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期问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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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周封建说。

此说以范文澜为代表,赞同者有翦伯赞、杨向奎、徐中舒、赵光贤、王玉哲、王亚南等。

范老根据对墓葬情况和文献资料的分析,断定殷、周的社会性质不同,殷是奴隶社会,而自西周起则是封建社会(《中国通史简编》)。

2.春秋封建说。

此说以李亚农为代表,赞同者有唐兰、吴慧等。

李亚农指出:

封建领主把农民束缚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进行超经济的剥削,这是封建社会的本质。

他认为:

中国奴隶社会到西周末期进入灭亡阶段,从周宣王以后开始进入封建社会(详见《李亚农史论集》中《中国的奴隶制与封建制》、《西周与东周》等文)。

3.战国封建说。

此说以郭沫若为代表,赞同者有杨宽、吴大琨、白寿彝、田昌五等。

郭老认为:

判断一个社会是否是封建社会,关键在于“抓住封建社会中的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这个主要矛盾,而且特别是地主阶级这个矛盾方面。

如果在某一个历史时期中,严格意义的地主阶级还不存在,那么那个时期的社会便根本不能是封建社会。

”(《奴隶制时代》)

4.秦统一封建说。

持此说者有金景芳、黄子通、夏甄陶等。

金老认为:

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

(1)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土地公有制,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则是土地私有制。

(2)奴隶社会的政治制度是分封制,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是郡县制。

(3)奴隶社会的意识形态是礼治,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是法治(《中国古代史分期商榷》,《历史研究》1979年第2、3期)。

5.西汉封建说。

主张此说者有侯外庐、赵锡元等。

侯外庐认为:

确立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界线,“应该从固定形式的法典着手分析”。

秦统一以后,奴隶社会的经济构成便被封建社会的经济构成所代替;

但直至经过汉初的一系列法制形式,完整的封建构成才典型地完成(《论中国封建制的形成及其法典化》,《历史研究》1956年第8期)。

6.东汉封建说。

主张此说者有周谷城、郑昌淦。

他们指出:

迄西汉为止,奴隶主,特别是工商奴隶主的势力仍很强大。

直至刘秀于东汉初年接连发布了十二道将奴隶“免为庶人”的诏令,才第一次体现了封建国家的新法律(周谷城:

《中国奴隶社会论》,1950年7月27日《文汇报》;

郑昌淦:

《井田制的破坏和农民的分化》,《历史研究》1979年第7期)。

7.魏晋封建说。

提出此说的是尚钺,较早系统论述此说者为王仲荦,赞同者有何兹全、王思治、日知、赵俪生等。

王仲荦认为:

“农奴阶级的确立过程,也就是封建制度形成的过程。

”魏晋时期大量普遍存在的依附农民“部曲”、“佃客”,实际上就是农奴,他们与封建主构成了封建社会初期的两个基本阶级(《关于中国奴隶社会的瓦解及封建关系的形成问题》,《文史哲》1956年第二把手-5期)。

8.东晋封建说。

梁作干主张此说。

他运用对中外历史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认为西晋和西罗马灭亡分别代表中国和欧洲划分奴隶时代和封建时代的分界线(《世界历史的重大转折点:

西晋帝国与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暨南学报》1982年第2期)。

一、西周封建说

持此说的同志认为:

根据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决定社会的性质和社会的发展。

生产力包括生产工具和生产者,而生产者又是最主要的因素,所以,生产者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的决定力量。

西周、春秋时期的主要生产者是“民”,如果搞清“民”的身份,社会性质也就迎刃而解了。

持此说的同志根据《诗经》、《尚书》、《国语》、《左传》、《墨子》、《管子》等大量文献资料和金文记载,论证西周、春秋时代的“民”、“庶民”、“庶人”是力于农耕的主要生产者,不是奴隶。

指出庶人与工、商、皂、隶、牧、圉等虽都属于被统治阶级,但庶人(包括“庶民”、“民”)与“人臣隶圉”又有区别。

“庶人工商”立了军功,可以“得遂进士”,亦即做官;

而“人臣隶圉”立了军功只能“免”,亦即取消奴隶身份,获得自由。

“民”还常与奴隶分言,并拥有自己的“私田”、生产工具以及私有经济,足证“民”并非完全为封建主所占有。

从《诗经》中的《七月》、《载芟》、《良耜》诸诗,又可以看出“民”在生产中表现的某些自动性和积极性,而不象皮鞭下驱使的对劳动毫无兴趣的奴隶。

持此说的同志还认为,西周时期的井田制来源于农村公社制度,存在着公田、私田的划分和按家分配份地的制度。

但是它比东方型奴隶制的农村公社有所发展,从土地所有制上说,已不是土地公有或土地国有,而是各级贵族领主所有。

井田中的私田作为份地分配给农民,不是通过公社或中央政府,而是通过各级领主贵族,分别授予农民。

所以,井田制在表面上和东方型的奴隶制的公社有些相似,但从土地所有制上看,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总之,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从生产者的身份、劳动条件和土地所有制看,西周的“民”确系初期封建社会的农民,并据此断言:

西周、春秋已进入初期封建社会。

有的同志还中民族学的角度,用云南西双版纳傣族社会调查材料与古文献资料相互比较,对此说进行了补充和论证。

在主张此说的同志中,还有一种见解,认为西周在武王灭殷以前,已经发展到氏族社会的高级阶段。

武王灭殷,殷的奴隶获得解放,取得了某种程度的自由,社会从此出现了早期的农奴制度。

从事农业的劳动者已经不是奴隶,而是“隶农”。

这是的社会可称为“半奴隶制”或“前封建制”,这是具有过渡性质的社会,基本上已属封建社会的范畴。

西周后期,通过厉王“革典”,地主阶级出现,封建制进一步发展,封建领主经济转化为封建地主经济。

农奴获得了更多的人身自由,他们与地主之间的关系,已向佃农与地主的关系转化。

到宣王时代,封建佃农制基本成熟。

二、春秋封建说

持此说的同志主张,从春秋初期起中国以进入封建社会,但这时尚处在封建领主制的阶段,到春秋后期才逐渐由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转化。

他们认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自西周末年开始动摇,到春秋时期,又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随着周王室对臣下控制能力的衰弱,诸侯、卿大夫不仅事实上获得了对受封、受赐、受禄的土地的所有权,而且通过兼并和垦荒占有了大量土地。

由于诸侯经济实力的增强,周王室地位又进一步下降,出现了政治权力层层下移的局面。

在这一过程中,确立了作为土地国有制对立物的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各级贵族领主各自成了自己领土上的全权主人,原来作为土地附属物,人身隶属于国家的生产者变成了耕种份地,人身隶属于领主私人的农奴,这二者标志着封建制的生产关系的确立。

由于经济基础的变化,上层建筑也随之发生变化。

西周时的奴隶分封制,变成了封建诸侯割据。

春秋时期封建领主为了保持并扩大其在土地上的全部权力,在卿大夫之间及其与公室之间展开了愈演愈烈的斗争。

他们依靠家臣,培植骨干,造就了一些非身份性的、不同于旧贵族的新的土地占有者,他们争取人民,施行新政,结果,壮大了自己的势力,又准备了否定自己的条件,在使封建领主制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封建地主制的成长。

到春秋末期,不仅出现了新兴的地主阶级,封建领主自身也在不知不觉地向封建地主(贵族地主)转化,到了战国时期,新兴势力的政治代表终于夺取了代表领主们政治、经济利益的旧公室的政权,而成为新的国君(如田氏代齐、三家分晋),开创了新的封建的集权国家。

所以,春秋、战国之交两种制度的更迭不是奴隶制与封建制的更迭,而是封建制中的领主制与地主制的更迭。

持此说的同志,还通过对春秋时期几个主要国家的几项主要改革的分析,提出了进一步的论证,指出:

春秋前期的一些改革措施(如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晋国的“作爰田”、“作州兵”),主要是为了调整生产资料占有者与直接生产者的关系,以巩固封建领主的统治的经济基础。

而春秋后期的一些改革,则主要反映出统治阶级(封建领主)内部在财产和剩余产品再分配上所进行的矛盾斗争(如鲁国的“初税亩”、“作丘甲”等)。

尤其是后来,这种斗争更带有中央集权的国家打击封建领主的割据分裂势力的性质(如郑国的封洫政策、“作丘赋”,晋国铸刑书等),在客观上又有助于新兴地主阶级的成长和发展。

还有的同志侧重于运用考古资料,说明春秋时期已进入封建社会。

当时出现的铁制农具、兵器以及铜质剑等,表明社会已进入人工冶炼的铁器使用阶段。

这个时期,用奴隶殉葬已成为个别现象,并开始用陶俑殉葬,这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变革。

从铜器铭文看,西周中晚起以来,土地关系开始发生重大变化,贵族私人间的土地交易具有合法形式,为土地私有化以及最初的封建地主的产生开避了道路。

春秋以来土地制度发生变革,私田不断增多,个体农民大量出现,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封建剥削关系逐渐形成。

所以,同意郭沫若同志关于古代史分期的第一次提法:

“两种社会制度的交替是在西周与东周之交,即公元前七七零年左右”。

三、战国封建说

持此说的同志基本上同意郭沫若同志把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界限划在春秋、战国之交的意见,但又有所变动。

有的人主张以战国时期七国变法运动作为两个不同社会形态的分界;

有的人主张以商鞅变法作为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分界。

前一种意见认为,从西周末年起,经春秋到战国,在奴隶和平民的革命斗争推动下,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生了一系列显著的具有根本性质的变化,而变法运动则把这些变化肯定下来,确立了封建制度的统治地位。

他们认为,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首先取决于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高度。

在中国奴隶社会里,落后的原始生产工具决定农业生产只能实行耦耕之类的简单劳动协作。

从春秋到战国,北起长城内外,南至长江上下,铁制农具普遍推广,畜力用于耕作,再加上施肥、人工灌溉和其他方面技术的提高,把农业生产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其突出表现就是个体劳动代替了协作耦耕。

这是奴隶制到封建制的基本转折点。

个体生产较之耦耕所提高的生产力,从亩制的扩大、大规模荒地和森林地区的迅速开垦、社会分工的发展(手工业者和商人以及城市人口脱离农业生产)等方面显著地表现出来。

由此结论:

以耦耕为单位的简单劳动协作是奴隶制建立的基础,而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生产则是封建制的广阔基础。

其次,社会生产关系发生变化。

主要是以井田为基础的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让位于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井田制是既然是一种以耦耕为基础的集体耕作单位和集体剥削单位,因而在个体经济出现并逐步发展起来以后,这种制度就必然要崩溃下来,被以个体经济为对象的剥削关系取而代之。

井田制的瓦解,不仅表现在奴隶主贵族对大田的经营上,也表现在劳动者份地的分配上。

“相地而衰征”取代了“藉田”,土地固定分配代替了三年换土易居的制度,封建土地关系在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的母体中,不知不觉地产生了。

这些同志还认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在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的母体中通过兼并和再分配形成的,直到形成之后才出现了土地买卖。

封建生产关系在开始时虽然没超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但和奴隶制的生产关系有本质的区别:

在田制方面,从以井为基本单位发展到以亩为基本单位;

在土地分配方面,以兼并为基础,出现了封建的等级授田制;

在农业劳动者的身份和地位方面,发生了从奴隶制到封建制的明显变化;

在剥削方面,封建剥削关系代替了奴隶制的剥削关系(“伍税之”封建分成地租、“佃耕”制、官府的赋税和徭役等)。

这样,从春秋到战国就形成了新的社会阶级关系。

奴隶主贵族大部垮台,国人彻底瓦解分化,封建地主、官僚和贵族成了统治阶级,而广大农民群众成了主要的被统治阶级。

总之,封建阶级关系已经形成,残存的奴隶制关系成为从属于封建制的东西。

主张以七国变法运动作为划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界限的同志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这个原理,应以反映封建经济关系的政治变革作为分歧的标准,这种变革集中表现为战国时期的七国变法运动。

其中最早的是公元前四二六年李悝在魏国的变法,最晚的是公元前三一六年燕国的变法。

韩、赵、秦、齐、楚各国变法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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