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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角下中法马江海战①起因探究Word文件下载.doc

1884年8月23日下午1时56分,法舰队司令

孤拔指挥所有在福州港的法舰对福建水师突然开

火,马江海战爆发。

在来不及起结的情况下,仅约半

小时,福建水师9艘舰艇被击沉击毁,2艘重伤搁

浅,700多名将士伤亡。

当晚,根据茹费理授意,孤

拔在向各舰发布的命令中对当天的军事行为的起因

作如下解释:

“我们的士兵在谅山做了可耻的背信的

牺牲品,今天正好是两个整月了。

这种暴行已经由

你们在基隆的同伴和你们的勇敢报得了仇。

”躺册’8

月29日,茹费理在致驻日法国公使的电报中再次对

马江海战的起因作如下说明:

“中国政府拒绝我们因

谅山的埋伏及5月11日天津条约的违背所要求的

赔偿,我们不能不以报复的手段进行摧毁中国在福

州的船厂、炮台及舰队。

”[1](第册'

“报复”,是国际法范畴的合法行为,也称为“用

力伸冤”。

《万国公法》是这样解释“报复”的:

“不似

各国之律法,使民畏刑而始遵也。

所以各国倘受欺

凌,别无他策以伸其冤,惟有用力以抵御报复耳。

如人民居王法不及之地,无可赴诉,只好量力自

护。

”。

’如果茹费理的“报复说”成立,福建水师

的将士就是替两个月前在谅山背信违法的同胞接受

制裁,该打!

那么,在谅山究竟谁可耻地背信、违法?

茹费理、孤拔挑起马江海战,究竟是含冤“报复”,还

是谙法玩法、仗力“欺凌”?

标榜“自强新政”已20

多年的清政府为什么未能戳穿对手的玩法?

本文拟

从国际法视角予以探究。

1884年5月11日,李鸿章、福禄诺在天津签署

了《中法简明条款》,并明文约定以法文本为准。

《中法简明条款》的法文本——“Conventionprdlimin—

aired’amitigetdebonvoisinageentrelaFranceetla

Chine”[3](P198-199)

(《法中睦邻友好预备协议》,以

下简称《预备协议》)从条约名称上看,就是为缔结

《法中睦邻友好条约》作预备的预备性协议。

在该

协议中,双方约定:

(1)以一份预备协议条款作为最

终条约的基础;

(aumoyend’uneConvention

prgliminairedontlesdispositionsservirontdebasesaun

Traitgdgfinitif)

(2)在该协议签署后的三个月期限

内,两国政府应任命全权代表,在预备协议条款既定

基础上进行最终谈判。

(D蠡quelaprdsenteConven—

tionaura以signde.1esdeuxGouvernementsnommeront

leursPlgnipotentiairesquiserdunirontdansledglaide

troismoispourtraiterdgfinitivementsurlesbasesci—des—

Sitsarr~tges.)[]

在谈判签署最终和约之前先谈判签署预备协议

的情况,在当时的国际法实践中常常发生,被称作

“和平初约”。

“这种和平初约的目的在于确定将来

和约的基本原则,唯有以这种方式确定的原则的适用

①关于海战、陆战、空战范围的界定,参见(法)夏尔.卢梭著,张凝等译《武装冲突法》,北京:

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157页。

收稿日期:

2008—05—23

作者简介:

韩琴(1949一),女,福建福州人,闽江学院历史学系副教授。

维普资讯

第4期韩琴:

国际法视角下中法马江海战起因探究101

才提交讨论。

”Es](P~49)换句话说,不管“预备协议条

款”包括什么内容,都只是为最终谈判签署“最终和

约”所预备的“基本原则”,而这些基本原则的“适

用”,则必须提交最终谈判,有待签署最终条约。

国与中国签订《预备协议》之前,与德国签订的1871

年2月26日的凡尔赛初约和5月10日的法兰克福

条约,即属于此类国际法实践。

那么,如果中法双方全权代表经过最终谈判,签

署了最终和约,是否立即就可以“适用”呢?

未必!

因为还有个条约生效的问题。

国际法规定,条约生效之方式及日期,依条约之

规定或谈判国之协定。

条约无规定、谈判国也无协

定的情形下,无须批准的条约才在签署时发生效力。

中法两国在1858年签订的天津条约上有两国条约

生效方式及日期的协定:

“凡议立和好、贸易、船只情

事等章程,两国大臣画押用印,奏上大皇帝。

自画押

用印之日起,约计限以一年,大清国大皇帝、大法国

大皇帝彼此御览,钦定批准,即在京师交互存

照。

”[6](P112)也就是说,中法双方即使签署了最终和

约,也有待“批准后交换批准书”才开始生效。

按国际法惯例,当一个条约一方面需要批准另

一方面又急需付之执行时,缔约围可以在条约中明

文规定自签署之日起全部或部分立即暂时适用。

法外交史上有此先例:

中法天津条约的续增条

约——中法北京条约在第七款就作了特别说明:

“此

续约均应自画押之日为始,立即施行,毋庸俟奉两国

御笔批准,犹如各字样列载天津和约内,一律遵守如

此。

”E6](PI48)

根据以上分析,显然,茹费理没有任何理由要求

在最终条约缔结之前执行《预备协议》的“预备协议

条款”。

那么,茹费理能否依据所谓的“李福续议”

或“照会”,在最终条约缔结前,派遣法军占领清军

驻地谅山呢?

显然不能,其最简明的理由就是李鸿

章、福禄诺不能逾越全权代表的“权限”与“时限”。

按国际法规定,全权代表的“权限”依全权证书

授权范围而定。

福禄诺以1884年5月8日收到的

茹费理授权电报作为全权证书,电报全文如下:

“政

府以全权畀汝,依利士比电呈之约稿,即与李大臣签

定简明条约,无须俟利北上,惟先须问明李大臣有否

中国政府之全权。

”p】

(法国政府授予福禄诺的权

限非常明确,“依利士比电呈之约稿”签约。

因此,

福禄诺对李鸿章声称他对约稿“不能改易一语,无可

再商”⋯筋眠’,是实实在在的真话。

他确实没有这

个权。

换句话说,只有“依利士比电呈之约稿”签约

时,福禄诺才是法国政府的全权代表。

超出这个权

限,福禄诺的所作所为就无权代表法国政府,只能代

表他个人。

李鸿章于5月lO日奉到授权上谕作为全权证

书,全文如下:

“前大学士署直隶总督李鸿章,著作为

全权大臣,与法国使臣办理条约事务。

”]‘第册,与福禄诺的全权证书相比,李鸿章的

权限显得模糊。

但是,条约中文本《中法简明条款》

第五款的“此约既经彼此签押,两国即派全权大臣,

限三月后悉照以上所定各节会议详细条款”,从另一

角度补充说明了李鸿章的权限——他此时没有受权

协议“预备协议条款”的详细条款,那是三月后派出

的全权大臣的使命。

因此,无论李鸿章同意了还是

拒绝了福禄诺于5月l7日就撤兵具体事项提出的

要求,都逾越了清政府授予的“权限”,因而无权代

表清政府只能代表李鸿章个人。

从全权代表资格的“时限”来看,到5月l7日,

不管是福禄诺还是李鸿章都已失去了“全权代表”

的资格。

按国际法,一切为特定目的而被派出国的

使节,在任务完成时,其使命即告终止。

作为双边条

约的特命谈判代表,以持有全权证书而获“全权代

表”的资格,“使命完成,职务终了”,条约一旦签署,

便以使命完成而卸任。

从国际法角度,5月8日收

到茹费理发来授权电报之前,福禄诺只是一个法国

海军中校、李鸿章的私人朋友,不管他与李鸿章达成

什么协议,法国政府都可以否认其具有全权资格而

使谈判结果归于无效,此前的“李宝协议”便是典型

范例。

从5月8日收到茹费理发来授权电报到5月

11日《预备协议》签署,福禄诺的法律身份是法国谈

判签约全权代表。

他的权限是“依利士比电呈之约

稿”与李鸿章签定《预备协议》。

5月11日《预备协

议》签署之后,“使命完成,职务终了”,福禄诺又只

是一个法国海军中校、李鸿章的私人朋友。

他没有

资格代表法国政府提交照会。

同样的道理,李鸿章

也没有资格代表中国政府与福禄诺续议或接收照

会。

如果茹费理政府真的需要对《预备协议》条款

的解释作~原则声明的话,按国际惯例,应该由署理

驻华公使谢满禄向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提交照会。

总之,根据《预备协议》,中法两国政府应在该

协议签署后三个月期限内,任命全权代表,在预备性

协议条款的基础上进行最终谈判,缔结最终条

约——《法中睦邻友好条约》。

按国际惯例,在《预

备协议》签署之后、最终条约缔结之前,中法双方都

负有不以恶意妨碍最终条约缔结的义务。

清政府签

102闽江学院学报第29卷

约后,即“行文滇、粤驻北圻各军,均在原驻地屯扎,

不准移兵前进,并不准先发开仗,一俟详细条款议

定,彼此均可撤兵”[j抽册t是守约、合法的;

而茹

费理内阁在最终条约缔结前,派遣法军去占领清军

原驻地谅山,不管用什么借口,都是违背《预备协

议》的非法行为。

然而,这么一个事理显明的交涉,

却因茹费理内阁的霸道玩法配以清政府的软弱昧

法,演变为中法外交史上最胡搅蛮缠的闹剧,并导致

中法马江海战的爆发。

1884年6月23日,中法驻越军队在谅山发生军

事冲突。

恶人先告状,6月28日,法国署理驻华公

使谢满禄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抗议并递交照会:

“本

年四月十七(5月11日),北洋大臣与本国福总统,

在津约定画押。

领兵总统按定华兵应退之期,旋遣

法兵收取谅山,竟被四千华兵攻打。

⋯⋯法国定欲

暂存应得赔补之权,与在北圻所受凌辱之处,是以本

大臣特恳贵大臣等,立饬华兵迅速复回交界,及早退

出北圻全境可也。

”j‘秘册,’谢满禄照会所阐述理由

的最基本立足点是:

李鸿章与福禄诺已经签约协定

清军应退之期,法军是按约收取谅山。

6月29日,总署复照谢满禄:

“简明条约内,于

界务、商务均未议有详细办法,即中国调回防营一

节,亦未议有应退日期,是以中国行文滇、粤驻北圻

各军,均在原驻地屯扎,不准移兵前进,并不准先发

开仗,一俟详细条款议定,彼此均可撤兵。

⋯⋯贵国

官兵既欲巡边,何以不待详细条款议定之后,又何以

不先知照贵署大臣明告本衙f-1以便转行中国滇、粤

各防营知悉,而遽行前进攻打,复与简明条约第二款

‘不虞有滋扰之事’相背。

似此情形,贵国官兵应任

攻打之责,认赔补之费也。

查自四月十七日两国订

立简明条约后,至今已将届三月之期,惟将界务、商

务照约议定详细约款,自不至仍有前项情事。

希贵

署大臣转达贵国外部,一面饬知各官兵勿再前进攻

打,一面饬催会议详细条款之大臣魁期来华商议一

切。

”⋯‘第5】,总署的复照强调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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