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主观题2016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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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主观题2016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2014年8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邹恒甫的行为构成侵权。

邹恒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2014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邹恒甫的行为已超出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指出本案中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6分)

(2)本案中邹恒甫应该怎样承担侵权责任?

(4分)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分)作为本案的原告,北京大学和梦桃源公司都是民事主体,都依法享有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被告对北京大学的院长、主任、教授和梦桃源公司的服务人员编造虚假事实,在网络上予以公开,对原告名誉权构成损害。

(3分)

(2)本案中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诉微博,并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016.台州中学期中)31.王某最近买了个苹果6手机,于是他将自己曾使用过的苹果5S手机卖给李某。

双方协商售价为3800元,李某当即预付1800元并把手机带走。

双方当时还约定一周内李某付清余款2000元。

不料第二天发生地震,手机被砸坏,李某拿着手机找到王某,要求退预付款1800元,而王某认为手机已卖给李某,不仅不同意归还1800元,还要求李某付清余款2000元。

(1)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权有哪几种?

本案涉及哪一种物权?

(2)王某的要求是否成立?

理由是什么?

(8分)

(1)物权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本案涉及的是所有权。

(2)王某的理由成立。

首先,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处于自愿,意思表示一致,是有效合同。

其次,动产所有权取得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进行。

在本案中按照双方的协商,李某预付1800元,王某将手机交给李某,财产所有权已归李某。

最后,地震虽为不可抗力,但是此时所有权为李某。

因此,手机的损坏应由李某自己承担。

王某有权要求李某履行合同,付清剩下的2000元。

(2016浙江高考.43)甲继承其父遗产,一架古董级的钢琴和一间林中小屋。

收藏家乙意欲此钢琴和小屋,为此三顾茅庐。

甲深受感动,遂于2016年2月5日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乙当即付清小屋款项并运走钢琴。

合同约定双方于2016年2月10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届时乙应付清钢琴的款项。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2月9日夜降暴雨,引发泥石流,彻底冲毁了该小屋。

甲念及父恩,十分懊悔,向乙提出钢琴不卖了,要求送还。

(1)甲向乙提出退还钢琴时,钢琴的所有权归谁?

为什么?

(5分)

(2)2016年2月9日,天降暴雨之前,林中小屋的所有权归谁?

(1)归乙。

钢琴属于动产,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一般为交付。

2016年2月5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后,乙运走钢琴,交付已完成,钢琴的所有权转移。

(2)归甲。

林中小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经产权过户登记,始发生所有权转移。

甲与乙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林中小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

(2015.10浙江选考.42)从事运输的赵某与H二手车贸易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一辆运输车,并按约定交纳了5万元定金。

赵某在约定期限的最后一天交款提车却遭拒绝。

原来,H公司已将该车以38万元卖给了周某,并帮助周某办理了过户手续。

赵某要求H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而该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

双方协商无果。

赵某因此受到较大损失,遂将H公司诉至法院。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知识,结合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判断赵某能否获得该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指出H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及承担方式。

(1)不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属于动产,由于价值较大,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本案中,H公司已将该车卖给周某,并帮助周某办理了过户手续,所有权应归周某。

(2)H公司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本案情况,该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还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2013.浙江高考.08)张三在2007年8月以40万元的借个购买了本市阳关小区的一套商品房。

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

2008年12月张三委托房产中介出售该商品房。

李四对张三的商品房非常满意,并与张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2009年8月16日之前付清房款50万元。

张三看到房价快速上涨,2009年8月5日以80万元的价格将该商品房卖给王五,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李四得知这一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三与王五的买卖行为无效。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李四和王五谁该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2)未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是否有权获得赔偿?

王五。

理由:

不动产的取得,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故李四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张三与王五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故王五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李四有权要求张三赔偿损失。

合同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张三却一物二卖使得合同无法履行,张三的行为构成违约。

(2016.4浙江选考.42)2010年,金某申请的“非诚勿来”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随即他以“非诚勿来”为名开设婚姻介绍所。

同年,S电视台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来》开播并收取大量广告费,影响了金某商标正常使用,金某将其告上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S电视台进行了抗辩并向法院提交版权登记证书、《非诚勿来》视频内容等。

近日终审法院判决该电视台构成侵权。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简要分析法院判决S电视台侵权的理由。

(2)指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S电视台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1)金某“非诚勿来”商标处于法定保护期内,S电视台未经其许可,在营利性婚恋交友节目上使用该商标,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金某相同的商标。

(2)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1分)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决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在诉讼中,S电视台进行抗辩,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

(2分)

(2014.浙江高考.08)马腾飞(15岁)所在学校内有一台自动售货机,里面摆放着多款饮料,每款饮料下方都有相应的价格标签和按钮。

一天课间休息时,马腾飞感觉口渴,来到该自动售货机旁边,投入对应价格的硬币,并在自己想买的饮料下方按下按钮。

马腾飞看到饮料出现在出口处,却因出口处故障未能去除该瓶饮料。

针对本案例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本案中合同订立过程的两个阶段。

(2)本案中马腾飞是否取得饮料的所有权?

说明理由。

 

(1)合同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本案中自动售货机摆放饮料,标明价格,设定按钮的行为是要约;

马腾飞投入硬币,按下按钮的行为是承诺。

(2)否。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交付;

本案中饮料属于动产,饮料并没有交付给马腾飞占有,因此,马腾飞并没有取得该瓶饮料的所有权。

(2015.浙江高考.08)经讨价还价,村民陈某觉得购买王某的耕牛。

付款后,陈某临时去外地看望好友,行前与王某约定两天后来牵牛耕牛。

第二天,张某也找到王某购买耕牛。

由于张某出价比陈某高,王某遂决定将同一耕牛卖给张某,张某当即付款牵牛耕牛。

第三天,陈某到王某家牵牛,发现耕牛已被王某卖给他人,非常生气,与王某发生争执。

结合所学知,回答下列问题并分析说明理由。

(1)本案中,谁谁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2)王某违反了哪项合同履行原则?

(1)张某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理由:

①耕牛属于动产。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动产,一般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

②本案中,陈某付了款,但没有牵走耕牛.未发生实际交付。

张某付了款并牵走耕牛,因此,张某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2)王某违反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

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该格守信用,言行一致,应尽最大的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实现对方的合同权利。

②在本案中,王某没有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滥用了自己的权利,违反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2.浙江高考.08)张先生婚后多年无子,遂与李女士签订合同,约定李某和他生一个孩子,他支付给李某10万元。

一年后,李某生下了她和张先生的孩子,但张先生在孩子出生前夕因车祸去世。

孩子出生后不久,李某手持合同找到张先生的妻子王某,要求其如约支付报酬。

王某认为该合同无效,拒绝支付。

李某又提出孩子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

王某称虽然孩子是张先生的骨肉,但张先生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遗产怎么分配自己说了算。

根据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张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从实体法上说,该孩子是否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

(1)无效。

合同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张先生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效。

(或:

法律规定,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一致,并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张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合同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效。

) 

(2)有,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该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

(2015.湖州中学期中考试.08)王某最近买了个苹果6SPlus手机,于是他将自己曾使用过的苹果5s手机卖给李某。

双方协商售价为2800元,李某当即预付800元并把手机带走。

不料第二天发生地震,手机被砸坏,李某拿着手机找到王某,要求退还预付款800元,而王某认为手机已卖给李某,不仅不同意归还800元,还要求李某付清余款2000元。

(1)物权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种。

首先,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出于自愿,意思表示一致,是有效合同。

其次,动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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