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本-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答案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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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 

10.D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分20分)

1.ABC 

2.ABCD 

3.ABC 

4.CBD 

5.ABCD 

6.ABCD 

7.BC

8.BCD 

9.ABC 

10.ABCD

四、名词解释(每题6分,分30分)

1.质剂:

周朝时的买卖契约,买卖双方各执一半。

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

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

西周结婚的程序;

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

3.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包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

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

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

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

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4.《法经》:

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

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而把相当于刑法总则的具律放在了篇尾。

5.以古非今罪:

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五、案例分析

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

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姐妹同嫁一夫)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随嫁女一同收为妾。

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

嫡长子继承,可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有利于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具体内容是:

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

二是奖励告奸;

三是.奖励农业生产;

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

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

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在先秦时期,刑是处罚违法犯罪(甚至道德礼仪)的措施的规定,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

在周朝,有所谓周公制礼,礼是行为规范,违反礼的规定要受刑的制裁。

在《周礼》中,刑只是法律当中的制裁手段。

法,是明辨是非,实现公正公平的规范。

用法代替刑和礼,体现了古人对法律的作用的认识。

“律”。

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

主要是强调法律的统一实施,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第6—10章)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B 

2.C 

4.A 

5.C 

6.C 

7.D 

8.D 

9.B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ABCD 

2.ABCD 

3.ABCD 

4.BCD 

6.ABCD

7.ABD 

8.ABC 

9.ABCD 

10.CD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隐匿。

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2.官当:

 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措施。

《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

明、清律无此规定。

3.唐律疏议:

《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中华法系的代表。

《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

它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保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

4.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

增加“折杖法”;

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

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5.秋审: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由中央国家机关集体审判地方上报的死刑监候案件的制度,复审后根据案情从四种处理意见:

包括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中选择并报皇帝批准。

四、案例分析(每题10分,共20分)

1.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

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

劓刑是割鼻;

刖刑即断足;

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

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

同时,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矛盾缓和,是刑罚改重为轻的社会原因。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

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

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

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

文景时期尤为显著。

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4)秦汉的徒刑种类。

秦朝的徒刑:

  A.城旦、舂。

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

舂,适用于女犯。

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

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B.鬼薪、白粲。

鬼薪,适用于男犯;

白粲,适用于女犯。

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

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

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C.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主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刑期为二年。

作如司寇,适用于女犯,相当于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刑期也为二年。

  D.罚作、复作。

“罚作,适用于男犯,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

复作,适用于女犯。

就是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

罚作和复作是徒刑中最轻的,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

汉朝的徒刑基本是沿用秦朝:

A.髡钳城旦舂(5岁刑)。

B.完为城旦舂(4岁刑)。

C.鬼薪白粲(3岁刑)。

D.司寇和作如司寇(2岁刑)。

E.男罚作、妇女复作(1岁刑-3个月)。

F.“女徒顾山”。

(指是妇女犯罪判处鬼薪上山砍柴徒刑的,可以不亲自服役,每月花三百钱雇人代替。

2.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

(1)“八议”的内容

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

“八议”是由《周礼"

秋官"

司寇》中“八辟”演变来的,曹魏制定魏律时将“八辟”改为“八议”,“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代相沿至明清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

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

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

(2)“十恶”的内容

北齐律的“重罪十条”至隋唐发展为“十恶”大罪,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

所谓“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八议”与“十恶”的关系。

“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是封建贵族的特权,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十种罪行的严重性质。

犯“十恶”罪的人即使属于八议的范围,也不得享受议、请、减的照顾。

“八议”与“十恶”相辅相成,共同为封建统治服务的。

3.胡蓝之狱

(1)明初时如何加强中央集权的

行政方面:

在中央废除丞相制度,加强皇帝的专制集权,在地方:

实行三司分权,废除行中书省,设布政司、都指挥司、按察司,分管地方的行政、军政和监察。

大权统归中央。

在军事上建立卫所制度,设立五军都督府,

在法律上实行厂卫特务统治,

在科举上以八股取士,加强文化思想的控制。

(2)明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

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为了维持政治、经济不遭受严重的破坏,君主专制统治更加强化,并发展到极端化的程序。

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开国皇帝朱元璋确立的,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都有深刻的影响。

  一是重典治乱世。

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

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

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

  二是礼刑并用。

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

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

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

(3)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措施

明朝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

一是制定明《大诰》。

是朱元璋洪武18-20年间亲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是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特别是重典治吏的的主张、实践和措施。

《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4篇,共236条。

内容是惩治贪官污吏的典型案例汇编。

二是采取严厉措施严惩贪官污吏。

《大明律》规定:

对受财枉法的所谓"

枉法赃"

,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

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

风宪官"

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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