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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复查工作汇报文档格式.docx

  信访人复查申请在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⑴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⑵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⑶正在进行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

  ⑷属于垂直管理机关或部门职权范围,不属本级受理的:

⑸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受理或办理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⑹提出建议意见类、举报类、政策咨询类等非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的;

  ⑺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不再受理的范围

  信访人复查申请在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不再受理:

⑴信访人在收到办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复查申请,又不能提供正当原因或理由的,或超过30日延长期的;

⑵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国法函〔20XX〕253号文件规定,信访人提出复查申请的信访事项,在20XX年5月1日前已有明确答复或调处意见,且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⑷其他不再受理的情形。

  篇二: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汇报

  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市纪委、市监察局对中央纪委、省纪委各位领导莅临我市检查工作、调研指导,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按照调研要求,现就我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坚持摆在突出位置,信访举报工作形势持续好转

  近年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始终把信访举报工作摆在突出位臵,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解决了大量信访问题,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今年第一季度,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件次,初核※※件,立案※※件,结案※※件,处分※※人,信访举报工作整体情况持续好转。

我们的做法是:

  

(一)进一步畅通拓展信访举报渠道。

一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栏等定期向社会公告信访举报机构的通讯地址、办公电话、接待时间,向群众宣传纪检监察信访的受理范围,让群众明确解决不同问题的各种途径,使群众投诉有门,防止了信访资源不当利用。

同时,我们积极推动来信、来访、来电、传真、网络举报和远程视频等多元化信访渠道的协调运转,全面实现新旧信访渠道的有效融合、无缝对接。

二是实行信访接待日制度。

市、县两级纪检监察

  机关每月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用半天时间在本机关信访室接待来访群众,主要任务是批阅信访件、督办信访案件和协调解决信访难题。

三是实行纪检监察干部下访制度。

市纪委各常委对所联系县(区)和分管范围内的信访突出问题,带案下访,深入基层协调督促解决。

县(区)、镇纪委针对一些重点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镇、村组,利用群众赶集日,组织纪检监察干部下到有关乡镇、村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捕捉一些信访信息。

据统计,今年以来,我市纪检监察干部已下访61次,接访群众67人(次),解决矛盾、问题23个。

  

(二)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网络建设。

一是健全四级信访网络。

建立完善了县(区)、镇、村和部门四级信访网络,各级聘请了900余名退休老干部和返乡的退伍军人作为所在部门和镇、村的信访联络员,对所在部门和镇、村开展有效监督,把握了解社情民意,及时调处群众矛盾。

市、县(区)纪委监察局每半年召开一次信访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做好舆情信息处臵。

从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纪委宣教机构和新闻单位,聘请舆情信息员45名,每天浏览网站、论坛和帖吧,多方位搜集网络舆情信息,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本地党员领导干部的舆情热点、焦点,对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规、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稳定方面的内容,及时搜集、登记、呈阅,对从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列线索查办。

截至目前,共搜集网络舆情举报线索51件,均已得到妥善处臵。

三是实行联席会议

  制度。

市、县(区)两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建立了信访举报联席会议制度,由纪委主管副书记担任联系会议召集人,检察、公安、审计、信访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定期召开联系会议,排查案件线索。

  (三)进一步严格信访案件办理程序。

一是归口管理。

对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举报件,机关各室和其他部门转来的信访举报件,一律由信访室统一管理和督促查办,确保信访问题件件有着落。

二是定期集体排查。

市、县(区)、镇纪委每月集体排查一次信访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集体排查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即:

对上访时间长的问题不放过、对集体上访的问题不放过、对重点区域和单位的信访问题不放过、对上级要结果的信访件不放过。

三是销号存档。

对信访举报件实行限期办结,一般问题1个月内办结,特别复杂的两个月内办结。

信访举报件无论转立案与否,办结后都要由信访室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销案存档。

  (四)进一步深化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

市纪委监察局在各县区、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了创建“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点”活动,要求“示范点”达到“四无四有”的标准:

即无越级访、集体访、异常访和信访老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有科学完善的工作制度、有固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有规范完整的台账资料。

目前,已建成“示范点”210个,达到了点上突破、面上推进的效果。

  二、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信访举报工作水平

  在积极做好信访日常工作的同时,我们大胆探索、积极尝试,在全市创新推行了“领导挂牌群众点名接访”、“初信初访快速处理”和“重信重访案件复查复审”三项制度。

20XX年4月11日,市纪委专门召开了“三项制度”推进会,实践证明“三项制度”有效落实了各级领导的信访工作责任,提高了办信质量,有效化解了重信重访等信访突出问题,全面提升了信访举报工作水平

  

(一)推行点名接访机制,夯实领导责任。

20XX年以来,我市在镇坪县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开始推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挂牌、群众点名接访制度。

20XX年,省纪委在全省推广了这项制度。

在推广过程中,我市不断拓展点访范围和接访主体,增强制度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截止目前,市纪委监察局、四个县的四大班子、10县区纪委监察局、161个镇(办)、320个市县部门和170个重点村,全部将领导干部的姓名、照片、职务、分管工作、联系方式等在媒体和机关醒目位臵予以公示,开展了群众点名接访工作。

三年来,全市累计点访4354件,已解决3704件、正在解决650件,办结率85%。

按照点名接访制度规定,被“点访”领导就是来访的“首接”人员,对来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必须全程负责,包协调、包督办,否则将被受到责任追究。

同时,被“点访”的领导面对群众的信任,在面对面的交流中增强了对来访问题的重视程度。

实践证明,这一制度使领导干部的“信访工作责任主体”更加明确,进一步增强了领导干部的信访工作责任意识,使群众的诉求在第一环节得到解决,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访和越级

  访,已成为规范信访秩序的重要抓手。

  

(二)推行快速处理机制,实现又快又好。

初信初访快速处理机制,总体要求是突出一个“快”字、实现一个“好”字。

一是快速接待受理。

对来访人要热情接待、耐心倾听、认真记录,填写《初信初访登记册》、《初信初访案件线索受理登记表》、《初信初访阅办单》。

对情绪激动来访人,耐心劝导稳定其情绪;

对群访、缠访、闹访及时进行疏导和说服教育,做好稳控工作,防止意外发生。

纪检监察机关与来访人当日签订《初信初访受理双向承诺书》,告知来访人办信人员的联系电话和办信时限,让其吃下定心丸,避免在调查期间重访和越级上访。

二是快速阅批交办。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初信初访阅批交办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县处级党员干部信访件5日内、科级党员干部信访件2日内,一般党员干部信访件和上级批转的信访件当日阅批交办。

交办案件必须发出书面交办函,明确办信责任、办信纪律及报结反馈的具体要求,确保及时快捷,迅速介入。

三是快速调查处理。

初核案件5至20日办结,转立案的5日报批,调查、审理期限分别为15日,情况特殊最多可延长30日,审结后3日内上会研究处理,明确了超时办理的责任追究办法,杜绝了久查不结、久拖不复或石沉大海的问题,提高信访问题办结率。

四是快速报结答复。

对调查终结并研究处理后的案件,3日内给举报人送达书面答复材料,并由举报人在《初信初访案件答复征询意见表》填写本人意见。

举报人对本级纪检监察组织办

  篇三: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

  20XX-10-24字数:

4300阅读:

591

  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信访制度的出现并长期存在不是偶然的,虽然一些法学专家认为信访制度具有“人治”的烙印,但信访制度在我国的出现并存在肯定有其合理性。

但在肯定信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的同时,不能忽视信访制度面临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广大群众“信访不信法”,重复信访现象增多,对信访秩序造成破坏,这其实是对信访权的滥用。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对预防和制约信访权的滥用具有重要作用。

  一、信访复查复核的性质及涵义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事项经处理、复查、复核后,没有新的情况将不再受理。

尽管《信访条例》没有用“终结”一词,但其“不再受理”的基本精神与信访终结是一致的。

因而,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信访终结制度。

根据我国信访的现状,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的确立,对形成健康、理性的信访机制,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预防信访权滥用更具有必要性。

  由于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是结束整个信访程序的法律制度,它一方面具有终止功能,另一方面又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在终结信访程序方面具有强制性,它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来体现其实施的强制性。

因此,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给信访人传递的一个有效信息是:

信访程序不是无限期的,它具有期限性、可终结性。

如果宣告终结了信访程序,就意味着信访人再次提起信访将会遭遇不受理的处境。

因此,信访人会理性启动信访程序,并在依法进入信访程序后正当、理性地行使信访权。

  信访终结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涵义:

  

(一)信访终结制度是以信访案件进入信访程序为前提的。

信访终结制度的存在和适用,必须以信访案件进入信访程序为前提。

如果一个案件从未进入信访程序或者不具备信访条件,那么信访终结制度就无从谈起。

  

(二)信访终结制度概括地适用各类信访案件。

信访终结制度涉及到的案件不仅仅是涉法、涉诉纠纷,而且还包括求决类信访案件、建议类信访案件等。

  (三)信访终结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在信访终结制度上,必须明确终结条件,凡是符合信访终结条件的,信访部门都要依法终结信访程序。

  (四)信访终结制度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这里的法定程序其实就是宣告程序,通过法定的宣告程序来解决终结整个信访程序。

信访终结之宣告必须经过专门处理信访案件的临时或者常设工作机构作出。

  (五)信访终结制度的性质是法律制度。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本身是一种处理“反映情况”、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法律途径,且信访工作要遵循信访法律法规,因此应将信访终结制度界定为法律制度,这有利于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

  二、信访复查复核结论的性质和效力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规定了信访事项的受理、复查复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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