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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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办法文档格式.docx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综合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电子商务策划设计和咨询服务、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电子商务安全服务、电子商务认证和信用服务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是指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互联网金融、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家政、娱乐等服务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城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东城街道产业专项资金”切块管理,专项用于扶持东城电子商务发展。

电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本办法采取奖励限额管理,对申请单位是企业的,其年度享受的电商相关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税收贡献东城实际分成部分。

对于奖励申请为当年新迁入东城街道或在东城街道新建立子公司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并按照东城街道相关程序审定通过的,能够大力促进东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项目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六条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单位,须书面承诺3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东城街道、不改变在东城街道纳税义务。

第七条电商专项资金采取奖励、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使用。

本办法以外的扶持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实施方案。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八条东城街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东城街道电子商务发展有关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九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东城街道商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商务办”)负责受理申请、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奖励项目

第十条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培育奖励项目。

鼓励电子商务销售、服务、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

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的企业,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50%及以上的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按当年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要求本次网络销售额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15%以上。

对符合市同类政策申报条件并经商务办备案,获得市当年同类政策扶持的电商企业,街道财政按企业获市同类政策扶持资金以1:

0.5的比例进行配套,不再重复申报东城街道该项政策。

(二)对已申报年纳税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的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50%及以上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三)对已申报年纳税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要求本次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15%。

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50%及以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四)对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具有东莞特色产业带和网上特色馆的本土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给予支持。

对经商务办备案,获得市当年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费用资助的申报企业,街道财政按企业获市扶持资金以1:

0.5的比例进行配套。

(五)对运营时间达两年以上,且连续两年年度纳税营业额达到1亿元的本土电子商务平台给于支持。

对经商务办备案,获得市当年项目实际投资(基建及土地款除外)一次性支持资助的申报企业,街道财政按企业获市扶持资金以1:

第十一条设立电子商务示范奖励项目。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予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予以30万、20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设立东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中心园区(简称“中心园区”)定向奖励项目。

支持中心园区建设,进一步打造东城跨境电子商务生态圈,形成跨境电商产业政策洼地。

对经商务办备案,通过东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中心园区开展相关业务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进行扶持和奖励。

1.鼓励示范企业积极申请海关备案并对接东莞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业务。

被认定为“东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的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中心园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总额达200万美金以上,可申请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2.鼓励示范企业进一步拓展中心园区进出口业务。

年进出口总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示范企业,按照示范企业纳入中心园区电子服务平台的进出口总额核定,以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每年每家示范企业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示范企业开设综合型物流专线,扩大运能。

对于开设国际专线物流,且每周在1班次以上的示范企业,按每班次补助800元,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

4.鼓励示范企业建设电子商务支撑体系项目。

对取得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或授予的第三方支付牌照、电子商务认证资质、电子商务信用服务资质、电子商务技能培训资质的示范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示范企业主办各类电子商务主题活动及开展产业服务活动。

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研究机构,开展互联网及电子商务技术相关的发展规划研究、统计调查、政策咨询、人才培训、人才招聘、合作交流等产业服务活动;

对于示范企业在东城举办已办理报备手续的电子商务系列活动,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50%予以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万元,同一家示范企业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由商务办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举办的各类交流会、洽谈会、对接会、宣讲会(包含“千百十”工程系列活动),按照实际费用予以全额资金支持,每年安排财政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鼓励示范企业积极参加各类电子商务展览活动。

对于参加经商务办备案的国内外电子商务展会的展位费、特装费,可按实际发生费用金额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城街道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企业法人应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

(三)符合本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以及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要求。

(四)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规上工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同时要向市统计部门填报《企业科技统计年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同一项目已享受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因违反有关财经、工商、税收、劳动等法律法规被行政重大处罚未满三年的;

(五)未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

(六)其他东城街道经济领导小组认为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十五条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东城街道电子商务奖励资金申请表;

(三)东城街道电子商务奖励资金申请承诺函;

(四)奖励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资金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奖励项目一年申报一次(特殊说明的除外),街道商务办每年定期在东城街道政务网发布申请指南。

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向街道商务办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资金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各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街道商务办进行材料初审。

(二)材料初审通过后,街道商务办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核。

(三)申报项目报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街道商务办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对象的奖励审批,按照东城街道审批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经东城街道审批同意后,由街道商务办会同街道财政部门按资金核拨相关规定做好资金拨付。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奖励对象同时符合东城街道多项奖励政策,按最高标准政策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奖励对象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条奖励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获得奖励资金的对象要严格落实专帐管理制度,确保请款和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需对奖励资金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于资金下达次年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商务部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并接受街道商务部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街道财政部门的绩效考核。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申请单位再次申请扶持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次修订的暂行办法由东城街道商务办、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东城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东府办[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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