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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美国经济法模块  

(一)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经济状况  18世纪到19世纪,两次工业革命使西方进入了一个新时代。

19世纪末期,美国充分运用二次工业革命中涌现出来的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使生产获得飞速发展。

一方面,新的工业部门开始出现,如电力工业、电器工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等等;

另一方面,旧的工业部门,如钢铁工业等因为生产技术的改造而获得新生。

新兴工业部门的成长以及原有部门的重振雄风,代表着生产力的迅速提高,产品结构日益复杂化,促使现代大规模工厂生产迅速发展,致使资本集中、企业巨大化,推动了垄断组织的产生。

  二次工业革命之后,垄断从最初的仅限于流通领域扩展到原料采买、产品加工和产品销售等领域,于是高级的垄断组织托拉斯在美国迅速发展起来。

托拉斯指的是“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或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合并而成,由董事会统一经营全部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领导权控制在最多股份持有者手中的组织。

”[16]这种经营管理模式在当时证明是实现对某一行业控制最有效的手段。

1882年,全国性规模的合并企业美国石油托拉斯成立,这也是第一个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和名称的托拉斯组织。

其它部门纷纷效法,制糖、烟草、煤矿、铝业、钢铁等行业也相继建立了托拉斯。

根据1895年制造业普查报告,“大约有185个企业联合体,其资金总额超过30亿,占美国全部制造业总资本的近1/3。

”[17]这些托拉斯组织凭借自身雄厚的资本使用搭售、价格协定、联合抵制等方式来实施其控制力,限制公平自由的竞争。

  20世纪初,美国的垄断组织又有进一步发展,主要集中在了钢铁、石油、铁路等新兴行业。

例如,在钢铁业,安德路·

卡内基从1873年创办钢铁厂到1894年,已经控制了全美国炼钢能力的1/4。

“为获得铁路及航运上的优惠条件并控制生产和市场,卡内基和其它十几个行业联合一起,于1901年合并组建了美国钢铁公司,该公司包括采矿、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业的700多家企业。

”[18]垄断经济的发展虽然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产品结构的合理化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但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是生产过剩的问题引发经济危机频繁出现。

1882、1890、1900、1907年,经济危机接连不断的发生。

1882年危机使机车产量由2282台下降至800台,下降了65%。

煤炭产量下降了7,5%,生铁产量下降了12,5%,棉花消费量减少了15,4%,甚至一直增长的钢产量也下降了10,7%。

1908年,新建筑合同减少23%,钢铁托拉斯所属企业一半以上停工。

失业人数超过以往各次。

除此之外,垄断经济还带来其它问题:

垄断减少就业机会,保持垄断价格使公众受害,垄断助长投机和资本掺水现象,大大的破坏了竞争,它使小企业失去了在市场中生存的机会。

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大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控制原料来源,划分销售市场,限定产品价格,不断挤垮或兼并中小企业。

在这个过程中,充满了暴力、欺诈和腐败的行为。

这些问题随着垄断的高度发展而变得日益尖锐和突出,使得美国政府不得不作出适当的控制,以使本国经济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和发展。

[!

--empirenews.page--]  

(二)美国经济法的立法状况  为解决垄断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美国政府从不干预的自由放任经济政策转向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干预经济运行。

  1887年,《州际商务法》出台,该法禁止进行联合经营与订立运输协定,宣布回扣与歧视性运价为非法。

  1890年7月20日,国会通过了《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即《谢尔曼法》(ShermanAct),推动了国家经济权力的集中,对自由竞争进一步实行限制,标志着对全国商业活动进行调控的开始。

  1897年和189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政府先后与横贯密苏里的货运联盟和联合运输联盟的诉讼案中,判决铁路公司违反《谢尔曼法》。

1899年,最高法院判决阿迪斯顿管道公司和炼油公司等六家公司组成的市场联营违反《谢尔曼法》。

1902年,司法部对控制大北部、北太平洋以及芝加哥、柏林顿和昆西等铁路的北部证券公司提出公诉,最高法院于1904年判决北部证券公司解散。

  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成立,并于同年出台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该委员会拥有发布违禁命令的权力,对于违反命令的工商企业,可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

  1929年-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出台了《农业调整法案》、《全国工业复兴法案》、《铁路紧急法令》等一系列经济法案,力求恢复经济。

  1933年的《农业调整法案》采用政府奖励、津贴的办法,提升农产品价格,恢复农民的购买力和战前的地位。

《全国复兴法案》则是为了复兴工业和减少失业,保持工业的合理利润和工人维持生活的工资。

为此,需要通过工商业的自行调整减少生产过剩,增加工资,缩短劳动时间和提高物价。

同时,这个法令还授权联邦政府资助公共工程建设,鼓励工商业一定程度上的集体自治。

《铁路紧急法令》设立联邦铁路协调员,协助防止浪费,改进财务组织,把运费率降到符合公共利益的程度,以改善铁路信誉。

  上述的经济法律法规与以往传统法律大不相同,其特点是突出了大量的直接具体的经济内容;

突出了国家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意志;

突出了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要求;

从多方面制约传统民法确立的一系列个体本位化、权利绝对化、契约自由化等原则。

[19]  (三)美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美国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较为典型的模块,它较鲜明地体现着经济法的一般发展规律,集中地反映了经济法的各种本质特征。

  由于垄断和限制竞争日益严重,加上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也更加猖獗,动摇了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价值规律被扭曲,市场调节遇到了严重障碍而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市场具有局限性这一缺陷显露无疑。

  产业革命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新旧更替,竞争更加激烈。

许多行业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有些需要较长时间的前期研究开发,短期内无盈利,甚至有失败和赔本的风险,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

如果不投资或者投资不足,未来很有前途的行业不能及时成长,还将制约其他行业或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此时,公共设施和公用、公益事业投资不断有所扩大,私人投资往往不愿涉足。

私人投资者对于眼前利益的追逐,往往很少估计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其他社会效益,使自然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而不愿为保护环境资源和治理污染进行投资。

市场的唯利性缺陷表露无疑。

[!

--empirenews.page--]市场还存在着滞后性的缺陷。

市场信息的不足和滞后影响着经营者个体经济效益和利益。

过去经营规模不大,一些经营者亏损和破产无关社会经济大局。

如今企业规模扩大,垄断企业对于超额垄断利润追逐的心理,往往使之忽视市场需求而不断扩大投资,以致造成生产过剩和产品大量积压。

其后果不仅直接造成这些企业的亏损和破产,而且由于这些大企业的亏损连锁反应,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

  由于市场调节在19世纪末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形成后开始失灵,美国开始干预经济,经济法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

[1][2][3]下一页    二、德国经济法模块  

(一)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的经济状况  德国是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先行者。

在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基础上,以惊人的速度推进本国工业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尤其在煤炭、钢铁等重工业领域发展速度更快。

1870-1913年40年间,煤炭的开采量从3400万吨增至27730万吨,增长近10倍;

钢产量从17万吨猛增至1832万吨,增长100多倍;

铁产量从139万吨增至1931万吨,增长10多倍。

到1913年,德国的钢铁产量比英法两国钢铁产量的总和还要多,仅次于美国。

在新兴的电器工业领域取得的成就更令人惊讶。

1913年,德国生产的电器产品占全世界的34%,居各国之首。

从1870年-1910年,“德国工业生产增长了4,6倍,工业生产在资本主义世界所占比重增加,从13%上升到16%。

”[20]到1913年时,更上升到35,7%,成为欧洲第一,世界第二的资本主义工业强国。

  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巨大成就使得德国迅速完成了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

“其垄断组织首先出现在煤炭、钢铁等重工业领域,垄断组织的普遍形式是卡特尔。

”[21]1890年,卡特尔增加至210个,1911年更是猛增至550600个。

垄断已成为德国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

  

(二)德国经济法的立法状况  虽然垄断在德国经济生活中占了很大比重,但是,德国作为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垄断导致的市场失灵与市场缺陷较之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不甚明显。

另外,当时的德国为了与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争霸欧洲以及争夺海外市场,大力扶持、参与卡特尔,使私人垄断资本向国家垄断资本转化,发展国家资本主义。

因此,德国虽然颁布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规制不正当竞争,但其对于垄断却不像美国一样完全采取排斥的态度,对卡特尔扶植还是控制完全取决于国家的需要,对于经济的管制强度则远远大于美国,使得其经济法更多地呈现出了管制和军事化的特点。

  在一战时期,为充分调动有限的经济资源为战争服务,德国政府强化了对经济的控制和管理,只是当时的控制领域有局限,只限于对物价的控制和粮食征用。

如1915年《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公告》对物价进行限制,1916年和1917年颁行《确保国民粮食战时措施令》保障粮食供应和国家强制征用。

魏玛政府成立后,沿用了战时对经济管制的传统,并且将管制经济的范围由交换领域扩展到生产领域。

1919年颁布的《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等一系列管制经济法,对大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主要物资的供应进行直接的干预和限制。

1923年,魏玛政府颁布了《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将管制经济的范围扩大到生产组织卡特尔。

法西斯政权的建立将垄断组织的发展推到了极致,将管制经济法转变为强化垄断的法,1934年7月15日,法西斯政府在一天之内颁布了两个强化垄断经济的法律,即《卡特尔变更法》和《强化卡特尔法》。

《卡特尔变更法》的核心是规定“在经济上以健全的职业阶级之确立为目的,促进经济的结合。

”[22]《强化卡特尔法》则授权经济部长“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在特定的产业部门禁止企业的新设和增设,以达到运用国家权力加速资本集中,促进垄断组织发展之目的。

”[23]为进一步确立垄断资本的权力,进一步转向战争经济,1934年11月27日法西斯政府又颁布了《德国经济有机建设法律》。

该法将全国企业分为工业、商业、银行、保险、动力和手工业六个大经济组,凡重要的卡特尔都采用比例制的卡特尔,使在卡特尔中最大的老板对卡特尔的政策起决定作用,而各组织的负责人由各行业卡特尔负责人兼任。

同时,该法又规定成立帝国经济院,将德国经济按行业和地区组织起来,由经济院对下属企业的原料来源、产品销售和生产计划进行控制。

--empire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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