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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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它是根据自然法最终是根据永恒法制订,体现人类的理性。
它有四个特点1,人法从是自然法来的。
实在法可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
2,人法是以城市的公共福利为目标。
3,人法应该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来加以颁布。
4,法律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对象分类,并且有时候就以它们的制定者来命名。
(四)神法。
即《圣经》,是一切法律的源泉,是主宰人们的法律。
神法的理由:
1,人在行动方面是受法律支配的,而且接受神所赋予的法律指导。
2,神法不会发生错误。
3,规定人们的内心活动。
4,能够防止各种各样的罪恶。
四、法律和道德
第一种道德既受人法支配,又受神法支配;
第二个道德不受人法支配,只受神法支配;
第三种道德既不受人法支配,又不受神法支配。
2.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
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他重人治轻法治。
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
军人—银子—勇敢;
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
劳动者—铜和铁。
柏拉图认为贤人政体是最好的政体,也就是他的理想国。
柏拉图重视立法工作,1、立法只有为之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
2、这个国家应该是统一的。
3、这个国家的人民对法律应该具有理解力。
全部的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
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认为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
柏拉图后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
创办了第一学园。
3.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逍遥学派。
“我爱我师,我更爱真理”。
“对外在世界的真实性,并无怀疑”。
四因论(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
一、法律和国家的关系
两者目的都是为了善德,他们又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正义。
国家是最高的社团,法律是正义的具体表现。
法律的好坏是以正义作为划分标准的,人们服从城邦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现了正义。
二、法律和政体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中小奴隶主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既是最好的又是稳定的。
中庸。
划分国家政体有两个标志:
一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是多少,二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实行统治的目的。
君主政体—暴君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
正宗政体——变态政体。
三、法治和人治
它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崇尚法治的人物之一,他主张实行法治。
(一)法治的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二)多数人的考虑要比少数人考虑周到。
正确得多。
其次,法律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
(三)立法 应注意国境的大小和境内居民两个因素,邻邦关系,财产限额和各个家庭子女人数。
法律必须变革,但变革要慎重。
立法中特别要重视教育。
四、法律定义
法律具有正义性;
法律具有普遍性;
法律具有平等性;
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
法律具有权威性。
亚里士多德发表了著名的《政治学》,从而把政治学从古代哲学和伦理学中独立出来。
古代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
创立了第二学园。
政体构成三要素思想,既国家的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4.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他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同罗马法结合在一起的主要代表人物。
《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
一、理性、法和正义的关系
西塞罗伊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以人为前提,来解释人类理性法与正义的关系。
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财富就是理性。
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认为人和上帝共同具有法。
二、法的定义
自然法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
自然是衡量一切的标准,法就是理智,支配正当行为和禁止错误行为就是法的自然职能。
凡是正当的和真正的法律都是永恒的,而且不与成文法相始终。
现行法和正义相矛盾的话,这种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实际上是指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法律。
三、法律同执政官同政体的关系
国家是一个道德的集体,也既‘人民的事业。
’第一西塞罗把国家和法律认为是人民的共同财富。
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第二,执政官必须依靠法律来办事,所以执政官使法律的产物,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第三,国家制定的法律和国家要永远服从上帝的法律,道德或自然法,这种法律超越人的选择和人定的制度,它是更高一级的正义统治。
国家使用暴力,只有在它来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是才是正当的。
西塞罗的人民,把大多数的奴隶排除在外。
四、权力的均衡原则 对资产阶级的分权理论形成和对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制恒原则的实施影响很大。
第一,相信混合政体形式的优越性。
第二,是国家政体的历史循环论。
五、罪行相应原则 西塞罗提出罪行相应的原则和公开审判的原则。
5.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荷兰建立了欧洲第一个资产阶级国家。
格老秀斯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的创始人,是国际法之父。
“看吧!
荷兰的奇迹”。
《论海洋自由》《战争与和平法》
一、国家学说
格老秀斯的国家学说是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为基础的。
人民通过社会契约成立国家、社会契约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以神的意志为前提(统治契约说);
一种则以自然法为基础(社会契约说)。
他们有下列区别:
第一是指导思想不同,前者以神的意志为前提,后者则以自然法为基础。
第二是参与契约的当事人不同,前者以人民和君主之间订立契约。
后者则是在人民之间订立契约,然后才产生统治者。
第三是人民对破坏契约的惩罚手段不同前者主张驱逐暴君,后者分两种主张一是人民有权起来革命。
第四是所设想的政体不同,前者主张实行君主政体。
后者分为三种一主张实行专制政体,如霍布斯。
一种主张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
一种主张实行民主共和制,如卢梭。
二、法律分类
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的论点。
人类遵守社会契约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
遵守契约即为民法之母,而自然法又是从契约的约束力所生,因此可以说自然法是民法之祖。
法律划分为自然法和意定法两大类,意定法又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种。
国内法是由自然法产生。
三、自然法的定义
自然法是政治的理性准则,他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符合理性法则要求就是正当的行为。
反之就是罪恶的行为。
其次这种正当的理性是由上帝规定的,理性的准则又是检验人们行为合法与非法的试金石。
四、自然法的内容和特点 根本原则一是各有其所有,二是各偿其所负。
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
五、自然法和国际法的关系
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包括自然法。
国际法定义:
正如每个国家的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善和国家之间的善。
在他们之间,法律是依据契约而发展的,法律并不是为某一国家的利益要发展的,而是为了所有国家的利益,这种法叫做国际法。
广义上的国内法(国内范围之外的成文法)就是国际法,法律的效力来自所有或许多国家的意志。
六、法律和权力的关系
权力是法律派生的,法律要求包括权力,任何一种超过一个人自身的权利就是自由;
任何一种超过他人的权利就是权威。
七、主权在君
通过契约组成政府拥护一个人为君主后,就得永远服从这个君主。
人民是君主的奴隶,任命和土地都是君主的私有财产,可任意处理,自由转让。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显著特点一个人主义倾向,二理性主义思潮。
6.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代表大资产阶级,上层新贵族利益。
近代机械唯物主义奠基人之一。
培根的秘书,代表作《利维坦》。
《论公民》和《论物体》《论人性》。
一、自然法
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基础之上,又已人性论为基础。
从人类本性的‘平等性’得出了‘人性恶’的结论。
竞争、猜疑和荣誉。
从而提出了“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著名论点。
霍布斯看来,自然法的内容有14条,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
第一,关于寻求和平与信守和平以及人们应该放弃为和平障碍的权利。
第二,关于遵守契约。
必须认真履行,遵守契约是正义的源泉。
第三,人只要有改过表示,对可原谅者,则应给原谅。
第四,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无所谓聪明和愚笨之分。
他把自然法的所有内容用一句话概括:
“己所不欲,勿施与人。
”社会契约论在霍布斯思想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公共权力必须经订立契约才能产生,社会契约是人类摆脱自然状态的必经之路,通过社会契约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这叫做国家。
二、主权
霍布斯提出了主权在君的政治主张。
主权具有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性质。
主权者的权利不受法律的限制。
他认为君主政体最好。
反对资产阶级提出的法制和分权要求。
三、法律
法律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由口头说明,或由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明显的方法,以表示出来的规则和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出只能服从而不能违反。
法律特征:
(一)主权性。
国家的代表者就是主权者,不受法律约束。
(二)意志性。
法律的权威与效力都是从国家的意志中得来的。
法律不能违反理性。
(三)确定性。
国家法律仅仅对能了解的人说来才是法律。
没有用人们可以看到的地方加以公布,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法律没有宣布的地方,无知便是一个获得宽恕的充分理由。
法律分类
(一)就法律形式而言,霍布斯把法律分为自然法和成文法两大类。
成文法可分为人法和神法两种。
人法又分为分配法和惩戒法。
(二)就法律的效力而言,分为基本法与非基本法。
基本法是之一个国家建国的法律基础,相当于宪法。
非基本法是指国家的普通法律。
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四、刑法思想
提出了罪行相应的刑罚原则。
思想不构成犯罪。
犯罪必须是违犯法律的行为。
虚荣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罪行。
2,对可宽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不为罪的行为由:
缺乏获知法律的方法,人身处在非自由的情形,正当防卫。
关于罪行轻重一犯罪原因论,以后果论,以时间地点和人物而论。
刑罚就是国家的统治者,根据人们对于法律的禁令作为与不作为,而对违犯法律的人所施加的一种痛苦,目的在于使他人知道的违反法律必受惩罚而守法。
第一,刑罚权力来自于国家。
第二,对犯罪行为才能施加刑罚。
第三,刑罚是为了使罪犯服从法律和通过惩戒罪犯使其他人服从法律。
第四,量刑适当,罚必当罪。
第五,罪刑法定。
刑罚分为神罚和人罚。
五、自由
自由就是人可以不受阻碍地作他愿意做的事情。
1,在遵守法律的条件下还有自由。
2,每一个臣民对于权力不能根据契约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
他论证了人有不控告自己的自由,自卫权力和生存的本能使人们没有承认罪行的义务。
他所维护的是资产阶级君主专制。
7.洛克的法律思想
英国革命后期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政府论》《论宽容异教的通信》《人类理解论》。
一、自然法
发挥了人的自然权利的理论。
洛克的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其次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
自然法的具体内容:
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1,平等权。
2,自由权。
3,生存权。
4,财产权。
这些就是天赋人权。
洛克所说的战争状态和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是有区别的。
首先,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反常状态,而霍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