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变电站消防系统设计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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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GB50116-98)

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GB50140-2005)

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GB50219-95)

6)《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154:

2003)

7)《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GB50370-2005)

8)《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9)《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

10)《省110~500kV变电站消防技术规定》审定稿(2002年版)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GB50166-92)

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GB50261-2005)

1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GB50263-97)

1.5变电站形式

根据变电站电压等级不同来分类,目前共分为五类:

1)第一类:

110kV变电站常规电器设备、紧凑型(copass)电器设备敞开式布置。

2)第二类:

110kV变电站六氟化硫组合电器设备户、半户布置。

3)第三类:

220kV变电站常规电器设备敞开式布置。

4)第四类:

220kV变电站六氟化硫组合电器设备户、半户布置。

5)第五类:

500kV变电站。

2建筑防火

选用的消防产品必须通过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并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

系统的配置应符合相关规以及消防部门的要求。

系统的配置应结合供电局相关部门的相关要求。

系统的配置应考虑可靠、安全、科学、合理、经济。

2.1变电所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表2.1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主控制楼

二级

通信楼

屋配电

装置楼(室)

单台设备油量60kg以下

单台设备油量60kg及以下

屋外配电装置

油浸变压器室

一级

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

总事故贮油池

检修间

工具间(有可燃物)

水泵房、水处理室、水池

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

不喷油螺杆式)

(注:

主控制楼、通信楼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变电所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m)表2.2

名称

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生产建(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

生活建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

屋外可燃介质电容器

10

5

6

15

两建筑物相邻,其较高一边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当电气设备之间或设备与建筑物之间不满足防火要求时,注意隔墙应为耐火极限满足3小时的防火隔墙,楼板应为耐火极限满足1.5小时的防火楼板。

2.2站区道路

2.2.1站道路的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形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

2.2.2进站道路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而定,路宽不小于4.5米,纵坡不大于8%,所道路路宽不小于3.5米,消防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米,混凝土路面。

2.2.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6.0.8))

2.2.4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6.0.9)

2.3站建筑物

2.3.1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建筑物,当分开布置时,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m;

如相邻两建筑物的面对面的外墙的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时,其防火净距可不受限制,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小于5m。

2.3.2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油浸电力变压器,宜装设在单独的房间,应设置消防设施。

2.3.3长度大于7米的配电装置室应有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装置室的两端;

长度大于60米时,宜增添一个出口,当配电装置室有楼层时,一个出口可设在通往屋外楼梯的平台处。

2.3.4面积超过250m2的主控制室、载波机室、微波机室、电容器室、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2.3.5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层及其他有充油电气设备的房间,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建筑物的房间时,应有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防火门应装弹簧锁,严禁用门闩。

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如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当门扇高度超过2700mm时,采用活动横梁的四扇甲级防火门。

2.3.6根据国家防火规规定:

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2.3.7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2.3.8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

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间墙.

2.3.9变压器应有事故油池、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电缆防火封堵

3.1电缆从室外进入室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电缆接头处、主控制室与电缆夹层之间以及长度每100m段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均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并应根据变电所的规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

1)采用防火隔墙或隔板,并用防火堵料封堵电缆通过的孔洞。

2)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

3)220kV及以上变电所,当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或通信电缆敷设在同一电缆沟或电缆隧道时,宜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电缆层间电缆应采用阻燃式防火电缆、敷设完毕后采取下面两种防火措施:

<

1>

外加刷防火漆;

2>

在电缆间通往户外出口处,采用防火封堵。

3.2国家电力公司(2000)589号文颁发布了“国家电力公司电缆防火封堵工作标准”按此标准执行。

详见附录

(一)

4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4.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11.3.3)

4.2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11.3.4.1)

4.3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

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

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11.3.4.2)

4.4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GB50229-2006/11.7.1.3)

4.5户变电站、户外变电站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消防水泵房和建筑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GB50229-2006/11.7.2.1)

4.6地下变电站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GB50229-2006/11.7.2.3)

4.7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0.5lx,继续工作应急照明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GB50229-2006/11.7.2.4)

5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5.1一般规定

5.1.1变电站的规划和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GB50229-2006/11.5.1)

5.1.2变电站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发生火灾时的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即室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或变压器水喷雾水量和室外用水量的50%及室建筑物用水量之和计算。

5.1.3单台容量为125000kV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合成型泡沫喷雾系统或其他固定式灭火装置。

其他带油电气设备,宜采用干粉灭火器。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GB50229-2006/11.5.4)

5.2变电站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5.2.1变电站应设室室外消火栓系统;

5.2.2站区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确定。

5.2.3室外消防箱应采用不锈钢消防箱,箱配置喷雾水枪1支,消防水带一条,消火栓扳手1个。

5.2.4建(构)筑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GB50229-2006/11.5.3)

建(构)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表2.3

建筑物耐火等级

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

建筑物体积(m³

1500

1501~3000

3001~5000

5001~20000

20001~50000

>

50000

一、二级

丙类

20

25

30

40

丁、戊类

5.2.5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8.2.7.1)

5.2.6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8.2.7.2)

5.2.7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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