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八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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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八Word文档格式.doc

  1、用益物权的特征。

  用益物权的特征:

①具有用益性,即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②具有独立性,即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

③占有性,即即以实际上支配占有用益物为成立条件;

④客体一般是不动产,但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也可以成为用益物权的客体。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

②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一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限于此。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村土地。

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交由集体使用的土地。

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采用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法拟订承包方案、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

  3、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

(1)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集体土地。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限于该农民集体的成员。

(3)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没有期限性和流通性。

宅基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这一权利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土地上的住宅存在,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同时存在。

同时,我国现行法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转让,也不允许单独继承。

  三、论述题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①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属于不动产物权。

[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存在国有土地上或建筑物上的一种用益物权(×

)。

②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即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

③具有期限性(40-70年不等)和可让与性(土地使用权可以合法转让)。

(应适当展开)

  2、地役权的特征。

  地役权的特征有:

①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②是为需役地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③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即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或成为其他权利如抵押权的标的;

④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地役权的发生、消灭、享有和负担都具有不可分性。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用益物权一般在不动产上设定,尽管物权法规定了动产也可以设定,但目前暂时没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在国有土地上设定,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在集体土地上,也可在国有的土地上。

  3、不动产物权一般是登记要件主义,不登记不产生物权,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却都采登记对抗主义。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出租、转包、代耕、互换等,但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

  5、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

  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5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1、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2、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对于抵押人(可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用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其他债权人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

  1、抵押权的特点。

  抵押权的特征:

①不转移占有性,即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②标的物的广泛性,即可以以不动产、动产和权利设定;

③具有特定性,即为抵押物及其担保的债权均特定的担保物权;

④具有顺序性,即为同一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有先后顺序(同日登记为同一顺序),在实现抵押权时,顺序在先的优先受偿。

  2、(★)动产浮动抵押的特点。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特点:

①动产浮动抵押权中的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能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

②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限于抵押人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其他的动产、不动产、权利不能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

③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包括现有的动产以及将有的动产。

至于具体以哪种动产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应由抵押合同约定。

④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的财产处于不断变动之中,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的原材料投入生产,也可以出卖抵押财产。

同时,新增抵押财产范围内的动产也应列入抵押财产之中。

可见,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

只有在具备法律规定的事由时,抵押的财产才能确定。

  3、质权的特点。

  质权的特征有:

①标的物为动产和权利,不为不动产(标的物的种类特征);

②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财产上设定,即标的物须特定并移转占有(标的物特定的方式特征);

③以债权人持续占有质物为存续要件(公示方式特征)。

  4、留置权的特点。

  留置权的特征:

①是法定担保物权,不存在一个留置权的合同。

②可发生二次效力性。

债权到期后未得到履行时可留置,此为一次效力;

超过一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可变价受偿,此为二次效力。

③是动产担保物权,留置物只能是动产。

④是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5、取得留置权应具备的条件。

  取得留置权应具备的条件:

①须债权人占有一定的财产;

②债权人占有的是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③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④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以上4个条件缺一不可。

  1、(★)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的特征:

①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

即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②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即该物权从属于主债权。

③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即在担保物权人就其债权全部受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④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即在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受有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时,可从中优先受偿。

  四、案例题

  案例:

李某以自有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在5月4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

后李某又向王某借款30万元,以上述房屋为抵押,双方在5月6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因王某认为房屋价值太小,李某又将一祖传玉器交给王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

现李某无力返还借款,且银行和王某的债权都已到清偿期,房屋拍卖得款25万元,玉器拍卖得款8万元。

问:

(1)银行和王某对拍卖房屋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说明理由。

(2)王某对拍卖玉器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3)拍卖房屋和玉器的价款应如何清偿债务?

  答案:

(1)王某对拍卖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为李某与王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有效设定,王某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而银行与李某虽签订了抵押合同且在前面签订,但对该房屋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因为不动产物权采登记生效主义,未登记不产生物权,银行对李某的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2)王某对拍卖玉器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有质押合同,且交付了质物,质权有效设定。

(3)拍卖房屋的价款25万元应全部还给王某,拍卖玉器的价款8万元中的5万元也应还给王某,剩余的3万元可以用来偿还对银行乙的债务。

  1、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限于动产。

  3、抵押财产可为动产、不动产、权利;

质押财产只能为动产、权利;

留置财产只能为动产。

  4、抵押权、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5、抵押权为不转让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和留置权都是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6、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没有约定的,包括①主债权及②利息、③违约金、④损害赔偿金和⑤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但质权和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为:

①主债权及②利息、③违约金、④损害赔偿金、⑤质物(留置物)的保管费用;

⑥实现质权的费用。

区别在于:

后两者多了一个保管费用,因为转移占有的原因。

  7、禁止流抵押条款和流质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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