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融资与业务结算方式汇卒2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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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与业务结算方式汇卒226

证券公司融资体制创新研究

 

内容提要:

在分析融资渠道不畅对证券公司经营风险阻碍的基础上,比较了证券公司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的要紧途径,提出了当前拓展证券公司渠道的政策建议:

积极拓展证券公司的公开上市及发行金融债券等融资渠道,疏通证券公司现有的短期融通渠道;同意证券公司通过固定资产抵押获得银行贷款。

同意银行就证券公司的某一业务项目提供贷款;推动对国有控股的、经营业绩较差的中小型证券公司的兼并、收购;积极制造条件建立证券金融公司。

关键词:

证券公司  融资体制  创新

 

 

  一、融资体制缺陷是形成并放大证券公司风险的重要体制性缘故之一

  

(一)融资体制缺陷对证券公司进展的阻碍

  证券公司的健康平稳运行,需要一个顺畅的融资渠道,来支持其正常的业务需要;否则,就可能迫使证券公司对业务进行大幅度的调整,或者迫使证券公司采取挪用保证金等违规行为。

因此,融资渠道不畅,是形成证券公司风险的重要体制性缘故之一。

  近年来,我国证券公司业务进展呈现出明显的变化,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的运作周期呈现出由短期转向长期化趋势;同时,证券公司在寻求新的盈利模式的推动下,业务多元化创新活跃,基金治理、购并业务等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重要业务领域。

  证券公司业务进展的这两项重要变化,对证券公司融资能力、融资规模以及融资结构提出新的要求:

一是证券公司融资的期限需求由短期趋向长期;二是证券公司融资的规模需求要与证券市场扩张速度相匹配;三是证券公司融资的结构需求要与证券公司业务多元化趋势相协调。

  而证券公司在既无合法融资渠道,又不能违法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情况下,面临的要紧选择是:

一是压缩传统业务规模,减少业务创新投入;二是为顺应业务周期长期化趋势,以短期融资弥补长期资金不足。

显然,这两种选择都会在客观上加大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

  当前,证券公司资金需求要紧来源于证券承销、自营与经纪三大传统业务。

其中证券承销业务具有占用资金量大、资金使用周期长(承销期通常为90天)的特点,特不是随着近两年来证券承销风险的加大,证券公司中长期融资能力差不多进展成为决定其一级市场占有率高低的重要性因素。

2001年,证券承销业务排行前20名的大中型证券公司每家承销证券金额平均高达30.16亿元,高于20家证券公司平均自有资本规模达4.09倍(排行前20名的证券公司资本规模达147.5亿元,平均资本规模达7.37亿元)。

大中型证券公司必须将自有资本全额使用,才能保证每年的证券承销业务顺利进行。

  而自营业务中,2002年,我国二级市场股票交易额为27990.46亿元(数据依照中国证监会网站数据加总),假定所有证券公司自营证券交易额占二级市场交易总额的10%左右,则证券公司自营证券交易总额为2799亿左右。

依照现有法规规定,我国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规模不得超过净资产额的80%,因此目前我国90家证券公司可用于证券自营业务的资金总额约为160亿元左右,即证券公司自营资金每年只有达到近20倍的资金周转率,才能在二级市场交易份额中占10%的比重,起到机构主体的作用。

显然20倍的资金周转率不仅远高于我国股票交易市场7倍左右的周转率水平,而且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进展。

假如如此高的资金周转率成为现实,那么,证券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所应当具有的稳定市场、发觉价值的作用就难以圆满发挥,同时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自然会加大。

  证券公司之间的购并重组是证券市场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而收购证券营业部成为目前证券公司围绕分业经营所进行的竞争最激烈的领域之一。

据粗略估算,目前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收购成本低则500万元,高至数千万元,假如一家证券公司每年收购5家营业部,则最少需要投入资金近2500万元,甚至上亿元,这笔投入不管关于经纪类证券公司依旧综合类证券公司而言,差不多上一笔庞大的长期投资,如无长期融资渠道支撑,差不多都难以为继。

此外,随着近年来证券公司基金治理、购并等创新金融业务的进展,证券公司融资需求呈现出多元化趋势。

  通过以上对证券公司业务融资需求的简要分析,可知我国几百余亿元的证券公司自有资产,在一定程度上支撑着每年数百家上市公司的近千亿元的证券融资需求、支撑着证券交易市场稳步进展的需求。

因此给予证券公司合法的融资渠道,不仅是有效操纵证券公司经营风险的需要、更是保持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平稳进展的迫切需要。

  而给予证券公司合法的融资渠道并非仅仅简单地体现为给证券市场注入了巨额的增量资金,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在依法堵住原有不规范、违规融资渠道的同时,为证券公司开发新的、合规、有效的融资渠道,从而从融资体制的角度降低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建立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顺畅的融资渠道,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现有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缺陷及证券公司对融资的需求情况

  1.由于市场处于调整时期,证券公司出现亏损的比率有所提高,部分证券公司对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及开拓新业务所需的资金需求专门迫切。

假如按资金需求类不划分,能够将当前证券公司的资金需求大致分为四类(见表1)。

 

表1  各类证券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

 

 

  2.私募增资扩股是当前证券公司募集中长期资金的要紧方式之一,但由于当前市场环境欠佳,证券公司收益率降低,私募增资扩股难度越来越大。

由于公开上市和发行金融债券难度较大,私募增资扩股成为证券公司募集中长期资金的最重要的渠道之一。

但由于当前佣金下调,投行风险加大,证券公司缺乏新的盈利增长点,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受到挑战。

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外部投资者进入证券行业的难度越来越大,而现有股东也持观望态度,甚至有部分参股证券公司的老股东退出,如陆家嘴从平安证券中撤离出全部股份。

假如不能开通新的中长期融资渠道,证券公司生存进展所需的中长期资金将缺乏必要的融资渠道予以满足。

 

  3.由于各种缘故,现有的部分短期融资渠道不能专门好地满足证券公司的实际资金需要,许多证券公司对这些短期融资渠道的实际使用频率并不高。

据了解,目前证券公司能够使用的四种融资渠道中,经常使用的并不多,其要紧缘故是:

  

(1)国债回购。

投资国债需要占用自有资金,而投资国债在目前的市场行情下收益率较低,且要承受较大的利率风险,因此,证券公司手中持有的国债数量一般较少,利用国债回购进行融资意义不大;另外,不同证券公司在国债回购方面容易形成同向性,进而可能会抬高融资成本。

  

(2)同业拆借。

期限太短,只有1天或7天,除新股申购外,过短的资金用途对证券公司意义不大。

同时,由于市场行情欠佳,据了解大多数银行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一些证券公司的信用等级,收缩了授信额度,并对资金用途进行严格审查,这直接阻碍了证券公司对这一渠道的使用频率。

  (3)股票质押。

由于被质押股票在质押期内被冻结,无法进行操作,使证券公司缺乏利用这一渠道的积极性。

  4.当前由于受资格限制,一些具有历史问题的老证券公司无法进入7天期同业拆借市场或股票质押市场,老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渠道十分狭窄。

  5.经纪类证券公司除了1天期同业拆借外,几乎没有其它融资渠道,由于没有其它盈利增长点,在佣金下调、同时市场处于调整期的环境下,一些经纪类公司的亏损逐步积存,有的还有可能面临生存的压力。

  二、当前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现状:

现有的法规框架

  依照《证券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证券公司享有负债经营的合法权利。

1999年6月15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首次明确的证券公司合法融资方式包括:

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超过7天的同业拆借;在银行同业市场上进行国债回购业务;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证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能够发行债券。

另外,证券公司能够依照2001年11月23日颁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增资扩股。

以上五种融资方式关于证券公司而言,各有侧重,功能不同,证券公司在具体应用中不仅需要考虑业务进展需要,还必须对不同融资方式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与比较,进行有效的资产负债治理以及风险治理。

  

(一)增资扩股

  进行增资扩股要紧有两种方式:

一是在原有股东组成及持股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增加原有股东的出资额;二是汲取新的股东进来,在增加资本金的同时股东持股比例格局也发生改变。

  1999年5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湘财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从1亿元人民币增加到10亿元人民币,第一家通过增资审批后,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公司、长城证券公司也相继通过增资扩股审批。

  其相应的法规为2001年11月23日颁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条例如下:

  1.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属于企业行为。

凡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均可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设置先决条件。

  2.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归还被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处理不良资产。

  

(二)银行间同业拆借

  符合同业拆借市场融资条件的证券公司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用拆借融资,其拆借期限为1至7天,到期后不能展期。

依照目前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水平,月息不超过4‰,由于这种方式关于证券公司是一种无需抵押的信用融资,只要办理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有关手续,每笔具体拆借业务进行起来相对简便易行,因而能够满足证券公司中短期资金需求。

从短期来看,证券公司可藉此缓解交易头寸不足状况;从中长期来看,证券公司在操纵错配风险的前提下,能够通过每周操作、以新还旧,由单纯的短期资金来源转变为中短期融资,满足证券公司业务周期不断延长的需求。

目前,这种融资方式的成本约为年利率5%左右,仍然略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且不需要证券公司以其它资产作为抵押,因此证券公司通过这种方式融通中短期业务资金,不失为一种可取之道。

  未成为拆借中心成员的证券公司只能在银行办理隔夜拆借,拆借资金余额上限为证券公司实收资本的100%,月息为3.85‰,尽管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但由于受融资期限短、融资用途固定两项因素限制,目前证券公司尚差不多专门少在同业拆借市场进行隔夜拆借。

  有关同业拆借的相应的法规为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2月1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和2000年12月1日印发的关于《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治理规定》,其有关条例的要求是,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公司须符合以下差不多标准:

  1.资产负债比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2.前三个年度连续盈利;

  3.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规范经营,内操纵度健全;

  4.未因违规经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5.拆借资金余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

  同时还有以下规定:

  1.须以法人为单位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成员,其分支机构不得进行交易;

  2.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展期;

  3.财务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100%;

  4.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

  (三)国债回购

  国债回购是当前证券公司融资的要紧手段之一,未成为银行间拆借成员的证券公司只能在深圳、上海两家证券交易所内进行,期限也被限制在3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等较短的期限内。

经批准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还可选择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办理国债回购。

但在拆借中心可办理的期限不超过1年。

而商业银行由于受分业治理和银行资金不能违规流入股市的政策限制,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国债回购,从而使得证券交易所国债回购市场的资金供应受到限制,因此国债回购利率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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