补偿标准,返还申请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杜绝克扣、截留、侵

4、占、挪用申请人的补偿费 ;3 月 28日,市信访办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但被申请人无视这个协调会,没有派负责人参加会议,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不予答复,信访事项没有办理结果 ;7 月 8日,申请人向市人大申请督办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的信访事项 ;9 月 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反映南环中学征地拆补偿问题的答复,认为申请人东面的 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是非法用地、违章建筑,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拒绝支付申请人征地补偿费 ; 对于西面的另外 55 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其中 5 亩 (3284。66 )土地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的住宅地则按没有

5、b nzh n的建g设用地用途补偿, 50亩 (55-5) 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请人无偿收回不予补偿, 55 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则适当补偿。被申请认为申请人的 157 亩土地中,只有 5 亩土地是合法,其它的 152亩土地是占用工业园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的 152 亩土地不予补偿,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起诉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形成公法上争议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6、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受案范围。而今一、二审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该案中,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收回申请人的 157亩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转让给 2 个企业办厂,其中东面的 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占用工业园土地、非法用地、违章建筑为由,无偿征用收回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 ; 西面的 55 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价征用收回转让给德兴机械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

7、东面的 102 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无偿收回,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并处罚款,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西面的 55 亩的以转让的形式进行补偿 5 亩 (3284。 66 ) 土地费和 55 亩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偿收回 50 亩 (55-5) 土地,因此出现 2015年 4月 8日的转让协议和 2015年 5月 22日的补充协议。本案在审理中,原一、二审法院只是审理后者这 2分协议部分的次要事实,而完全忽略审理前者 102 亩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主要事实。理应经过庭审调查、质证查明的事实,但法官没有开庭,却按偏差的思路去审案、定案,不能客观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

8、衡量案情草率定案。该案中,被申请人对其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案不属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范围,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受理范围。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把本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门之外,错误地剥夺申请人的诉权,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则 ; 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问题具有复杂性,有时很难通过对起诉状及其相关材料的审查就能够辨别清楚,没有完全搞清楚相关问题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人民法院裁判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9、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因此这两个裁定都是严重错误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呈请审查,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20XX年 X月 X日再审申请人 (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姓名,年龄,性别,地委托代理人:再审被申请人 (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市住房和

10、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法定代表人:再审被申请人 (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 :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 wd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蚌行终字第00041 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依法撤销 wd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蚌行终字第 00041 号行政裁定。依法撤销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 11 月 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 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判决 wd 市住房和城

11、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 2015年 11 月 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 wd市燕山路 109号 1 栋 1 单元 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 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2015) 蚌山行初字第 00018号 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 wd市中级人民法院。 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 (2015)

12、 蚌行终字第 00041 号 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 (2015) 蚌山行初字第 00018号行政判决。(一 )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 wd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蚌行终字第 00041 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 法发 1992 38 号 ) 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

13、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 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 wd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

14、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 法发 199238 号 )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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