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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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总结
民事纠纷:
概念:
……的社会纠纷
特点:
1、主体平等2、内容是……3、可处分性
处理机制:
1、自力救济:
自决、和解
2、社会救济:
调解、仲裁
3、公力救济:
诉讼(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
民事诉讼:
概念:
、、,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的总和。
特点:
……
民事诉讼法:
概念:
规定和,在中,进行的各种以及由此产生的的法律规范总和。
效力:
效力
1对人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一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人。
2空间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时间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是20XX年4月1日。
(无论之前受理还是之后受理,都按照新法,审结的)
4对事效力
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
(1)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争议引起的诉讼案件。
(2)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如非诉案件。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概念:
指、所调整的、、之间存在的以和为内容的。
特点:
1、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2、是法院审判权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要素:
1、主体:
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和承担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别于诉讼主体!
!
!
)诉讼主体必须有权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2、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程序中所有享有的和承担的
3、客体:
和指向的对象
诉:
要素:
1、主体:
原告和被告
2、客体:
诉讼标的(实体法律关系或相应权利)+诉讼请求(具体实体请求)
3、理由:
案件实体事实
标的:
指当事人间(存在的)+(有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实体权利
含义:
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
识别方式:
1、主体识别(例外:
1、法定当事人变更仍是原诉2、必要共同诉讼增加当事人)
2、标的识别3、具体事实识别
诉的合并:
1、诉的主观合并:
当事人的合并,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的客观合并:
一个诉讼程序中,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和诉
三个要件:
1、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为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合并的数个标的和诉必须适用同样的诉讼程序
3、受诉法院对数个诉都有管辖权
反诉:
概念:
在程序中,以,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特点:
(是相对独立的诉,不因本诉撤回而失去效力)
条件:
1、起诉要件:
2、合并要件:
(见上)
3、反诉的特殊要件:
(1)是本诉被告对原告提起的
(2)在举证期满之前
(3)反诉和本诉适用相同程序
(4)标的、请求、事实方面有牵连关系
诉权:
概念:
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一种请求权!
和诉讼权利的关系:
联系:
1、诉权是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
2、诉讼权利的行使有助于实现诉权的实体内容
区别:
1、主体:
诉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当事人、法院等
2、诉权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诉讼权利是……等
3、根据一事不再讼原则,同一纠纷的诉权只能一次行使,……
4、两者的实体内涵不同
原则:
1、当事人平等原则
概念:
(见内容)
内容:
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2、法院应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体现:
2、辩论原则
概念: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主持下……
意义:
1、行使辩论权能够查清案件事实2、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
实施
(1)辩论的阶段:
辩论绝不限于法庭辩论,而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
(2)辩论的形式:
当事人的辩论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3)辩论的内容:
当事人辩论的范围包括实体问题(实体事实和实体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
3、处分原则
概念: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内容:
1、处分权的主体:
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2、处分权的对象:
包括自己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3、处分权的阶段:
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执行阶段亦可)
4、处分权的前提:
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4、诚信原则
概念……
5、检查监督原则
概念: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特点:
6、同等原则:
外国当事人和我国当事人居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7、对等原则:
若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加以限制,则我国法院也相应的限制该国当事人在我国的诉讼权利。
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概念:
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合议庭的组成
1.一审程序
(1)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二审程序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再审程序
(1)原来是一审的案件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2)原来是二审的案件或者经过提审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4.特别程序
仅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是合议制,且要求必须由审判人员组成。
合议制的例外(独任制)
(1)简易程序中,适用独任审理。
(2)在特别程序中,一般适用独任制。
(例外,选民资格、重大疑难)
(3)公示催告程序中,在公告审理阶段适用独任制,在除权判决阶段,则由合议庭审理。
(4)在督促程序中,也适用独任审理。
2、回避制度
概念:
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情形时,退出对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1.回避对象:
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员、勘验员、翻译人员。
2,回避的法定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3.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
4.申请回避的程序:
1、申请方式:
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均可,但要说明理由。
2、申请时间:
最迟法庭辩论终结前。
3、人民法院应该在3日内做出决定。
4、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申请回避的效力:
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当事人对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6.回避的决定权限: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3、公开审判制度
概念
内容
4、两审终审制度
概念
例外:
但以下几种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1)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2)一审中适用调解结案的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9条:
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5、陪审制度:
不用看
管辖:
概念: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和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恒定:
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则此后……不影响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级别管辖:
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权限和分工
基层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法院: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6种!
)
(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重大港澳台案件、标的金额大或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证劵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高级法院: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辖区受理……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以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
例外情况: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一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是双方被教养的话,回到基本原则)
(4)对一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是双方被监禁的话,回到基本原则)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双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话,回到基本原则)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回到基本原则)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回到基本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
以标的物所在地或重要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
1、一般合同:
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地(没有实际履行时!
!
!
重点)
2、保险:
被告住所、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票据:
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
4、运输:
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
5、侵权: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
6、交通事故:
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
7、海损:
碰撞发生地、最先到达地、加害被扣留地、被告住所
8、海难救助:
救助地、被告住所
9、共同海损:
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
3、专属管辖:
排除协议选择的法院!
!
!
(1)不动产纠纷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遗产纠纷
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纠纷;
②当事人仅能就第一审案件的管辖进行约定;
③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④当事人只可以在以下五个法院中进行选择:
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⑤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确定、唯一的选择,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法院的管辖协议无效;
⑥当事人的选择不得违反我国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也是
5、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1、共同管辖
是指对同一民事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此时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选择管辖
是指对于同一民事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择其一进行诉讼。
3.合并管辖
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原本没有管辖权但是又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6、裁定管辖:
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一)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受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该案件,
(2)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是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在先立案了;
(3)受诉人民法院认为接受案件移送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移送管辖的例外:
(1)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移送到其他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先立案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起诉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3、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
只能移送一次。
(二)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的转移包括向上转移和向下转移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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