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油排放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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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_Q前-C后_Q后)/C前_Q前_100%式中:
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4.标准限值4.1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
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x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l。
表l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其准灶头数≥l<3≥3<6≥6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1.67,<5.00 ≥500<10 ≥10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m2)≥1.1<33 ≥3.3<6.6 ≥6.64.2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规模小型中型大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2.0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60 75 855.其它规定5.1排放油烟的坎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为超标。
5.2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6.监测6.1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
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
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6.2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m2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
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16157一1996有关规定进行。
6.3采样时间和频次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分钟。
6.4采样工况
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6.5分析结果处理:
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
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
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
6.6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C基=C测_Q测/nq基式中:
C基-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mg/m3;
Q测-实测排风量m3/h;
C测-实测排放浓度mg/m3;
q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大、中、小型均为2000m’/h;
n-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
7.标准实施7.1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4.2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
7.2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值。
本标准实施之日之前己开业的饮合业单位或己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现有饮合业单位末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合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三同时”要求执行本标准。
7.3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
7.4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A.l原理
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采集头内。
将收集了油烟的采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法测定油烟的合量。
油烟的合量由波数分别为2930cm-1(CH2基团中C_H键的神缩振动)、2960cm_l(CH3基团中C_H键的坤缩振动)和3030cm_1(芳香环中C_H键的伸缩振动)谱带处的吸光度A2930、A2960和A3030进行计算。
A.2试剂A.2.1四氯化碳(CCL4):
在2600cm-1_3300cm-1之间扫描吸光度值不超过0.03(4cm比色皿)一般情况下分析纯四氯化碳蒸馏一次便能满足要求。
A.22高温回流食用花生油(或菜籽油、调和油等)。
高温回流油的方法:
在500mL三颈瓶中加入300mL的某食用油插入量程为500℃的温度计先控制温度于120℃敞口加热30min然后在其正上方安装一空气冷凝管加热油温至300℃回流2小时即得标准油。
A.3仪器和设备A.3.1仪器:
红外分光仪能在3400cm_1至2400cm_l之间吸光值进行扫描操作并配合4cm带盖石英比色皿。
A.3.2超声清洗器。
A.3.3容量瓶:
50mL、25mL。
A.3.4油烟采样器与滤筒。
A.3.5比色管:
25mL。
A.3.6带盖聚四氟乙烯圆柱形套筒。
A.3.7烟尘测试仪其采样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参照GB/T16157一1996。
A.4采样和样品A.4.1采样:
采样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工况均见标准正文中。
A.4.1.1采样步骤参照GB/T16157一1996的烟尘等速采样步骤进行。
(1)采样前先检查系统的气密性。
(2)加热用于湿度测量的全加热采样管润湿干湿球测出干、湿球温度和湿球负压;
测量烟气温度、大气压和排气筒直径;
测量烟气动、静压等条件参数。
(3)确定等速采样流量及采样嘴直径。
(4)装采样嘴及滤筒。
装滤筒时需小心将滤筒直接从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倒入采样头内特别注意不要污染滤筒表面。
(5)将采样管放入烟道内封闭采样孔。
(6)设置采样时间开机。
(7)记录或打印采样前后累积体积、采样流量、表头负压、温度及采样时间。
记录滤筒号。
(8)油烟采样器采集油烟。
A.4.2样品保存:
收集了油烟的滤筒应立即转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紧杯盖;
样品若不能在24h内测定可保存在冰箱的冷藏室中(<4℃)保存7天。
A.5试验条件A.5.1滤筒在清洗完后应置于通风无尘处晾干;
A.5.2采样前后均保证没有其它带油渍的物品污染滤筒。
A.6样品测定步骤
(1)把采样后的滤筒用重蒸后的四氯化碳溶剂12mI。
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好清洗杯盖;
(2)把清洗杯置于超声仪中超声清洗10分钟;
(3)把清洗液转移到25mL比色管中;
(4)再在清洗杯中加入6mL四氯化碳超声清洗5分钟;
(5)把清洗液同样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
(6)再用少许四氯化碳清洗滤筒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并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加入四氯化碳稀释至刻度标线;
(7)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
测定前先预热红外测定仪lh以上调节好零点和满刻度固定某一组校正系数;
(8)标准系列配制:
在精度为十万分之一的天平上准确称取回流好的相应的食用油标准样品l克于50mL容量瓶中用重蒸(控制温度70_74℃)后的分析纯CCL4稀释至刻度得高浓度标准溶液A。
取A液1.00mL于50ml容量瓶中用上纯CCL4稀释至刻度得标准中间液B。
移取一定量的B溶液于25mL容量瓶中纯CCl4稀释至刻度配成标准系列(浓度范围O一60mg/L)。
(9)样品测定:
用适量的CCl4浸泡聚四氟乙烯杯中的采样滤筒盖上并旋紧杯盖后将杯置于起声器上清洗5分钟将清洗液倒入25mL比色管中再用适量的CCl4清洗滤筒2次将清洗液一并转入比色管中稀释至刻度即得到样品溶液。
将样品溶液置于4cm比色皿中即可进行红外分光试验。
A.7结果计算A.7.1油烟治理效率计算公式 见附录B及标准正文中3.7式。
A.7.1油烟排放浓度计算公式C测=(C溶液_V/100)/V0式中:
C测-油烟排放浓度(mg/m3)
C溶液-滤筒清洗液油烟浓度mg/L;
V-滤筒清洗液稀释定容体积mL;
Vo-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采样体积的m3其计算方法以参考GB/T16157_1996。
附录B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测量精度:
+0.02mg/m3重现性:
CV%≤之l.8工作温度范围:
0一100℃油烟采集效率:
≥95%外型尺寸:
滤筒长度56.00+0.05mm滤筒直径17.00+0.05mm电源电压:
220V。
附录C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测定分为二种情况:
1.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通过同时测定净化前后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即可按标准正文3.7节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2.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则需在进行效率测试前确定一个稳定的抽烟发生源然后测定出安装与不安装净化设施时的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再按标准正文3.7节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0-02-29批准2000-07-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