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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提供WORD版;

由WORD直接转换成的PDF;

图片格式

无封面;

承诺书及封面未盖章;

一项资料分为多个文件;

内容不清晰,不完整,文件无法打开。

2.补正阶段

按照发补意见要求,一次性、及时提交补正资料。

如申请表需补正的,需另行提交RVT格式,提交纸版资料时需同时提交

原申请表。

提出撤回申请,需上传撤回申请表的PDF扫描件。

补正资料未上传即提交;

补正资料仅上传未提交。

2、再注册审评要求

(一)资料项目

《药品再注册申请表》

申报资料

1.证明性文件: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2)《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的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2.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

3.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5.提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及处方工艺真实性的承诺书。

6.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未变更原料药来源的承诺书。

7.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现行标签和说明书实样或者样稿。

资料项目:

可缺省的情形

资料项目

五年内未生产品种可缺省项目

原料药可缺省项目

申请表

1.证明性文件

2.生产销售抽验情况

3.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

▲ 

(PSUR除外)

4.特定要求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5.处方工艺质量标准 

6.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

▲(承诺书除外)

7.标签和说明书

(标签除外)

审查要点:

各项内容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规范。

各项内容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注意事项

填表前,务必仔细阅读填表说明。

5年内未生产的品种,需在“其它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5年内未生产”。

第9项【规格】项,与注册批件、质量标准一致。

第10项【同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其它制剂及规格】,若同品种有受理或有同期申报的应注明,没有可注明“无”或不填。

第11项【包装】,包材及包装规格应与批准文件(包括补充申请文件)一致。

第13项【处方(含处方量)】,应完整、齐全,与批准处方、申报资料一致。

第14项【原/辅料来源】,应完整、齐全,原料供应商应全部列明,执行标准应为现行。

第17项【原批准注册内容及相关信息】,应与有效的(再)注册批件一致。

第18项【历次补充申请批准情况】,与证明性文件一致。

本次再注册周期情况。

第19项【本次申请为】:

明确首次申请和二次申请。

法人签字应符合要求,委托其它人签名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加盖骑缝章,申请表申报日期应符合要求。

常见问题

1.执行标准更新,规格描述与(再)注册批件不一致,【规格】项的填写

2.冻干粉针剂,【包装】项下包材仅描述西林瓶。

3.【处方】项下仅描述原辅料种类,未描述用量。

4.注射剂中使用活性炭、pH调节剂,要求在13项、14项写明。

5.胶囊剂关于胶囊壳的描述及填写,要求在14项写明。

6.湿法制粒工艺的品种关于粘合剂的描述及填写,要求在13项写明。

7.执行标准未及时按照相关要求更新。

8.原料药关于13项、14项的填写。

9.17项批准文号有效期:

5年

(二)证明性文件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常见问题

审查要点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各项文件是否完整、有效。

各项文件是否与申请表相应内容一致。

批准证明文件应包括近五年内的(再)注册批件及附件、所有补充申请批件、备案情况及标准颁布件/修订件等。

第二轮再注册提交第一轮再注册以后的文件即可。

药品(再)注册批件必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过期申报不予再注册,撤销文号。

《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提供正副本。

《药品生产许可证》必须有相应生产范围且在有效期范围内,提供正副本。

GMP认证证书应在效期内,且有申报品种认证范围。

1.批准证明性文件中批件的附件、备案情况未提供。

备案情况包括:

变更原料药来源、变更包装规格、修改说明书等。

2.因生产地址变更,注册批件到期前申报单位不能提供有效生产许可证及GMP证书。

要求:

申报单位提供本品生产地址变更相关情况的说明;

提供迁出地和迁入地所在市局对相关情况的说明和相关意见;

3.生产许可证中发生变更等事项的,提供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纪录页复印件。

4.长期未生产的品种,如不能提供有效的GMP证书,须说明情况和原因。

(三)资料2:

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

审查要点

(1)应从取得批件或再注册批件的年度开始,按年度顺序列表,产销量以制剂单位万计(如万片、万支、万粒等),原料以公斤计;

(2)抽验情况应写明具体抽验部门、被抽批号和检验结果等,提供抽验报告;

提供的该项资料是否完整

生产、销售、抽验情况的真实、有效性

若无抽检,需说明情况,需提供自检报告;

如有不合格情况,需作出说明;

上次再注册批件注明“本品长期未生产”且本次再注册周期内有生产的,应提供恢复生产通知书。

五年内未生产品种,此项资料可不提供。

1.五年内有抽验的,未提供抽验报告。

2.五年内未抽验,未提供自检报告。

3.生产、销售情况提供理论数据,未提供实际情况。

4.上次再注册批件注明“本品长期未生产”,未提供恢复生产通知书,提供验证批次的生产情况。

(四)资料3:

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1)应从该品种取得注册批件或再注册的年度开始,提供临床使用情况总结、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的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2)提供PSUR,为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出具。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报告回执(PSUR)有效性

应提供本次再注册周期时间段的PSUR。

五年内未生产品种,临床使用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可不提供,但PSUR须提供。

原料药可不提供该项资料。

1.未提供PSUR。

2.提供的PSUR检索截止日期不符合要求。

3.同品种多规格仅提供一个规格的PSUR。

(五)资料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审核要点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2)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需进行IV期临床试验的,应提供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3)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有新药监测期的,应提供监测情况报告。

(4)1月10日前批准的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如再注册批件中注明“应按照(国食药监注[]7号)的要求完成相关研究工作”的,应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

(5)首次申请再注册的中药注射剂,应提供国家局出具的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结果。

《关于开展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8号

(6)对已开展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首次申请再注册的品种,应提供《山东省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报告表》复印件。

(7)对需首批抽验或其它需核查抽验的品种申请再注册时,应提供省局出具的《药品注册生产通知书》复印件。

完成情况的完整性、合规性

注射剂再注册批件中要求按国食药监注〔〕7号文要求进行研究的:

项目资料要求:

1.剂型选择的必要性、合理性

2.规格的合理性、必要性

3.原辅料质量控制及来源

4.处方及制备工艺合理性可行性研究,特别是灭菌工艺的选择

及验证研究、工艺稳定性研究等

5.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制定

6.稳定性研究

7.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8.临床研究技术要求

9.仿制化学药品注射剂的技术要求

10.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技术要求

注意:

内容、重点、变更

终端灭菌工艺

残存概率灭菌法

过度杀灭灭菌法

验证要求

微生物污染水平测定

热分布和热穿透试验

微生物挑战试验

(1)灭菌前微生物污染水平测定:

参考控制限度为100CFU/100ml(小容量注射液)

(2)热分布和热穿透试验:

验证中采用的样品情况,温度探头的放置,热分布试验中各温度探头测定结果,恒温阶段温度差异和波动,热穿透试验的F0测定结果。

热分布试验重点关注空载和满载热分布试验,小水针可不进行热穿透试验。

(3)微生物挑战试验:

微生物指示剂来源、种类、规格,试验结果

无菌生产工艺

过滤除菌工艺

无菌分装工艺

培养基模拟灌装验证

除菌过滤系统适应性验证

(1)培养基模拟灌装验证:

培养基种类、灌装批次、灌装量、检验结果、培养基选择、培养基质量控制、最差条件设计、试验频次等。

(2)除菌过滤系统适应性验证:

过滤前后的滤膜完整性测试、相容性研究(析出物研究、化学兼容性研究、药液吸附研究),必要时需进行滤膜的微生物截留量测试。

1.7号文要求的相关研究工作,未提供综述性资料。

2.无菌工艺验证,未提供除菌过滤系统适应性验证试验资料。

3.工艺验证、质量研究、稳定性样品的制备批量不具有代表性。

(六)资料5:

提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及承诺书

(1)处方按1000个制剂单位计,包括活性成分或中药药味、辅料的种类和数量。

处方中用到但最终去除的组分应该体现。

(2)生产工艺流程应详述,包括完整的生产流程、每个单元操作、关键工艺参数和中间体控制等。

原料药合成工艺应列明各反应步骤的反应物、试剂、催化剂等的用量。

(3)药品标准为现行质量标准,提供颁布标准的复印件。

执行药典标准的品种可不提供标准复印件,但需注明**年版*部*页。

(4)处方工艺真实性的承诺书。

如存在变更,提供相关批准证明性文件

该项资料与申请表信息的一致性

凡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按时间顺序列出历次具体变更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处方工艺真实性的承诺书应按规定格式提供,并由法人亲笔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涉及药典标准升级的,应符合相关要求。

如需变更,需提供备案情况公示。

法规文件

1.关于实施《中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第105号)

四、药品注册标准中收载检验项目多于(包括异于)药典规定或质量指标严于药典要求的,应在执行药典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执行原注册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

因辅料及生产工艺等差异导致的检测项目差异,生产企业应基于科学、质量可控的原则开展研究,必要时申报药品补充申请。

药品注册标准收载检验项目少于药典规定或质量指标低于药典要求的,应执行药典规定。

七、根据《中国药典》的增修订内容,药品生产企业应在上述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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