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实施的建议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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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实施的建议Word文档格式.doc

二要实事求是地对待为基础教育服务的非义务阶段教师,如教师进修培训机构的老师、教科研人员、教育装备资源管理者、教育辅导站工作人员等其绩效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义务阶段教师,才是自然之道。

三要重新将教育系统中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革跟义务教育阶段的统筹考虑,而不宜将他们放在非教育系统事业编制人员的绩效工资改革系列进行,有利于绩效工资改革制度的实施统筹的科学设计。

  二、关于教师、班主任与学校行政人员绩效工资他要统一标准发放问题的解决。

老师们普遍认为,一要取消校长绩效工资的“30%部分”跟一般教师的之比1.8比1的计算方法,二要班主任工作补贴按月考核发放,不同地区的不同规模的班级的额度均适当有所区别,三要充分考虑担任副校长级和中层正副职的教师的岗位工作量。

1、担任校长、副校长级、中层正副职的教师按原来的教师课时量计算,使用这个“统一的标准”发放绩效工资的“30%部分”;

2、校长办学成效的考核奖励从教育基金中设立专门的经费,而不从教师绩效工资的“30%部分”中提取;

3、班主任绩效工资考核经费在绩效工资里优先保障并给付。

  三、关于教师培训进修、教科研成果奖励等经费与绩效工资的“30%部分”的冲突问题的解决。

一要依法将教师培训进修经费、科研经费、优秀教师奖励(如名师名校长补贴、山区骨干教师补贴等)经费、科研成果奖励经费纳入预算,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二要将教师培训进修、教科研成果等人仍然计入绩效工资的“30%部分”,进行量化考核;

三要将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科研、休假、会议等公务活动请假和法定的其他请假(如丧假、产假、婚假等)造成的代课金支出,在公用经费预留中支付。

  四、关于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的城乡差异的政策性倾斜问题的解决。

1、仍然要坚持“尊重规律,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原则,坚持向农村倾斜的分配导向,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山区从教;

2、实事求是地对每所学校的教师编制数量和实际在岗工作人数、在编人数进行核对,改变按学校在编人头核算绩效工资总量的计算方法,而要按核定的编制人数核算;

3、制定超编学校教师转岗、鼓励分流的政策,切实解决缺编学校的教师增员问题。

  五、关于中小学里教师与后勤人员的工作量计算问题的解决。

1、每所学校的教师编制和后勤工作人员编制数量按规定比例进行总量计算。

2、教师工作量按周计算,如语文每周10课时、科学每周12课时、音乐每周16课时,则满工作量计算公式分别为1:

1、1.2:

1、1.6:

1;

3、后勤人员工作量计算为每个工作日计两课时,加班按规定加倍计算。

这样可以比较科学地反映一线教师和后勤人员工作的差异,体现专任教师与教师编制转为教辅人员之间的、教师与工人编制的后勤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收入水平的合理差距。

  六、关于义务阶段绩效工资发放额度平衡的问题。

一是在职教师与离退休教师的平衡问题,二是正式退休教师与内部退休教师的平衡问题,三是教师与工勤人员的平衡问题,四是工勤人员中教师身份的与工人身份的平衡问题,五是高中段学校里原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平衡问题,六是为义务教育阶段服务的单位教职员工(含退休)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平衡问题等。

问题的关键在于实施过程中忘记了发放对象人员构成的复杂性,故导致信访事件和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建议重新对具体对象进行身份确认,然后归类确定标准,进行合理统筹。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的依法兑现的具体工作领导,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建设,推动优质教育资源想城郊和农村辐射,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重视发展特殊教育,建设教育强市,更好为建设现代化宜尚宜居的大都市提供教育支撑,建议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一、加强依法行政的政府督查、行政监察、人大检查以及教育督导工作。

1、将根据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将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不低于或略高于当地公务员标准的规定列党政考核项目;

2、对实施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经费不到位的,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的县市区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弹劾或勒令引咎辞职;

3、将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纳入政府督查、行政监察、人大检查的常规工作,来保证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各级政府以及部门依法行政的执行力。

4、将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所需经费在财政预算安排中优先到位。

  二、正确解释绩效工资,重建制度实施的价值导向。

一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绩效工资不是某级政府或个人对于教师的恩赐,二是党政依法治教的一种体现,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要实施教师绩效工资制度,促进教师人事制度改革,重建全社会对教师职业的普遍尊重,是发展教育公平和教育均衡以及优质教育的必然手段;

三要正确解释绩效工资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的意义,而非简单地称之为70%与30%。

四要说明教师绩效工资与教科研经费、教师进修培训经费、优秀教育科学成果奖励的区别。

三、修订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实施的指导性文件。

综合上述六个方面的问题解决意见,吸纳外省市实施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的成功经验,重新修订可供全市十一个县市区参考实施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实施的框架性文件。

一要明确规定财政、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的责任要求;

二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校长办学考核奖惩办法、班主任津贴发放考核办法、优秀教师奖励办法、教师的教科研成果奖励、教育科研经费使用办法、教师流动办法等,所需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或在教育基金会中列支。

三是对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中的义务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作出明确规定,合理区分离退休、后勤人员的绩效或补贴标准。

答复

陈国胜委员:

  您在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实施的建议》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

  2009年,根据中央和省里关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决策部署,我市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人力社保部等三部委《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全市968所义务教育学校53656名在职教职工实施绩效工资和17235名离退休教职工发放生活补贴。

各级县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法》中“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规定和本县(市、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力情况,对在职人员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另外,对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待遇参照当地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进行了规范,切实依据法律法规落实和保障义务教育教师的收入待遇,明显提高教师收入,有力促进了教育均衡健康发展。

  工资政策具有很强政治性、法规性和纪律性,维持国家政令统一畅通,是各级党委、政府的法定职责。

我市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过程中,在坚决执行中央和省里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决定的前提下,通过开展大量前期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开展模拟测算试点以及多层次、多渠道进行沟通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实施各级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应当说,这既体现了中央的精神,又符合温州的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针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央明确“三步走”的实施决策,对这次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对象也十分明确,就是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对于教育群体的其他对象,中央也很明确要在第三步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一并统筹实施。

同时,《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因此您提出的要一视同仁解决中小学幼儿园中的义务阶段教师与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绩效工资待遇和教师培训进修、教科研成果奖励等经费不列入绩效工资的“30%部分”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已经十分明确。

因此,我们作为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只能将您提出的问题向上级反映,争取上级部门考虑,而不能擅自扩大实施对象范围或更改规定。

  关于您提到其他教师培训进修、教科研成果奖励的经费支出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84号)精神,“教师培训费在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按10%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目前,市财政每年安排市直属学校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具体标准为:

科研经费按教师数每人每年300元;

教师培训经费按教师数每人每年700元;

新课程培训经费按教师数每人每年100元。

各县(市、区)对所安排的该项经费标准均不同。

  关于您提出的教师、班主任与学校行政人员绩效工资要统一标准发放问题。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等三省厅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有关问题的解答》第22条“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与本校教师的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差距不宜过大,一般应控制在2倍以内为宜”的规定和收入分配要向重点岗位、一线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的改革原则,我市结合实际,规定了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要按规定标准随本校教师在工资统发中一并发放,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市教育部门根据对校长的绩效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根据目前实际来看,我市各地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均在规定范围以内。

同时,针对您所提到的“不同地区的不同规模的班级的额度均适当有所区别”的建议,我们认为非常合理,并且发放的形式改由学校对班主任工作当月考核后再行发放更为合理。

另外,针对担任副校长级和中层正副职的教师的岗位工作量问题,我们认为副校长级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承担了学校管理工作,同时也自然放下或减轻了教育教学任务。

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将副校长级学校领导纳入教育局统一考核分配,对于中层干部,在定岗、定责、定工作量的前提下,加强绩效考核,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适当给予工作量补贴。

  关于您提到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城乡差异的政策倾斜的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坚持向农村倾斜的分配导向,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山区安心任教、终身任教。

实施绩效工资后,原根据浙江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通知》(浙人发〔2008〕78号)文件规定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予以保留;

我市《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温政发〔2007〕45号)文件规定,建立农村学校教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39个欠发达乡镇学校教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生活补助金制度,充分体现政府对广大农村教师的关心;

各地还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向农村学校教师加发任教津贴,如龙湾对17所B类学校教师加发人均每月300元补贴。

关于制定超编学校教师转岗等政策,市本级无此种现象,各县(市、区)也正在对一些遗留的历史问题正在制定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消化。

  关于您提到的学校教师工作量的计算问题。

由于目前全省没有统一的关于学校教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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