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样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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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关于部门建立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并设立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省级联席办公室),详细承担辖区内原则化试点征集、初核、上报、评估等有关管理事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联合关于部门共同争取省级人民政府对试点工作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试点建设。

试点所在区域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为试点保证单位或者承担单位,依照实际需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六条 试点工作应当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行总体规定开展。

  第七条 试点工作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与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需求相结合;

  

(二)与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服务提供者和公众合法权益相结合;

(三)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相结合。

第三章 试点条件、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试点单位原则上应当是具备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机构或者组织。

重要涉及政府主导、依法承担对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进行管理、规范与协调等职能机构或者组织,以及由政府主导、具备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规定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机构或者组织。

第九条 试点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明确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备一定原则化工作基本,有原则化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原则化人员,重要负责人具备较强原则化意识;

(三)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未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以及被媒体曝光导致严重社会影响;

(四)所在地政府注重原则化工作,可觉得试点创立提供政策、资金及其她支持。

第十条 

自愿申请试点单位应当填写《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原则化试点申请书》(见附件1)。

经试点承担单位、参加单位、保证单位、业务指引单位及管理单位批准后报送。

第十一条 试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经审查符合规定,提交省级联席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成员单位对试点申请进行统一审核,拟定后以省级联席办公室名义上报部级联席办公室,同步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将关于状况报送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部级联席办公室统一受理试点申请。

收到省级联席办公室报送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并协商一致,由部级联席办公室下达试点建设任务,也可以由国标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试点建设任务。

第四章 试点实行

第十四条 

试点工作应当达到下列重要目的:

(一)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各个环节原则齐全;

(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原则得到有效实行,服务行为规范,服务对象满意度提高;

(三)树立具备典型特点与优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形象。

第十五条 试点工作重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原则体系或者原则综合体。

试点单位应当依照服务提供实际需要,对规范社会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行为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原则体系框架,编制原则明细表,并保证原则体系在组织内部有效运营;

(二)收集和制定有关原则。

试点单位应当环绕公众需求,结合实际,拟定原则化对象。

收集并实行现行有关国标、行业原则、地方原则。

无相应国标、行业原则、地方原则,应当制定试点单位内部原则;

(三)开展原则宣传培训。

试点单位应当开展原则化基本理论和原则化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管理过程和服务过程原则化意识,使全员理解、熟悉并掌握原则规定,增强执行原则自觉性;

(四)组织原则实行。

试点单位应当对各领域、各环节原则均采用切实可行办法,保证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原则体系原则得到有效实行;

(五)开展原则实行评价。

试点单位应当建立原则实行状况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提高管理和服务原则化水平;

(六)制定持续改进办法。

试点单位应当建立持续改进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办法、经验,并推广应用。

针对原则实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加以改进完善;

(七)创立品牌。

试点单位应当争创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原则化品牌;

(八)实行记录归档。

试点单位应当将有关档案及时归档,并明保证存时限。

第十六条 

试点单位应当成立由重要负责人任组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创立工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行,详细承担如下工作任务:

(一)组织编制试点实行方案,拟定试点工作详细目的、实行环节和保障办法;

(二)协调部门分工,分解目的和任务,督促任务贯彻;

(三)总结各阶段工作。

第五章 试点评估

第十七条 试点评估由国标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务院关于部门共同组织,部级联席办公室承担寻常工作。

详细评估工作委托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省级联席办公室承担寻常工作。

第十八条 

试点创立工作期限普通为2至3年。

试点建设中期,部级联席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开展中期评估。

试点期满前3个月,试点单位应当按照试点目的和任务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可以提出评估申请,并填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原则化试点评估申请表》(见附件2),同步提交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内容涉及组织管理、原则体系建设、原则实行应用、任务完毕状况和试点效果等。

省级联席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拟定评估方案后报部级联席办公室。

试点单位原则体系创立并运营未满半年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九条 

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评估组开展试点评估工作。

评估构成员普通为5至7人,由原则化、关于行业专家和管理人员构成。

其中原则化专家不少于评估构成员总数三分之一。

评估专家可以从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原则化工作专家库中随机选用。

第二十条 

评估组应当根据评估方案,对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原则化试点评预计分表,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估。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原则化试点评预计分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现场考核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估构成员、评估程序及关于事宜;

(二)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报告;

(三)查阅相应文献、记录、原则文本等资料;

(四)考核现场;

(五)随机调查公众满意限度;

(六)对照评预计分表进行测评;

(七)形成考核评估结论;

(八)向试点单位通报评估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现场考核评估结束后,评估组向省级联席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提交试点评估报告(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 

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试点评估成果进行确认,并报部级联席办公室。

报送材料一式2份,涉及报送公函,每个试点评估申请表、试点总结报告和试点评估报告。

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将关于状况报送国务院关于行政主管部门。

部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成员单位对省级联席办公室报送试点评估成果进行审核,经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评估成果。

对评估合格试点单位,由部级联席办公室发文发布试点合格单位名单,或者由国标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发布试点合格单位名单,合格成果有效期3年。

对评估不合格试点单位,部级联席办公室应当责令限期6个月整治,整治结束后重新申请评估。

仍未通过评估,撤销其试点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试点单位在创立试点期间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受到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以及被媒体曝光导致严重社会影响,应当终结其试点任务。

第六章 试点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成员单位加强对试点工作过程管理,指引试点单位按照关于规定推动试点有效实行。

部级联席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可以适时派出观测员,督导试点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成员单位对试点合格单位跟踪考核,发现不符合原则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应当责令限期整治,并报部级联席办公室。

部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审核,视情节分别做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撤销合格解决。

经撤销合格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第二十七条 

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成员单位总结试点成果,宣传推广原则体系建设及原则实行等经验,并向部级联席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部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成员单位建立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原则化工作专家库,为试点项目审查、试点评估和复审等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专家可以从原则化管理部门、原则化科研单位、专业原则化技术委员会和有关行业中遴选。

专家普通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高档以上技术职称,具备较夯实专业知识,并且从事原则化或者有关业务工作5年以上。

第七章 试点复查

第二十九条 复查工作由国标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务院关于部门统一布置,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关于部门负责组织实行。

第三十条 复核对象是试点合格且有效期届满单位。

第三十一条 复查工作应当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三十二条 试点合格单位在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可以向所在地省级联席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原则化试点复查自检报告》(见附件4)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原则化试点复查申请表》(见附件5)。

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三条 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组织成员单位对提交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复查,并在3个月内完毕复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复查工作应当按下列环节进行,时间为1至2天:

(一)成立复查专家组。

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成员单位成立复查专家组,成员普通为5至7名,由原则化、有关专业领域技术专家以及管理人员构成,可以从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原则化工作专家库中随机选用;

(二)申请材料评价。

专家组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复查申请材料根据有关原则和文献进行评价;

(三)现场复查。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专家组应当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复查。

现场复查涉及审查原则体系文献及现场抽查两个方面。

重点查看原则化工作运营机制和有效性评价等制度状况;

原则化规划、年度工作筹划有效实行状况;

原则体系有效运营实行和持续改进状况;

全员原则化意识和公众满意度提高等状况。

现场抽查可以采用查阅有关文献、检查记录、向有关人员提问等方式进行;

(四)形成复查结论。

专家组依照复查状况,集体讨论后提出结论意见,并就关于问题与被复查单位沟通。

  第三十五条 专家组完毕复查工作后,应当向省级联席办公室提交复查报告。

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确认,并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原则化试点复查自检报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原则化试点复查申请表》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原则化试点复查报告》(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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