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例文通用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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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例文通用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3.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发动广大职工努力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提高技术设备质量;

4.对长期坚持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有功人员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条 

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要本着“三不放过”的精神,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防止同类事故继续发生。

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给以必要的经济、法律制裁。

事故性质、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对已发生的事故,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严肃处理。

对事故拖延处理,推脱责任,姑息纵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营矿区铁路(包括露天矿铁路)行车系统。

凡在行车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或因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按照本规则处理。

凡属交通肇事,矿外事故,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部。

第二章 

行车事故分类

第五条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程度、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对行车的影响时间及事故性质,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为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三人或死亡、重伤合计五人及其以上者;

2.其他直接经济损失价值20万元及其以上者;

3.机车大破一台及以上;

4.客车大破二辆及以上;

5.货车货车报废3辆或者大破6辆及以上(大破2辆折合报废1辆);

6.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二十四小时及其以上者。

第七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为大事故。

1.有人员死亡或重伤2人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0万元及其以上,不足20万元者;

3.机车中破一台及以上;

4.客车大破1辆或者中破2辆及以上;

5.货车大破2辆或者中破4辆及以上;

6.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十二小时及其以上,次要行车干线或者车站行车中断二十四小时及其以上者;

7.动车、重型轨道车保费1台及其以上;

8.报废钢轨200米(单股)及其以上或者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第八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包括虽未造成损害后果、但性质严重的)之一者,均为险性事故。

1.重伤一人或者轻伤二人及以上者;

2.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五万元及其以上,不足10万元者;

3.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六小时及其以上,次要干线或者车站行车中断十二小时及以上;

4.列车冲突;

5.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7.在未准备妥当的进路上接发列车;

8.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者下拉杆脱落;

9.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10.列车进入异线;

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

13.列车中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车辆断轴;

14.列车脱轨(移动线、半固定线除外);

15.列车在区间冲撞施工机械、轻型车辆或小车 

第九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价值2千元及其以上,不足五万元者;

2.调车脱轨(移动线、半固定线除外);

3.列车分离;

4.挤岔子;

5.调车作业中发生冲撞,造成损失者;

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7.调车作业越过禁止调车的信号机;

8.闯防护信号或者闯车档;

9.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10.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11.列车中自翻车中途自翻;

12.自翻车扣斗;

13.动轮擦伤过限;

14.电机车刮受电弓;

15.烧漏机车易熔塞;

16.机车、车辆燃轴;

17.架线折断;

18.乘务员漏乘;

19.有人员1人发生轻伤;

20.关闭哲角塞门发出列车;

21.机车水锤;

22.列车在运行中刮坏技术设备或货物坠落;

23.未及时关闭道口栏杆;

24.其它经矿(部、处)有关部门认定构成的行车事故。

第三章 

行车事故的通报

第十条 

发生行车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应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等及时报告矿(部、处)(矿、部、处,系指露天矿、运输部、运输处,下同)行车调度员和有关站、段长。

第十一条 

矿(部、处)行车调度员接到现场事故报告后,均应做好行车事故概况记录。

凡特级、一级、险性事故须立即报告矿(部、处)长、有关副矿(部、处)长和局调度,如需要救援列车(包括轨道吊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以调度命令指示出动,赶赴现场。

同时通报矿(部、处)保卫部门和有关业务科室。

第十二条 

局调度员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须立即报告矿务局局长、有关副局长及安监、保卫部门和有关业务处(室)。

重大事故还要快速报告上一级煤炭管理单位和煤炭工业铁路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矿行车调度员应将每件行车事故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同时抄送矿(部、处)安监部门。

发生特级、大事故时,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应将详细情况及时逐级报告上级主管业务部门。

第四章 

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大事故由矿务局处理,并统一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工业铁路运输主管部门。

险性事故、一般事故由处(部、矿)处理,并报矿务局。

当事故涉及两个单位时,由上级安监部门裁决。

第十五条 

重大、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当事人必须积极抢救受伤人员,负责保护现场,等候处理。

2.当矿(部、处)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须立即组成以矿(部、处)长或主管副矿(部、处)长任主任委员,安监、公安、业务主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积极抢救伤员,采取措施,恢复行车,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勘察现场,绘制现场示意图、拍照并做好调查记录。

(2)对事故地点详细检查,确定机车撒砂、制动位置和其它有关事项。

对机车、车辆、线路、接触网等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如有设备破损故障时应保存其实物。

如果事故发生地点的线路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则应对事故地点前后50米德线路质量进行检查测量,做好衡量事故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3)对事故有关人员分别调查,由本人详细介绍事故发生前后的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或口头叙述,责成专人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字)。

3.矿务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须立即组成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任主任委员、安监、公安、业务主管等有关处(室)负责人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4.发生重大、大事故的基层单位(指段、站,下同)应于事故发生后3 

日内向矿(部、处)提出重大、大事故报告。

矿(部、处)应于接到基层单位的重大、大事故报告后,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制定防止措施,提出处理建议,于接到基层单位报告后的5日内将事故处理报告报矿务局和煤炭工业铁路运输主管部门。

矿务局接到矿(部、处)调查处理报告后,于七日内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将调查处理报告报送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工业铁路运输主管部门。

省煤炭局接到矿务局的重大事故报告后,于五日内审查批复,并报煤炭部核备。

第十六条 

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险性事故发生后,由矿(部、处)长或主管副矿(部、处)长组织有关基层单位的领导、安监及有关业务科,共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及责任者。

如发生有人员受伤、财产损失或中断行车情况时,须组成由主管副矿(部、处)长任主任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比照第十五条1、2款进行调查处理。

2.一般事故发生后,由安监部门组织有关基层站段、部门共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及责任者。

3.发生险性事故、一般事故的基层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向矿提出事故报告。

然后由主管矿(部、处)长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制定防止措施,做出处理决定,于七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并报矿务局备案。

第十七条 

对行车事故的定性属于各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

上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发现下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对定性不准确时,有权加以纠正。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

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都要影响安全成绩。

第十八条 

属于破坏性事故,由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处理。

第五章 

行车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备有行车事故登记簿,详细记载每件行车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和有关人员、处理日期、奖惩情况及今后防止措施等,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及时将发生的行车事故情况及行车安全工作情况报告上级安全监察部门。

为便于煤炭系统内部统计,处(部、矿)在上报事故等级时,将行车事故分为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两部分。

1.人身伤亡事故,按实际发生的统计。

2.非伤亡事故,分为特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相当于行车事故分类的重大事故、大使谷、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3.一次事故中,同时具有人身伤亡和非伤亡事故性质,按事故级别高的上报;

如等级相同,按人身伤亡事故上报。

各单位行车事故的统计数字和责任部门,均以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记载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部门,对本系统的行车事故,按月、季末应进行分析总结,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安全监察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营运车辆亡人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车辆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车辆安全事故,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府93号令),现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因营运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如下: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因营运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府93号令)的规定,组成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公安交巡警部门接到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南长区、北塘区和崇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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