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简答题整理部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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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简答题整理部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及包含直接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索要控制的对象是可事前预见的人为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及3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指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行为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

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具有多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

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特征的3表现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制定必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容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必须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5基本制度

1、环境标准制度

2、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

3、环境费制度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5、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在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有科学技术性、预测前瞻性、内容综合性等优点,是环境行政决策的主要科学依据。

环境费制度的概念及3形式

环境费制度是对所有环境收费的统称。

指国家或者其他公法人团体以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为目的,依法向环境环境利用行为人收取的与其行为相对等的金钱。

形式:

环境规费、环境公课、环境受益费

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影响的主要表现

1、妨害人类正常生活并导致人类心理和感官上对环境与自然舒适度认识的降低

2、导致人类生命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和自然环境破坏

3、导致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退化以及历史和文化遗产价值的逸失

4、造成自然资源的枯竭,生物多样性减少

环境污染的定义及3特征

环境污染指在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向环境排放了超过环境容量的物质或能量,导致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对人体健康、财产、生态系统平衡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

1、环境污染必须伴随人类活动产生

2、环境污染须为物质或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泄露

3、环境污染必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的结果

环境污染的分类(3种分类标准)

1、以产生污染的人类活动为标准,分为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

2、以污染的环境要素为标准,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等

3、以污染物性质为标准,分为物质污染、能量污染

“三同时”制度的3主要内容及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政法律责任

内容包括: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同时设计:

即在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行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要求的设计程序进行,环境保护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

2、同时施工:

即对建设项目中有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

3、同时投产使用:

在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计竣工验收的申请,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相应的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违反时行政法律责任: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或者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而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或者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3表现

1、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

2、推行清洁生产

3、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

协调发展原则概念、3内涵3意义6制度措施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指经济社会发展要充分考虑到环境资源的承载力,使环境与资源既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又能够使环境资源保持在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适当环境质量要求的水平上,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1、

2、

3、服从

预防水土流失的4禁止性措施

1、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2、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3、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区开垦种植农作物

4、禁止采集发菜

我国开发利用水资源遵循的3原则

1、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2、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3、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1、《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该法。

《海岛保护法》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实行特别保护的措施

1、对领海基地所在海岛,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2、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违反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5情形

1、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虽遭受破坏但经过保护能够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2、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海岛、湿地、海湾等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5、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跨界环境损害赔偿3范围

1、人身伤亡。

这是跨境环境损害赔偿的主要内容,通常由相关国家的国内法院根据本国的赔偿标准决定如何赔偿

2、财产损失。

通常仅对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3、预防措施、应急措施、恢复措施的费用与支出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的信息通报与公众监督机制

1、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2、上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对违反者,责令公布,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决定

1、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2、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除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等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建设单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使用土地。

《渔业法》规定的关于禁止破坏性捕捞作业的5规定

1、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2、禁止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

3、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4、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5、禁止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

行政处理机制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方面的意义

1、行政处理制度能够正视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的不平等关系,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公平性

2、行政处理程序的费用主要由国库负担,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3、行政处理程序通常较为简便,有利于迅速妥善解决环境侵权纠纷

传统法律部门的救济手段和方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3局限性

1、传统法律部门的救济属于事后救济。

这与公众要求预防环境污染和避免损害的预期差距较大

2、传统法律部门的救济属于个案救济。

这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大规模、连续性、潜伏性损害对公共环境利益的影响不符

3、传统法律部门的救济属于分散救济。

这与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不符。

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的3步骤

1、确定总量控制区

2、确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配

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权限

1、国务院环保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2、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污染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指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备案。

环境污染侵权的概念、特征、归责原则(含义)、3构成要件、2免责事由、2承担形式

概念:

环境污染侵权指因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进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1、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

2、加害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理性

3、侵害状态的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

4、环境污染侵权兼有私害性和公害性

环境污染侵权是特殊侵权。

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在污染者因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无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对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损害后果、污染行为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损害后果通常表现为:

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

污染行为通常表现为: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因果关系通常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来认定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和受害人过错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由必须是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才能据此免责。

2、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行为人必须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的才能免责。

受害人过错:

环境侵权是特殊侵权,实行无过错原则。

因此不存在过失相抵,仅仅根据受害人过错大小判断加害人免责还是减轻责任。

通常,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是由受害人严重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承担形式:

1、侵害排除2、损害赔偿

《森林法》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规定

1、实行森林采伐限额

2、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3、森林、林木的采伐方式

4、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概念、2分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在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规范时,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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