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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及其特征

(一)概念:

刑事诉讼的概念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从起诉-审判的诉讼程序,从而产生控、辩、审“三方组合”的诉讼法律关系;

广义的刑事诉讼,指国家为实现刑罚权所实施的全部具有诉讼意义的行为,(定义见教材第1页倒数第三段,“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其程序可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

(二)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1、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1)、主动性,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是采取国家侦查和国家公诉的方式主动发起,区别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是由有利害关系的个体发动,国家不告不理。

(2)、普遍性,指从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涉及到国家侦查权、起诉审查权、审判权的广泛动用,在诉讼三个阶段都有国家权力的推动作用。

(3)、深刻性,指国家权力的动用是深入细致的,法律规定了具体的程序和手段,这尤其表现在强制措施的实施上,强制包括对物的强制和对人的强制,对物的强制有扣押、搜查、强制性检查等,对人的强制包括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等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必须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和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照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包括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刑事诉讼法典。

(二)性质:

(P4)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三)渊源:

(P4——5)1、宪法。

宪法直接规定了一些与刑事诉讼直接有关的原则和制度。

如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2、刑事诉讼法典。

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1996年第一次修正,1997年施行修正案;

2012年3月第二次修正,2013年1月1日施行。

3、有关法律规定。

如《刑法》中关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的规定,就直接决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方式;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就成了导致刑事诉讼法中142条规定的酌定不起诉的来源之一。

此外,还有《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

4、司法解释。

如近期201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六部委规定)、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月公布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2012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1年两院三部《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等。

5、行政法规或规章。

国务院、公安部、司法部为具体运用刑事诉讼法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规章。

如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当然,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

另外,根据2000年《立法法》,凡关于犯罪、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以法律形式规定。

6、地方性法规。

7、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四、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P7)

1、诉讼主体2、诉讼原则3、证据制度4、强制措施5、诉讼程序

五、刑事诉讼法学:

是将古今中外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实践、刑事诉讼理论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六、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P11):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

4诉讼效率

七、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

(一)目的:

犯罪控制模式的诉讼目的,强调追求高效率地揭露和惩罚犯罪而限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正当程序模式主张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它强调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符合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的发展趋势。

根据刑诉法第1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以下几点:

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二)根据:

宪法;

《刑诉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任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维护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的立法的沿革(P23——31)

古罗马法

1、已决事件被视为真理的既判力原则。

2、举证责任在于确认之人而不在于否认之人。

3、兼听的调查原则。

4、任何人不得在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的法官中立原则。

5、任何人都没有使自己牵连进刑事案件的义务的反对自证其罪原则。

6、任何人不应受两次磨难的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7、一切行为都被推定是正确地和严肃地作出的的理智推定原则。

古日耳曼法

8、公开审判原则。

9、法院从黎明到日落进行审判,日落后法院不能再行使权力。

10、陪审制度。

中世纪法律

11、自由心证原则。

二、奴隶制时期的弹劾式诉讼(控告式诉讼)形式

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征是,诉讼程序要由原告、即被害人或者其他人的控告而引起,没有原告就没有审判,法官只能根据控告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理,不主动追究犯罪,在听取原、被告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后作出自己的判决。

其特点在于:

1、实行私人告诉制度。

2、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诉讼地位在形式上是平等的。

3、实行当事人举证和诉讼辩论,法官基本上处于被动地位。

4、司法与行政合一,诉讼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5、理性与非理性的证明方式并用。

6、重视当庭陈述,采用直接、言辞原则,一般不采用书面证词、供词。

具有一定的民主性、理性化特征。

三、封建时期的纠问式诉讼形式

纠问式诉讼形式,是封建时期的典型的刑事诉讼方式。

自13世纪开始,随着欧洲大陆由割据走向集权,王权得到加强,取消了过去按领地确定审判管辖的做法,建立了由王室法院组成的阶梯式审判网,将自诉的、公开的审判变为纠问的、秘密的审判。

它有以下特点:

(一)由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二)奉行口供主义,对被告人以刑讯逼取口供,被告人是被追查的对象,即诉讼的客体,而不是享有辩护权的当事人。

(三)法官审理权限缺乏约束,可采用间接审理等审理方式。

(四)有的国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取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四、近现代刑事诉讼法

1689年及1701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两个宪法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不受行政机关干涉的“法院独立”原则和“法官终身制”制度。

此后,美国、法国以及其他国家,都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

1788年,奥地利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条例;

1808年,法国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治罪法》),从而打破了刑事诉讼实体和程序不分的立法陈习。

(一)大陆法系的法官职权主义诉讼

职权主义诉讼,即非对抗制诉讼、审问式诉讼,强调国家执法和司法机关在诉讼中的职权作用,尤其是强调法官在审判中积极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而不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能动作用。

我国有学者把这种诉讼结构称做“线型结构”。

其特点表现在:

1、侦查活动中实行侦查职权主义。

把侦查视为国家执法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侦查不公开。

2、起诉活动实行起诉机关的职权主义(起诉法定主义)。

3、由于实行案卷移送制度,法官的庭前审查通常具有实体审性质。

4、法官指挥审判,主导和推动诉讼进行。

证据如何调查,诉讼怎样推进,其方式、节奏均由法官决定并作诉讼指挥。

5、法官依职权主动收集、调查证据。

6、庭审活动一般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划分得十分清楚,有别于当事人主义分为双方开庭陈述、法庭调查和辩论、双方作总结性陈述三个阶段。

7、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P38

又称“内心确信制度,包括两个主要方面:

一是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完全由法官凭自己的理性和良知加以判断;

二是法官运用证据对案情真实情况的认定,必须在自己内心形成确信——即法官主观上必须相信自己所作的判断是正确的。

制约:

证据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

判决释明

(二)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

所谓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制诉讼、辩论主义诉讼。

这种诉讼结构是比较典型的等腰三角形结构。

其诉讼形式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诉讼作用,使他们在诉讼中积极主动、互相对抗争辩,而审判机关在形式上只起着居中公断的作用。

它的主要特征是:

1、在侦查活动中,强调对嫌疑人的保护,赋予他对抗侦查机关的权利(又称侦查双轨制)。

2、在起诉活动中,当事人主义诉讼由于将起诉视为当事人的行为,允许起诉机关具有较大的起诉酌定权,可以采用比较灵活的起诉方式——实行起诉便宜主义。

3、当事人主义集中体现于审判活动中。

首先在案件移送问题上,为避免法官产生预断,实行“起诉一本状主义”除某些特殊情况外,禁止移送可能使法官产生预断的证据材料。

4、在庭审活动中,实行当事人举证、法官听证和裁断的方式,并且主要由当事人双方推动诉讼的发展。

5、定罪程序与判刑程序分离,被告人有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6、法官是相对被动的仲裁者,但具有较大权威,对抗辩双方在庭审中的活动仍能作有效控制。

7、一系列证据规则构成证据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是通过确立一整套证据规则来指导诉讼活动的,这些证据规则是以判例为基础形成的,主要由排除规则构成。

主要的证据规则有:

诱导性询问规则(即询问中有自己期待的答案)

意见证据规则(证人不能发表评论)证据的相关性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书证原件优于复制件)

传闻证据规则(法庭外形成的书面证言、转述他人的话)

自白和沉默权规则(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当然,对于这一原则又有两个主要的例外规则,即“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和“善意例外”,前者内容是,即使不发生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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